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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76修宪“沙砂降格”,然后呢?

40前的1976年国会修改联邦宪法,将沙巴及砂拉越由三大立国伙伴地位“降格”为马来西亚十三州之一的课题,最近随着砂拉越首席部长阿德南亦批评之“无效”,以及国会记录文件再度曝光后再度成为媒体焦点,并且引伸出是否只有沙巴及砂拉越本土政党才会捍卫本土权益、源自西马的全国性政党是否忽略本土权益的争议。

事实上,有关“降格”课题在过去沉寂多年后,今年四月就遭民主行动党沙巴州委會秘书兼斯里丹绒区州议员陈泓缣在沙巴州议会挑起,当时他在州议会动议以拒绝这项修宪,惟遭州议长赛阿巴斯的退回。沙巴行动党主席兼山打根区国会议员黄天发旋即在国会提呈私人法案寻求恢復有关条文,惟同样遭国会下议院议长班迪卡阿敏驳回;黄氏于目前进行中的国会会议再度提呈该法案,惟亦未获列入议程。

据指出,有关私人法案旨在寻求修正联邦宪法第一条文第二节,即是清楚说明大马是由沙巴、砂拉越及马来亚组成,亦是恢復一九七六年以前的有关条文。该法案建议为:“联邦的州属包括:(a)在马来亚联邦协议下成立的州属,即是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b)沙巴;(c)砂拉越”。

在1976年修宪之前,联邦宪法第一条文第二节乃指出“联邦的州属包括:(a)大马半岛的州属,即是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b)沙巴;(c)砂拉越”,但1976年却修正后却删去这三部份,变成“联邦的州属包括: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城、霹雳、玻璃市、雪兰莪、沙巴、砂拉越及登嘉楼”一句话而已。

一般认为,从(a)、(b)、(c)三部份变成一句话,显示大马由三邦立国之情况,已变为全部十三州“平起平坐”,让沙砂失去三大立国伙伴地位。因此,在沙砂本土权益日益高涨的现时,饱受沙砂人民的抨击。

有趣的是,国会记录文件显示,當年的该场修宪,来自沙巴及砂拉越及全部是本土政党的国会议员一致支持这项修宪,反而是当时仅在西马设有组织、并未伸展进入沙砂的民主行动党及社会正义党的全体国会议员,包括林吉祥等九人集体反对。另八名同在政策阶段投反对票的是来自社会正义党的时任国会反对党领袖陈志勤,以及来自行动党的李霖泰、曾敏兴、林初福、范湘登、钱兴凯、胡庚盛、颜祥兴。另一名行动党议员当时缺席。

事实上,由时任首相胡申翁提呈的有关修宪法案一共包括四十八项,沙砂“降格”只是其中一项。国会记录文件显示,林吉祥当时辩论时指出:“总而言之”,行动党基于两个理由不能支持该项修宪,即是这使得大马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遭到严重侵蚀,以及形成不合理的追溯力法律,造成法治失效。他当时说:“我们支持其中一些修正,例如增加联邦法院及高庭法官人数,以加速审理堆积之案件,因为‘拖延公义就是否定公义’;以及扩大总稽查司的权力,以便稽查法定机构的帐目。我们不能接受这项法案,因为其他修正涉及的是更重要的、关乎马来西亚作为民主国家生存的原则。”

根据国会记录,来自国阵巫统及马华的时任国会议员在参与辩论该法案时有以下言论:“在修正联邦宪法第一条文第二节后,马来西亚不再有任何州是外国,因为沙巴及砂拉越也被纳入宪法行列当中”;“在修正联邦宪法第一条文第二节后,整个马来西亚尤其是东、西马之间将更加团结。他也表示希望仅在西马实施的法律,也能伸展到沙砂,以让全民享有共同地位。”
  
一直被沙巴本土反对党批评为“马来亚政党”的行动党的沙巴领袖固然不会放过这次一吐怨气“平反”机会,在该国会文件再曝光后,黄天发就指出,国会记录证实该党资深国会领袖林吉祥当年就反对修宪沙砂“降格”,再度证明行动党捍卫本土权益,而本土政党不一定就捍卫本土权益。陈泓缣则指修宪沙砂“降格”,证明了火箭从来没有背叛东马同胞,火箭当时尚未进入东马,在东马没有国会议员的时候,已经作出正确的决定。

沙巴进步党署理主席谢秋菊在发表评论时马上澄清,虽然来自沙巴的本土政党在该场修宪投下支持票,并非说明今日的本土政党无能索回沙巴权益。她表示,这是因为当年与现时的局势大有差别,两者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今日的沙巴更有知识与能力,人民本土意识都已普遍提高。她承认当时的人们都会比较“蒙昧”,但人民不应就此责备这些本土政党人士。进步党另一名署理主席爱德华达古则表示,目前须“向前看”,因为争回沙巴权益方是最为重要。他说,此外,该项修宪行动并非只针对沙砂立地地位的条文而已,也包括其他逾四十项的一揽子修正行动。

其实,任何对大马立法机制有所瞭解的人,都知道要“平反”76修宪行动,其实对整体沙砂权益并无实际影响,一如一味强调“大马是由沙巴、砂拉越及马来亚三方共同成立”、“沙砂是大马立国三大伙伴”一般,只会“在精神上取得胜利”。原因很简单,在这个国家,一切须依法行事,而它最高法律就是联邦宪法,接着是各种各项的法令。

这意味着,“平反”76修宪行动后,国会依然是两百廿二席,联邦内阁依然是由执政集团最高领袖直接委任,并无特别条文让沙巴及砂拉越有更多的左右大局的决策权。如果沙砂在两百廿二个国席比例并未增长、在联邦内阁执政集团影响力并未增长以致有更多沙巴代表受委为联邦部长,情况不会出现实际改变。

这是因为在在影响每一名大马公民包括沙巴人民的一切政策与法律,都是来自国会及联邦内阁;沙巴州议会及州内阁只能制定相对“次等”的法律与规定,这可以从沙巴州议会过去制定议员反跳槽法律二度因违反联邦宪法而遭法庭宣判无效佐证。除了沙砂自大马立国53年以来逐步失去一些特权,最重要的是,在立国之时,即是1963年,并未在马来西亚协议、联邦宪法乃至1962年政府际委员会报告书中清楚说明,沙巴、砂拉越如何实际行使其作为马来西亚立国三大伙伴权力。

如果沙巴、砂拉越拥有实际行使其作为大马立国三大伙伴权力,就应在大马立法与行政两大机制核心,即是国会及联邦内阁中有三分代表性,又或另有具有决策权的类似机构,而不是只在政府际委员会报告书中提及“马来亚不能拥有超过三份之二的国席”条文。“不超过三份之二国席”与“三大立国伙伴”相去甚远。

因此,在76修宪平反的“精神上胜利”后,沙巴及砂拉越应有实际行动要求“恢復”三大立国伙伴地位,要如何“恢復”这等地位,还得牵涉国会及联邦内阁作出决定,即是制定相关法律。现在的问题是:现有的国会及联邦内阁会如何处置?或许,沙巴及砂拉越应率先争取改革上议院,由上议院展现“三邦立国”精神会比较容易,因为这并不涉及过多的法律程序与行政变更。但任何的改变,都必须得到各造的认同,因此,另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大马立国的另一个伙伴,即是“马来亚”会否同意?

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确实清楚说明大马由沙巴、砂拉越、新加坡及马来亚四方共同成立,就是一座四合院,四方代表四房相互围绕的建筑物,彼此紧密依靠,中间的庭院就是联邦政府。随着新加坡的退出,今日的大马变成三合院,依然有具有重要地位的中间的庭院之联邦政府。

因此,沙巴及砂拉越不能只满足于躲在自己的厢房,更应走到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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