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法官加沙里查(Ghazali Cha,左图)日前改判人民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咬警案罚款2000令吉的判决,由于恰好处于边缘地带,因此引发后者是否丧失议员资格的争议。
对此,加沙里在 书面判词 中接纳蔡添强代表律师的论据,援引1993年梁英明案例(Public Prosecutor vs Leong Yin Ming,译音),诠释“不少过2000令吉”就是2000令吉1仙或以上,因此认为蔡添强并未丧失议员资格。
范俊登案未触罚款数额问题
他也指称,1976年范俊登案与蔡添强案有差异,前者只是定夺下议院于联邦宪法第53条款下,是否有权采取行动处理议员资格被取消的问题,不曾争辩罚款数目的问题,况且它也是发生在1993年梁英明案之前。
“根据以上的联邦法院判决,我满意2000令吉罚款不会导致其议员资格自动被取消,因为导致他丧失议员资格是2000令吉1仙以上的罚款,而不是2000令吉。”
“因此,我相信有关罚款不会引发峇都国会议席举行补选,而它也表明我真诚的意愿。”
加沙里是在书面判词中回应外界针对2000令吉罚款,是否会导致蔡添强丧失议员资格的争议而做出回应。
位于2000令吉边界引发争议
加沙里查在6月17日针对蔡添强被控咬伤警员上诉案,维持推事庭之前罪名成立的判决,但是却为了避免引发劳民伤财的补选而决定减刑,把罚款降为2000令吉或以坐牢2个月取代。不过,这个罚额刚好落在丧失国会议员资格的边界,因此引起众多的诠释纷争。
联邦宪法第48(3)条款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不少过1年或罚款不少于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行动党全国主席兼资深律师卡巴星认为,按照过去行动党前万里望区国会议员范俊登(右图)的判例,罚款必须低于2000才算安全过关,因此蔡添强已失去国会议员资格。
然而,蔡添强的律师阿米尔则提出最高法院(现该称联邦法院)法官颜质端(Gunn Chit Tuan)在1993年梁英明案件做出的判例为依据。在该判例中,最高法院把“不少于5年”(not less than five years)一词诠释为超过5年或“5年零一天”。若采纳这个判例,那么“不少过”的意思应该是2000零1仙或更多,蔡添强仍然保得住其国会议员资格。
否认下判赋予国会议员特权
针对外界质疑蔡添强因为国会议员身份而获得减刑的“特权”,加沙里也在书面判决中作出解释,强调他是基于公众利益而作出这项判决。
“法律惯例已经表明刑罚完全是承审法官的权利,除非是涉及死刑。”
“就如有关主要原则,刑罚不只是为了要起到惩罚的作用,很多时候也必须考虑到被告的因素,比如是否醒觉、反省和后悔等。无论如何,刑罚必须考虑到公众利益。”
他提出拉丹拉和狄拉兹拉在《刑事法》(Law of Crimes)援引英国自由主义社会学家霍布豪斯(LT Hobhouse)《社会正义元素》(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的部分,指司法刑法的首要目的还是要考虑保护社会,至于其他的问题则是次要考量。
“在本案,上诉人是第一被告,也是峇都国会议员,无可否认的是他作为国会议员,下判时并没有获得任何特权。”
指受害者没编故事陷害添强
加沙里也解释他维持推事罪名成立判决的原因,因为推事已经作出足够的司法评估。
他驳斥本案受害者罗塞迪因为要掩饰本身拳打蔡添强而编造故事的说法,指受害者是因为接获第一证人的指示,逮捕和护送被告去警车,因此明显是站最靠近蔡添强。
法官也表示,受害者即时向上司汇报是自发行动,同时其证词也获得医药报告证明。因此,受害者没有预谋,刻意编造故事陷害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