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有伤害公民社会的可能
黄文强先生,
朋党的比喻可能不完全适用,然而我引朋党为例是论证国家任意干预市场有害无利。政府拥有实权,人民与政府立契是为了代理公共事务,也是限制政府机关的权力,防止滥权的可能。你说我文中“暗示哗!FM听众要求更多朋党行为”,我想可能与我原意不同,我想表达的是要求政府介入,有促成政府滥权,伤害公民社会的可能。
我无法同意你说的“要求政府的‘干预’是为了去除即已存在的朋党‘干预’”。
首先我从未否定,马来西亚媒体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谈媒体与言论自由不能排除政治因素。可是设想林敬益真的有求必应,去检讨该公司的决定,澄清该公司的债务问题,重整市场部门(这三点,只是诉诸资方就非常恰当),就能去除即有的政治因素和限制媒体的恶法?不能。即使哗!FM被救回了,恶法却仍然存在,社会还是没有媒体自由。除非我们寄望政府因此事件而良心发现,或者一面严格管制,一面释放善意,软硬兼施地牢牢操弄人民。
你说“哗!FM”事件该视为“政治关联公司的商业失败”,我没有太大的异议。政治因素我在第一篇关于“哗!FM”的文章,《爱哗!FM岂止要联署》之中已经有足够的讨论,所以这篇不赘。
我持这个立场的原因很简单:不要叫政府做不该做的事情。如果问题的根源在于恶法,诉求肯定要提出废除恶法。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如果政府动用内安法令扣留阿成,我们既要谴责政府及要求废除恶法,也要动用群众压力拯救阿成;可是如果阿成被内安法令对付却默默承受不对外界透露,我们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只能持续要求废除内安法令,不能在没有证据下指政府抓了阿成,拯救不知有没有受到迫害的人。
如何推动媒体自由的浩大工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讨论和反思,如果目的、方法、策略上出错了,我们自该检讨和慢慢改进。在最近掀起的争议中,部分评论人仅是不认同要求政府介入的做法,“粉丝现象”的陈述引起了许多争议,可却不是议题中心所在。
回应读者来函: 指责“哗! FM”听众是扭曲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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