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艺术学院修读电影系的学生,因为在著名社交网站《面子书》(facebook)上留言,自称可以代人丢掷汽油弹而被控。他今日在八打灵再也地庭上否认有罪,并获准以6000令吉保外候审。
这名学院生是莫哈末达斯利夫(Mohamad Tasyrif Tajudin)。他目前是国家艺术及文化学院电影系1年级生。
他原本是上周五被提控,但由于地庭法官阿斯南(Aslam Zainuddin)上周五因事不克出庭,因此被送返扣留所多扣留两天,延至今日延续其提控程序。这也是“阿拉”字眼争议而衍生10宗教堂被攻击事件以来,首名被控的人士。
法官择定3月4日过堂
阿斯南同时择定,此案将于3月4日过堂。
莫哈末达斯利夫是被控在1月10日上午10点,于八打灵再也的一间住家,在《面子书》写下“……你要我把汽油弹丢向那里?……价格可以商议...”(Ke nak aku baling bom petrol di sana plak? ... harga boleh runding...)的留言。
他是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下,被控发表具有威胁,试图制造骚乱的留言,并可在233(3)相同法令下治罪。若罪名成立,他将面对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他也声称本身负责取得制造汽油弹的材料。不过,当有人向教堂投掷汽油弹时,他并不在场。
真正肇事者至今未落网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233条款是针对滥用网路设备或网路服务的使用。
任何人透过网路设备或服务,刻意制造、产生和征求,并造成下流、猥亵、虚假、恶意或者冒犯性内容的通讯,以惹恼、恐吓或骚扰任何人,一旦罪成,可面对不超过5万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并将面对一项额外的罚款。若在罪成后重犯,每日罚款1000令吉。
无论如何,警方和总检察署目前只是提控在网上恫言丢掷汽油弹者,却未逮捕真正的凶徒。
此案是由两名副检控官阿米娜(Aminah Mohamed Yusoff)和诺阿玛丽娜(Nor’amalina Ismail)负责提控,被告新聘请的辩护律师则是莫哈末拉兹兰(Mohd Radzlan Jalaludin)。
控方原本建议1万保外
阿米娜原本建议法官以1万令吉,让被告保释外出,因为这项罪名的罚款最高是5万令吉。
不过,拉兹兰求情说,这宗案件并没有涉及到任何人命伤亡,况且被告的父亲只是一名学校助理,薪水只有1600令吉,并且还需要负担4名家庭成员的生活。
“被告也是一名国家艺术及文化学院电影系1年级生,如果他无法承担保释金,那么他就不能继续求学。”
阿斯南在聆听双方陈词后,批准被告以6000令吉保释外出。拉兹兰随后在庭外披露,被告的父亲将会保释他外出。
被告大约十名同学和友人今早也出庭旁听和声援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