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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遗憾法院拒让莎玛拉出庭<br>“错过解决改教纠纷黄金机会”
Nov 13, 2010 6:15 PM
更新: 10:19 AM

马华中委卢诚国今日发表文告,对 联邦法院拒绝 让印裔兴都教徒母亲莎玛拉(S Shamala)出庭,与印裔回教徒父亲加亚甘德斯(M Jeyagandesh)争夺两名孩子的抚养权,表示遗憾。

malaysiakini interview loh seng kok 061108 04 卢诚国(左图)表示,法院这项裁决,已经错过了解决父母亲单方面为孩子改教,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鉴定宪法课题的黄金机会。

法院影响其他改教案

他说,为彻底解决法律纠纷,政府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在国会里加速处理各种法案的修正,以落实在2009年4月23日的内阁议决,即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改信回教,孩子必须按照两人结婚时的共同宗教抚养。

"这也是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WA)一致的。如果这个议决可以通过国会修订,将会大大地巩固‘一个马来西亚’的精神和概念。"

他说,法庭的判决将影响其他孩子改教案的审理,因为它们必须根据联邦法庭的判例来处理这项棘手的问题。

法官可提出本身意见

卢诚国指出,马华相信虽然法庭有其限制,法官还是可以以“判决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的方式提出本身的意见。

“虽然这个建议并不受程序的约束,但他们将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导予下级法院及当事人甚至其他相关者。”

法院没意愿解决5事

他认为,从这次的判决看来,法院无法也没意愿解决五项宪法课题,即:

(1)《1993年回教行政法令(联邦直辖区)》第95 (b)条文,其权力是否超越联邦宪法第12 (4)条文,尤其是有关未满18岁的孩子宗教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事项,以及有关平等权利的第8条文?

(2)州法令与联邦法令,即《1961年婴儿监护人法令》第5(1)条文的相同部分,是否有所出入,导致州法令不 合法?

(3)针对联邦宪法121 (1A)条文,有关发出孩子抚养权的权力,回教法庭和民事高庭,何者权力更大?

(4)当民事婚姻下的未成年孩子,遭其中一名父母亲单方面更改其宗教为回教时,另一名父母亲提出反对的权利,是否属 于民事高庭权限?

(5)当未成年孩子改教皈依回教,并获得新 教徒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lafs)注册后,回教法庭是否有权力决定改教的合法性?

促国会检讨相关法案

因此,卢诚国认为,是时候让国会去检讨相关法案,特别是1961年孩童监护法令5(1)条文。

他说,此条文应该修正,以确保双方父母无法决定孩子的宗教信仰,反之一切应该保持原状,直到孩子年满法定年龄。

“此外,联邦宪法12(4)条文也应进一步修正以具体阐明,以便‘父母’或‘监护人’的诠释与联邦宪法的第11附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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