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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宪法条文歧视穆斯林妇女<br>妇女组织反对鞭笞饮酒模特儿
Aug 24, 2009 6:53 PM
更新: 11:32 AM

NONE 国内5个性别平等组织反对鞭笞兼职模特儿卡蒂卡德威(Kartika Sari Dewi Shukarno,右图),认为这是一项歧视穆斯林女性的惩罚,违背宪法所保障的性别与宗教平等原则。

鞭笞 惩罚与罪行不成正比

这5个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性别平等联合行动联盟”(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简称JAG),今日发表文告表示,鞭笞刑罚原本就违反人权,也无法发挥阻吓的作用。

“JAG特别关注的是,卡蒂卡的案件并没有采纳一般的惩处原则:她是初犯,认罪并表示悔改,而且她所初犯的罪行没有涉及暴力,但是她所承受的处罚却与她所犯下的罪行,完全不成比例。”

民事法律不允许鞭笞女性

NONE 文告指出,卡蒂卡的案件反映穆斯林女性遭歧视,违背联邦宪法第8(2)条文反对基于宗教和性别进行歧视的精神。

“虽然回教刑事罪允许鞭笞女性,但是属于民事法律的《刑事程序法典》第289条文却不允许这么做。”

32岁的卡蒂卡于去年7月11日在彭亨一家酒店夜店内,遭执法人员发现喝啤酒而被提控。在她认罪后,关丹回教法庭在上个月判处她鞭笞6下及罚款5000令吉。

卡蒂卡是新加坡永久居民,育有两名孩子。她将是第一个在马来西亚回教法下,因喝啤酒而被鞭笞的女性。

不过,宗教局于今日将她押往加影监狱服刑的途中,突然改变主意决定释放她,让她 暂时逃过鞭刑 ,直到斋戒月结束后再行刑。

促请政府立法禁歧视女性

JAG表示,尽管该组织不断游说政府将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转化成国家法令,并立法禁止歧视,但是政府都让她们失望。

“JAG促请政府履行诺言,完成他们的选举承诺以及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的职责,政府必须立法禁止歧视。”

组成JAG的5个非政府组织分别是雪州社区自强组织(Empower)、妇女援助组织(WAO)、回教姐妹(SIS)、妇女行动协会(AWAM),以及槟城妇女改变中心(W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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