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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天子犯法不应与庶民同罚

在行动管制令(“管制令”)实行的期间,为了确保民众严格遵守该项法令,政府采取了雷厉风行的执法手段。截至5月3日为止,已经有超过2万人被逮捕,而当中就有万余人在被检控前延长扣留。为了能有效对抗疫情,严格执法实属厚非。然而,法治原则不但只局限于民众是否奉公守法,更重要的是从整个执法过程到刑罚执行为止,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

“重量级人物”从副卫生部长诺阿兹米和霹州行政议员拉兹曼,到巫统主席阿末扎希的长女努鲁希达亚和女婿赛夫尼占抵触管制令的事件,当中所反映出的阶级与待遇不一问题是值得民众探讨的。首先是在于执法阶段,即从被执法单位逮捕直到被控上法庭期间。国防部高级部长依斯迈沙比利在4月14日时就表示,由于1000令吉的罚单不能有效达到阻吓的效果,因此从隔日起,即管制令第三阶段生效时,执法人员将直接逮捕拘留违反法令者,然后将再将其控上法庭。

笔者在管制令期间曾到一些警局担任义务律师,为那些被捕却没有在警方申请延扣时聘请律师为他们抗辩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

在经过一连串访谈,并听取多名警方和调查官的陈词后,能够确认的是警方若有理由怀疑任何人违反管制令,就会直接逮捕他们,然后再向推事申请延扣,以协助警方调查。同时,执法单位也希望透过具阻吓功效的手法,确保民众遵守管制令。

先不论依照现有的法律原则,警方有无合理的要求延扣。吊诡的是,当先前提到的重量级人物各自在4月17日和4月20日公然违反了管制令后,却只是被传召到警局接受调查,而不是如国防部长所说的,也不像一般违法民众那样被捕、延扣和助查,然后才被控上法庭。这两者在程序上所遇到的不同对待,确实无法令人不去猜想这当中是否有阶级因素使然。

再来就是重量级人物所获判的罚款较轻而引起的争议。有些人认为,,他们遭罚款的数额相较其他案件来得低;有的人则认为,即使罚款至法令最高上限的1000令吉,对于这些重量级人物仍然只不过是九牛一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旦罪名成立后,辩方将会在量刑阶段时提呈一系列减轻刑罚的原因,而检方就会提呈刑罚不应减轻或应该加重的原因。法官在听取双方的论述后,就会行使其裁量权来下判。任何一方假如对刑罚不满,都可以提出上诉。

一般来说刑罚的目的在于以下四点:

一,透过惩罚让罪犯感到痛苦,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二,将罪犯隔离起来以防止其继续犯罪。

三,让罪犯有反省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警戒其他民众切勿犯罪,否则必将受到相同的对待。

在2019冠病病毒的肆虐下,政府需要透过全民自我居家隔离和限制行动,来避免疫情扩散。因此,政府所颁布的管制令偏向于上述所提的第四目的,即以实现警戒和阻吓的目的,来确保民众遵守政府的指令。然而,国防部长本人也认为,1000令吉的罚单不足以达到阻遏功效,所以需要警方透过逮捕、拘留和起诉来实现这项目的。

由于管制令法案的罚款上限仅为1000令吉,因此假如不判以监禁,事实上除了加上逮捕和拘留两个程序,其效果和1000令吉的罚单颇为相似。对于不需要经历这两种程序的重量级人物,其惩戒效果也可想而知。这也难怪阿末扎希长女被网民质疑违法的时候,依然可以 “理直气壮地 “挑战网民去报警并斥责批评者无知。

事实上,以上案件显示,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人面对相同罚款数额,是否能够达到相同的阻吓功效,确实是引人深思的课题。以违反管制令的1000令吉罚单为例,对于一个仅领取最低薪金的底层人民,这笔罚款就是将近一个月收入的惩罚。再加上这段期间可能失业,因此,这笔罚款确实会为他们带来严重打击,也因此有较明显的阻吓功效。然而,对于一个月收入近5万令吉的高薪人士,1000令吉的罚款不过是个人所得的2%,其阻吓功效实属有限。

《纽约时报》一则评论也曾经提到类似的例子:面子书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和其公司里的一名清洁工,从各自家中驱车前往公司上班时,由于超速而都被开交通罚单。交通罚单的罚款数额,可能就要让该名清洁工紧衣缩食好几周;而马克扎克伯格则可能连眼角都望不上。除了无法有效阻吓有能力缴罚单的富裕阶层,这种固定的罚款数额也间接像是只在惩罚底层人士。

或许,我们可以探讨其他国家的罚款制度,即罚款数额会依据个人的社会经济背景而进行调整。与其所有人不论其经济能力都缴交相同数额的罚款,对于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人,实施不同的罚款数额将会有助于提高法令的阻吓功效。比方说,在澳门的刑事法典第45条第2节就阐明:“罚金之日额为澳门币50元至1万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之经济及财力状况以及其个人负担订定之。”

对于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对待实属不公正;但是对于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对待也会带来不公正。唯有正视并去解决这项不公正的问题,法制精神方能得以彰显。


赵俊文是业律师,也是公青团全国法律局主任兼砂拉越公青团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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