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牛头示威案”今日出现新进展,在控辩双方进行庭外协商之后,控方今日提出新的交替控状,12名被告皆在非法集会罪名下俯首认罪,此案也宣告结束。
沙亚南地庭法官哈斯比(Hasbi Hasan)宣布,12名承认非法集会的被告,仅需罚款1000令吉了事。若他们无法偿还罚款,必须以监禁1个月取代。
在新的交替控状下,12人是在刑事法典第143条文下被控非法集会,这项条文的刑罚较低,即6个月监禁或罚款。在这之前,他们是在警察法令第27(5)(a)被控,罪成可判1年监禁或罚款。
首6名被告亦控煽动罪
此外,首6名被告也面对第二项控状,指他们在示威时携带与踩踏牛头,这个行为具有煽动倾向,足以引起信奉兴都教人民的不满与憎恨,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4(1)条文。
第一被告依布拉欣(Ibrahim Sabri,42岁)与第二被告阿末玛哈尤丁(Ahmad Mahayuddin Abd Manaf,36岁)被控踩踏牛头;第三被告依兹瓦(Eyzva Ezhar Ramly,35岁)被控携带牛头前往示威;第四被告莫哈末阿兹米尔(Mohd Azmir Mohd Zain,35岁)、第五被告阿末苏海里(Ahmad Suhairy Zakaria,39岁)和第六被告莫哈末希尔米(Mohd Hilmi Ali,40岁)则被控携带与踩踏牛头。
4被告不承认煽动罪名
不过,只有2人承认有罪,即依兹瓦和莫哈末阿兹米尔。另外4人否认有罪。
携带牛头者刑罚比较重
法官宣判,从雪州回教堂携带牛头到现场的依兹瓦被监禁1个星期和罚款3000令吉。若他无法偿还罚款,则需监禁3个月。
由于依兹瓦目前因其他案件正在监狱服刑,因此其1个星期的刑期将在目前的刑期完成后才开始计算。
至于踩踏牛头的莫哈末阿兹米尔,则仅罚款3000令吉。若他无法偿还罚款,需监禁3个月。
控方称主谋已俯首认罪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控方较后基于主谋已俯首认罪为由,决定不再继续煽动案。因此,地庭裁决其余4名不承认煽动罪名的被告,全部获得假释。
当法官宣布休庭后,12名被告也互相握手道贺,庆祝案件结束。
训诫被告照顾种族敏感
法官在下判时表示,她是考虑控辩双方陈词后,包括念及所有被告都认罪,并且是初犯,再加上他们的出身背景后,才会做出这项裁决。
不过,她也认同的控方的陈词,即大马是一个多元种族国家,因此大家必须照顾种族敏感。
她训诫,被告未来能够谨慎和小心,照顾其他种族的敏感,不要鲁莽行事。
“这项判决也能成为其他人的教训,不要犯下一样的罪行。”
“只是把脚放在牛头上”
辩方代表律师阿菲夫丁(Afifuddin Ahmad Hafifi)此前求情时,则一一列举被告的身世,指他们是家里唯一的依靠,薪水只是数百令吉到3000令吉,有些人还失业或患病。
他辩称,12名被告参与示威,只是要代表社区抗议迁建兴都庙,并未破坏任何财产或造成任何伤害,因此希望法庭能够轻判。
“法庭此前也只是宣判兴权会示威者1000令吉罚款,因此不应该有区别。”
阿菲夫丁也特别为阿兹米尔求情,归咎是依兹瓦带来牛头,否则他也不会去踩踏牛头。
“(况且)被告也不是踩踏牛头,他只是将脚放在牛头上,若是踩踏,肯定会踩几次。”
约50名自称是沙亚南23区居民的示威者,是在2009年8月28日携带血淋淋的牛头,到雪州政府大厦门前示威,抗议雪州民联政府批准一间兴都庙搬迁至沙亚南23区。
由于牛是兴都教徒的神圣动物,这种挑衅性的示威方式已经引起民间和朝野震惊,纷纷发出强烈谴责,在首相纳吉发出指示后,总检察署也决定起诉示威者。
12名被告是被控于2009年8月28日在雪州政府大厦前参与“牛头示威”非法集会,并在同年9月9日被控上法庭。他们被指触犯《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a)条文,即非法集会。
在首6名被告当中,有半数皆是巫统党员及领袖,其实第二被告阿末玛哈尤丁是巫统沙亚南23区支部主席、第一被告依布拉欣是署理主席,第四被告莫哈末阿兹米尔则是巫统沙亚南区部的宣传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