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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允反贪会非办公时间盘问<br>陈文华不满高呼:人权在哪里?

tan boon hwa pc macc 170709 simulate finger pointed at his forehead 上诉庭以肃贪为由,裁决反贪污委员会可以在非办公时间进行盘问证人,并推翻高庭之前裁决反贪会在非办公时间盘问加影市议员陈文华(左图)属于非法的裁决。

上诉庭法官哈山拉(Hasan Lah)今午代表三司,宣布他们无法苟同高庭法官的判决,因此一致批准反贪会的上诉。

他在裁决时接纳反贪会律师的陈词,认为《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0(3)(a)条文,并没有明文阐述录取口供必须在办公时间内进行。

“证人必须遵循传召令的时间到反贪会办公室协助调查,有关时间是没有受到办公时间的限制。相关条文也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在办公时间内录取口供。”

他也谕令,陈文华必须缴付1万令吉堂费。其余两名审理此案的上诉庭法官是阿末玛洛(Ahmad Maarop)和赛阿末哈密赛阿末(Syed Ahmad Helmy Syed Ahmad)。

高庭之前裁决反贪会非法拘留

反贪会是由总检察署派出的联邦高级律师阿玛吉星代表提出上诉,至于陈文华的代表律师则是行动党主席卡巴星。

高庭法官阿立夫是在11月19日做出历史性的裁决中,裁决反贪会盘问证人的工作,必须在一般工作时间内进行,并批准加影市议员陈文华提出的司法审查,同意陈文华遭到反贪会非法扣留。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30(3)(A)条款授权反贪污委员会官员“天天” (day-to-day)调查证人的词句。

高庭法官阿立夫当时裁决,有关的条款里头的“天天”一词,不能视为允许反贪会每日24小时都可以进行盘问工作。

随着影响深远的裁决出炉之后,反贪会调查主任莫哈末苏克利随后在11月25日向所有反贪会官员发出通告,并把盘问时间限制在8点半至5点半的工作时间。他们同时也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卡巴星下周一要入禀联邦法院

针对上诉庭的判决,陈文华随后受媒体询问时不满地高呼,“人权在哪里?” 他也质问,这是否意味反贪会未来可以自由在半夜传召任何人录取口供。

NONE 卡巴星则表示,他们将在下周一入禀联邦法院,申请上诉的准证(leave)。他们也会要求法院发出紧急证书,以快速聆审此案。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先例,因为反贪会可以在晚上传召民众到他们的办公室进行盘问。这会影响证词的素质,因为证人需要保持清醒。”

受询及对上诉保持多大期望,陈文华仅回应道,“我想要一个公平的裁决就够了。”

他也重申,本身在7月15日晚上受到反贪会传召录取口供时,遭受不人道的对待。“我当天感觉根本没有人权,他们当我不是人,一直讥笑我,他们要强迫我承认没有提供国旗(给有关活动)”。

阿玛吉:时间不应被狭隘诠释

较早时,双方律师也针对案情做出长达一个小时的陈词。阿玛吉星抨击,高庭已经做出错误的裁决,反贪会有权在办公时间外录取证人的口供。

他强调,第30(3)(a)条文应该被分成两个部分来解读,第一部分是证人必须根据传召令上规定的时间现身协助调查,这可以是在办公时间之外。

第二部分则是反贪会可以“天天”盘问证人直到调查结束为止。根据简明牛津英语辞典,“天天”的意思就是“从一天到另外一天,持续或毫无间断地”。

他也指出,国会成立反贪会的目的就是要有效铲除贪污,而调查权力是达到这项目的重要一环。因此,这项条文不应该被狭隘的诠释为办公时间。

“第9条文明文规定,每当需要他履行职责时,反贪会官员都应该时时刻刻都站在岗位上。因此,展开调查的时间不应该被狭隘诠释。”

卡巴星坚持不能没有时间限制

不过,卡巴星还是坚持立场,指反贪会法令阐明当局可在“天天”(day to day)内盘问证人,应该只是指上班时间,即早上8点至晚上5点30分,而不是没有时间限制。

他表示,就连扣留所条规也规定,嫌犯必须在傍晚6点30分至凌晨6点30分之间被带回扣留所,不能接受盘问。

“天天的意思不应该是超越想象,变成没有时间限制,因为这是不合逻辑,同时也不符合案例。”

他指出,如果反贪会有需要要在办公时间外录取证人的口供,“这是国会的事务范围”,应该是去要求国会修改法律。

今年39岁的陈文华是与离奇坠楼身亡的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政治秘书赵明福,一起因为雪州议员拨款舞弊案件而遭到反贪会盘问,使到此案的裁决备受瞩目。

他是入禀法庭控告反贪会主席阿末赛益(Ahmad Said Hamdan)、反贪会助理总监莫哈末哈山朱基菲力(Mohammad Hassan Zulkifli)以及反贪会,声称他们日以继夜扣留他16小时盘问非法,导致他饱受肉体及精神上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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