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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伟案:谈言论免除刑事罪

“告不告得成不重要,重点是我让你一直去跑法院”,“你搞我,我不只搞你,我还要告你,告到你甩裤”。随网路及面子书的普及,过去港剧中熟悉的剧情渐渐地走入大家的生活中,也许在咖啡厅看见,也许在手机的吹水群组看见。想不到一直提倡“言论自由”和“新马来西亚”的砂拉越浮罗岸黄庆伟州议员,竟也以这种滥用司法资源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

网民“恐吓”尊贵的黄议员一案中,该网民是对“灰太狼污蔑一案”,作出短短12字的评论,即“死全家火箭狗打压言论自由”。熟悉汉语方言的都知道,前六个字的用词及语法,与超人丘光耀的“仆街冚家铲”相同。这是典型的以形容词/动词作名词的用法,而整句话的主干是:“他打压自由”。 不过,笔者并非鼓励网民发表类似言论,而是认为情绪言论无助沟通,但不至入罪。

尊贵的黄议员可以认为网民粗俗、无理,但黄议员身为经民意授权的州议员,即当权者,对公民的控诉本来就属可受公评之事。媒体伦理和联合国二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ER)也有反对言论入罪的主张。若黄议员主张,这样的批判是死亡恐吓(刑事罪)的话,一是其汉语或理解能力有待加强;二则是其故意曲解滥诉,以达滥用司法和行政资源钳制言论的目的。

在前首相纳吉掌权的时代,也曾多次以诽谤、煽动、多媒体法令等诸多恶法,对媒体、政敌、公民等提出告诉。尤其是《当今大马》案让纳吉成了第一位起诉媒体的首相,更是让社论炸开了天。这些打压言论自由的作为,与随之而来的民愤,让炽热的寒蝉陷入“不吐不快、吐了就死”的两难。人权组织、媒体、及当时的在野党,也曾对此作出多番批评与谴责。

让人心痛的是,在选前提倡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新马来西亚”的希盟成员,如今却忘了自身初衷与对前朝政府的批评,竟也运用了提告公民这种打压言论自由的政治手段。将过去对国阵政府“白色恐怖”、““寒蝉效应”、“迫害言论自由”等正义的发声抛阻诸脑后。

虽常有人用《国际政治和公民权利公约》(ICCPR)第19条3(a)中“尊重他人名誉”及“维护公共秩序,或风化”作为限制言论的理由。但早在2012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已裁定,言论刑事罪与公约保障言论自由的目的相抵,故建议缔约国考虑对言论免除刑事罪。马来西亚司法体系的来源——英国,更早于2010废除言论刑事处罚。美、澳、台等地也如火如荼的开始了言论除罪化的进程。

除了站在保障人权的角度,以司法与伦理学的层面来看,一样反对因言论而入刑事罪。言论入刑可能将导致刑法被掌权者滥用以限制批评,甚至压制公共讨论。严厉的刑罚像是高昂的诽谤赔偿上限、或监禁的威胁,都会让公民感到严重压力不敢畅所欲言,甚至不敢作出正面建议。

其中,公权机关(如黄议员)对一般公民刑事诉求,侵害言论自由的效果更是显着。这些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是社会追求真理及公义的绊脚石,更会妨碍社会进步。就如黑暗时代不能质疑教义、文艺复兴不能宣传日心说、专制国家不能提倡自由化等,这些都是言论自由受侵害导致社会停止的例子。

为保障人权、为保障言论自由、也为了希望联盟的声誉。希盟应落实希望宣言中签署ICCPR的承诺,并全面检讨国家法律,如前段提及的诽谤、煽动、多媒体法等恶法,并以适当的民法取代之。而尊贵的黄庆伟这种滥诉的卑劣行为,也可以从撤销刑事报案开始改正。若黄议员撤销报案后,心中还有不忿的话,就以民事诉讼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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