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地庭今日表示,曾被指坐拥2700万令吉身家的前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组总监南利(Ramli Yusoff),触犯公务员不准拥有私人生意的罪名证据不足,因此宣布表面罪状不成立而获释。

早前被控三项罪名的南利,随着今日洗脱的最后一项罪名之后,他已恢复自由身。

地庭法官格玛蒂(SM Komathy Suppiah)今日在下判时指出,基于控方无法提呈南利在2006年5月2日是Kinsajaya Sdn Bhd董事的证据,因此南利的表面罪状不成立。

她说,尽管控方提出这项论证,但却无法提呈相关证据,证明南利当时的确是在操控一间贸易公司,也就是当任公司董事。

南利被控触犯2002年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法令,并可在刑事法典第168项条文下治罪,一旦罪名成立,南利将面对监禁一年、罚款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南利 曾于2007年6月15日以本身职权使用警队直升机巡视拿笃乌鲁东谷,由Kinsajaya公司所拥有的两块土地,而触犯反贪污法令第15(1)项条文。此事在曝光后也引起舆论轰动。

南利之前面对的3项罪名是:

1)没有呈报两座注册在其姐姐和妹妹名下的吉隆坡市中心的办公楼单位。这两座办公楼单位是位于叶观盛路的Megan Avenue II 大厦,并属于一间名为Bonus Circle Sdn Bhd公司所拥有,其姐姐和妹妹是这家公司的董事。

这些办公楼单位在被买进时的的市价高达103万2840令吉。南利是被控没有向反贪污局如实呈报这项财产,因此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可在第32(2)条文下面对刑罚。

2)没有呈报他在一个名为Pemaju Industries 有限公司所拥有的15万4000单位股票,因此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可在第32(2)条文下面对刑罚。

3)在2006年4月25日,担任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组总监期间,虽然明知在法律限制下不应涉及商业活动,但却出任一个名为Kinsajaya 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无论如何,当时地庭法官宣判南利的3项罪名全数不成立,而南利也当场在公堂喜极而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