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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最大的争议,就是国家究竟可不可以杀人? 诚如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所说 : “如果你如果你认为杀人是错的,那你就不能支持政府去吊死一个人”。既然本文要维护死刑,第一个必须着手解决的就是国家的权限问题。

刘伟强的论证如下 :

p1. 杀人是错的行为

p2. 死刑是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杀人

c. 所以死刑是错的

然而,任何价值判断都难免要假设一些基础标准,单凭经验的前提是无法推论出结论的。 这里的关键是 p1。杀人是错的行为吗? 假若有人要杀你, 为了自保你可以将对方杀死。 

显然杀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的, 我们应该有权力用同样的手段报应在伤害我们的人身上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问题在于, 政府执行死刑属于哪一种情况呢 ? 如果我们可以论证死刑的杀人行为不蕴含p1,那么 C 就不成立。

既然刘伟强提到“政府”这个概念,那么我们就从政府的功能着手。 最早系统性提出废死理念的人, 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 (1738-1794)当时欧洲受卢梭的契约论影响,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 点出为何政府不能以国家名义杀人。

从人权立国的观点看,国家是因人与人之间所定立的契约而形成。为了保障生存,大家分配资源分工合作,每个人交出“部分”权力给管理者(也就是政府) , 这是构成国家法律的基础。

在这种精神之下,个人是缔约者,政府是执行契约的仲裁者。贝卡利亚认为,生命是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他怎么可能连性命裁量权也交出去给政府呢? 人是因生存的保障才组织国家,如果国家反过来有权力审判其生命权,其逻辑是荒谬的。

然而,贝卡利亚的理论却就遭到同时代的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反驳。贝卡利亚的契约论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事实上,在谋杀案里, 契约一共有三份 :

第一份是 谋杀者跟政府的缔约。此时谋杀者并没有答应交出自己的性命给国家, 国家当然不能杀他。

第二份是受害人与谋杀者的缔约。 我们前面说过国家是因人与人之间为了保障生存所定立的契约而形成。 那么,人与人之间如何才能保障自己不被其他人杀死呢 ? 唯有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性命交出来,万一有人犯规殺人的话,他也必须被人殺死,以此来保障自己不会被别人殺死。

第三份是受害人与政府的缔约。 受害人家属要求政府替他执行第二份契约。因此, 死刑事实上是政府在执行谋杀者与受害人的第二份契约,不是政府的本意,与第一份契约并不冲突。

至此,我们解决了 第一个难题。结论是 C不成立, 那么死刑就不是错的。 当然,政府有权不要帮受害者复仇。 但是,政府却没有权力解除受害人与谋杀者的第二份契约。此时,政府就必须把复仇的权力还给受害人家属,但我不认为政府会允许受害人家属报私仇。

所以,废死就引申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也就是一个无辜者的性命,不值得以 谋杀者的性命作为报应。换言之,政府是在公开宣告一个杀人犯的性命,比起无辜被谋杀者的性命,有更值得保留的价值, 两者的生命权并不平等,这明显是在对无辜死去生命的贬抑与践踏。

因此,唯有死刑才是向世人宣告生命的庄严与宝贵价值。在我看来,履行契约是政府的义务,所以替受害人报仇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如果政府不做却又禁止受害人家属报仇,根本不可能消除受害人家属受到伤害后产生的伤痛,那么国家就不是一个主持正义的力量,此时国家公权力必被蔑视。

为什么许多人对新政府要废除死刑的决定感到愤怒 ? 有者甚至在网上叫嚣,要以杀人来响应政府的决定。除了对受害人的同情,与对杀人犯可以逃过一死而感到不值外,最大原因是出于一种对自己的生命不能自主掌控的无力感。

按照社会契约论,死刑之所以能够形成,是来自每一个人都默认,抵押自己最宝贵的性命给政府托管,允许政府取走我们当中任何一个杀人者的性命。当我们能够“抵押”一件东西,同时也在宣示我们才是这件东西的主人。废除死刑等于是政府不再接受人民的性命抵押,然而政府却不允许我们报仇,这等于无视我们对自己生命的所有权。

死刑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天然契约,其解套方式当然必须回去契约的缔约者跟生命权的所有者,因此公投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死刑契约的天然性不同于种族特权,用马来人赞同特权公投是在胡乱类比)。 然而,废死论者却说,废死不可能以全民公投的方式来决定,因为多数人必须被少数人教化。

这里的问题是,为什么多数人必须要臣服于少数人头脑里构造出来的想法? 这里根本没有什么契约,甚至连像样的论证也没有,全然在用一种自己生成的道德观念逼所有人臣服。

废死论者也意识到人性之丑恶不可教化,所以有者提出“不得假释”的牢狱系统,否则,放那些穷凶极恶之徒活着出来也不是办法。 先不论这种系统在现实里可不可行,“不得假释"”的牢狱究竟体现了什么样的人性价值?

许多废死者以为把一个人终身关押不杀死他,就是在尊重他的生命权。但是生命权的意义在于能够自由活出各种可能,一个被终身囚禁的犯人能够展现什么可能呢? 如果一条死去的生命不能展现活着的意义,那么一个被终身囚禁的犯人又如何能够? 故此,如果我们可以终身囚禁一个犯人,那么我们就可以判他死刑。

“不得假释之无期徒刑”早已受到德国联邦法院1977年的批判,该判决指明“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仍须保有重获自由的机会”。欧洲人权法院也多次批判,终身囚禁违反人性尊严。在实际监狱管理系统里,终身不得假释更不可行。

根据赏罚原则,当受刑人表现再好也不得奖赏,表现再坏也不能施于更重惩罚,则无异于赋予他恣意妄为,自由杀害其他人的权力,试问还有谁敢接近这种人?那么我们不是惩罚他,而是惩罚监狱里的其他人。有些废死论者更回应说生不如死的"终身囚禁",更能达到刑法效果,这种话从捍卫生命权的口中说出来,无疑是黑色幽默。

这里也顺带回应死刑的误判论。 针对误判的做法,我们只能从警方的取证,检察机关和司法程序等着手,不断地批判自省,尽量做到公平正义, 不冤枉无辜者。然而有些人不理实际情况,喜欢用一种概念上的说辞来为误判解析. 如下 :

a) 我们不能肯定人不会判断错误

b) 司法裁决是人的判断

c) 由于a 跟 b,司法裁决存在误判的可能

d) 因此, 我们不能完全肯定嫌犯有罪

e) 因此, 可能存在无辜的犯人被判死, 造成生命不可挽回

f) 因此, 有缺陷的死刑必须被废除

对付这种极端的论证,当然必须用同样极端的论证回敬

a) 我们不能肯定人不会重犯同样罪行

b) 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如同死刑

c) 因此,反对死刑就必须把杀人者释放

d) 由于a跟c, 我们不能肯定杀人者不会再次杀人

e) 因此,可能存在无辜者被杀,造成生命不可挽回

f ) 因此,有缺陷的废死不可实行

这种不理会实际情况的论证,完全没有讨论的价值。假若各自坚持自己的概率才是对的,双方便不能再对话下去,最后结果是强迫对方臣服。

是的,死刑是对人的最重刑法,因为杀人是人所犯下最重的罪。因此,唯有最重的死刑才能相称地报应杀人的重罪。我们都不希望有死刑,我们也希望所有人不互相伤害,大家活在人间的天堂,但是现实不可能有人间天堂。 只要还有人杀人, 那么死刑就是正义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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