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福验尸庭今日决定接纳,赵家律师哥宾星之前提呈的“七大酷刑”报案书作为呈堂证据,并在明日传召这名神秘投报者作证。
推事阿兹米尔今午指出,基于这宗去年9月发生的案件和赵明福命案发生在同一个地点,可能涉及相同的官员和施压手段,因此裁决这份报案书与赵明福死因有关联。
不过,他表示,律师提问的范围只能局限在3个问题,即反贪会官员的盘问程序、间中是否有使用暴力,以及雪州反贪会官员莫哈末阿斯拉夫(Mohd Ashraf Mohd Yunus)是否涉及这些盘问。
仅证实投报者叫“西华尼申”
哥宾星 是於8月28日盘问第19名证人阿斯拉夫时,向验尸庭提呈一份由他人作出的报案书,指控雪州反贪会官员涉嫌在沙亚南商业广场14楼办公室,以7大酷刑虐待证人或嫌犯逼供,并质疑赵明福生前也面对一样的遭遇。
当时他透露,有关报案书详细描述,报案者在雪州反贪会办公室期间所受到的折磨,甚至还包括时间和地点。他指出,有关精神和生理折磨就包括:
(一)官员轮流刮证人的耳光;
(二)用布遮住证人的眼睛;
(三)指示证人脱光衣服;
(四)以报纸包住铁棒,殴打证人的肚子、臀部和手脚;
(五)用脚踢证人的肚子;
(六)用藤条鞭打私处和脚,导致证人几乎晕倒;
(七)对私处施加的其他私刑。
他今日在休庭后受媒体询问时,拒绝透露这名“神秘投报者”的身份,不过他证实投报者的名字是叫“西华尼申”,是一名男性。
哥宾星也希望,验尸庭明日能够允许他传召涉案的雪州反贪会官员,供投报者辨认。
反贪会提三大理由反对提呈
经过一个星期的展延,验尸庭是在今早11点23分继续第17天的审讯。尽管推事在上月28日已经允许哥宾星提呈这份报案书,并盘问阿斯拉夫,不过反贪会律师阿都拉萨今日在开审时,再度提出反对。
对此,总检察署代表律师陈福泉建议哥宾星把报案书交给各方律师过目,然后再作陈词和定夺,并获得推事的同意。推事随后也宣布暂时休庭。
阿都拉萨在验尸庭复审时进一步提出3大理由,坚称这份报案书和赵明福的死因没有关联,并反对哥宾星向阿斯拉夫盘问其详细内容。这3大理由分别是:
(一)投报者是在赵明福坠楼事件发生10个月前,即2008年9月报案;
(二)报案书内没有提到阿斯拉夫的名字,而且他也不曾接受警方任何的盘问,因此相信他和此案没有关联;
(三)投报者其实是一名被反贪会逮捕的嫌犯,因此和赵明福是不一样的,后者只是一名证人。
阿都拉萨更一度在庭上自揭,本身曾在23年前做过6年推事的经历,并“倚老卖老”认为验尸庭无须接受这份报案书来质疑证人的证词,反而可以自行作出衡量。
哥宾星质疑有东西见不得光
不过,哥宾星反驳说,根据他向投报者了解,这份报案书内的指控其实是涉及阿斯拉夫。因此,他希望能够在传召投报者作证前,先盘问阿斯拉夫,让后者有机会作出反驳。
“报案书内揭露3至4名官员曾经拳打脚踢,而投报者在9月6日也被带入一间有10名官员的房间。虽然没有点名,但是这些官员肯定是有名字。我们会传召投报者来揭露他们的身份。”
他更质疑,反贪会律师反对让他们提呈报案书和盘问阿斯拉夫,是因为该委员会有一些东西是“见不得光”。
“为什么这么害怕?如果不曾做过,就说没做过。我已经强调1000次,我们准备传召投报者。他们的害怕胜过千言,证明反贪会有一些东西要隐瞒。”
代表雪州政府旁听的律师玛力英迪亚斯也支持哥宾星的论点,并强调阿斯拉夫在事发当时已经在反贪会任职,并且一再否认反贪会有使用暴力逼供。况且,法医也未排除赵明福在坠楼前已经受伤。
尽管如此,阿都拉萨在一番争辩后还是拒绝让阿斯拉夫接受哥宾星的盘问。陈福泉随后就建议,验尸庭应该继续传召投报者作证,不应该继续陷于僵局。
反贪会律师盘问续导向自杀
另一方面,阿都拉萨今午在盘问阿斯拉夫时,也延续早前推论赵明福是死于自杀的导向。后者声称,赵明福在接受他和另一名资深官员阿曼(Arman Alies)盘问时看来一脸忧愁,而且很少讲话,只是一直用“嗯”声来回应他们的问题。
“当阿曼向赵明福出示4份(从其电脑印出来的)报价单后,他看来很忧愁,而且拿着文件重复翻看,并没有望向我们。”
“赵明福并没有回答这些文件上的签名是他签的,他只是一直嗯、嗯、嗯,大多数时候都是这样来作答。”
受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的代表律师沙林问及,赵明福在接受盘问两个小时期间,一直都是以“嗯、嗯、嗯”来回应问题时,阿斯拉夫也重申情况的确是如此,死者只有在签名不是属于他时才作出否认。
死者未投诉疼痛或无法起身
此外,阿斯拉夫也再度斩钉截铁否认,在盘问赵明福时曾经行使暴力逼供。他表示,本身没有理由这么做,他们也允许赵明福坐在椅子上接受盘问。
他也指出,赵明福在雪州反贪会办公室内期间,身上并没有出现任何伤痕,后者也不曾投诉身体疼痛、或者无法起身和行走。
受询及赵明福在离开盘问室时能否正常行走,这名反贪会官员称是,并指他们当时是要求赵明福自行开门,去休息处那里等待。
阿斯拉夫也重申,他不曾受到警方的调查,或被控告对证人和嫌犯动用私刑逼供,或是面对任何民事起诉和索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