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添强是今午2点30分通过代表律师南吉星(Ranjit Singh)在布城上诉庭,入禀申请书,针对吉隆坡高庭法官加沙里查(Ghazali Cha)的判决提出上诉。
联邦宪法第48条文阐明,面对刑法丧失资格的议员必须在14天之内即7月1日之前提出上诉。
围绕在两大基本法律问题
现年47岁的蔡添强在入禀状中主要列出两大法律问题,包括:
(一)在联邦宪法第48(1)(e)条款下,2000令吉罚款是否足以取消议员资格?
(二)承审法官加沙里在聆审其上诉案时拒绝观看2007年12月11日所录制的短片,拍摄画面包括蔡添强和被咬伤的警员。法官是否应该考虑纳入拍摄蔡添强被逮捕过程的录影光碟证据?
蔡添强也向上诉庭提出一些法律课题,如有关警员逮捕他时是否算是执行公务,如果是非法逮捕,当事人是否有权反抗?以及蔡添强是否蓄意伤人?
此外,蔡添强也质疑高庭法官未能根据刑事法典第332条文,说明该案件的“犯罪心态”(mens rea)。根据英国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应具备两个条件,即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条件,缺少任何一 个条件都不构成犯罪
上诉庭将会先决定是否发出上诉准令给蔡添强。若获批准,上诉庭才会聆审其案件的上诉。
罚额落边界引发诠释纷争
吉隆坡高庭是在6月17日针对蔡添强被控咬伤警员上诉案,维持推事庭之前罪名成立的判决,但是却为了避免引发劳民伤财的补选而决定 减刑 ,将刑罚从3000令吉罚款或坐牢2个月取代,降为2000令吉或以坐牢2个月取代。
不过,这个罚额刚好落在丧失国会议员资格的边界,因此引起众多的诠释纷争。
蔡添强在其上诉申请书中表示,由于1975年范俊登案和1993年梁英明案出现不同的看法,因此这已经引发2000令吉罚款是否足以撤销其议员资格的问题。
联邦宪法第48(3)条款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不少过1年或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行动党全国主席兼资深律师卡巴星认为,按照过去行动党前万里望区国会议员范俊登的判例,罚款必须低于2000才算安全过关,因此蔡添强已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然而,蔡添强的律师阿米尔则提出最高法院(现该称联邦法院)法官颜质端(Gunn Chit Tuan)在1993年梁英明(Public Prosecutor vs Leong Yin Ming,译音)案件做出的判例为依据。在该判例中,最高法院把“不少于5年”(not less than five years)一词诠释为超过5年或“5年零一天”。若采纳这个判例,那么“不少过”的意思应该是2000零1仙或更多,蔡添强仍然保得住其国会议员资格。
尽管引发外界的混淆,但是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加沙里查(Ghazali Cha)日前却 重申 ,他已经在判决中清楚表明峇都国会议席无须进行补选的意愿,也不会修改其判决,他也表态本身知晓最高法院对梁英明一案的裁决。
录影显示不可能咬到警员
针对高庭法官是否应该考虑录影光碟证据的问题,蔡添强表示,尽管有关光碟并没有列为证据,但是推事在宣判表罪成立时已将它纳入考量。
他也指出,有关光碟并未显示他咬受害警员,反而清楚显示有关警员拳打他时,至少站在他左边一米之外的距离,因此他根本不可能咬到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