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8年漫长审讯,瓜拉光抗毒臭委员会成员和支持者今天在怡保高庭上诉得直,洗脱非法集会的罪名,并且逃过入狱两周和罚款的刑罚。
该案4名被告分别是瓜拉光抗毒臭委员会主席蔡信昌(70岁)、副主席陈金城(48岁)、总务张明道(63岁)及社会主义党中委西嘉(46岁)。他们被控于2001年4月1日在瓜拉光警察局前参与集会及游行,而在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文下被起诉。
怡保推事庭今年2月19日宣判4名被告罪名成立,每人监禁两周,并且罰款5000令吉。但4人不满判决,进而向怡保高庭提出上诉。
蔡信昌:高庭判决公正
蔡信昌接受《当今大马》电访时表示,他们今天的胜诉是一个公正的判决;他更为今天的司法胜利感到高兴。
他也指出,今天大约有80人到怡保高庭为他们打气,其中包括朋友和政界人士。如此一来,他也要感谢这些友人的支持。
郑立慷促检方勿提上诉
另一方面,到场打气的迪遮区州议员郑立慷向《当今大马》表示,今天的判决是“人民的胜利”,而他也希望检方勿针对今天的裁决提出上诉。
“我们觉得控方不应该上诉这次的判决,因为这宗诉讼已经拖了整9年了,它已经给居民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霹雳珠宝的瓜拉光新村居民因为不满一家橡胶厂发出有毒且难闻的臭味,因此组织起来自我救济,发动抗议要求工厂停工。该工厂已经于2005年迁离。
4名被告代表律师温格拉曼(M Vengetraman)指出,承审司法專員钟秀菁在下判时表示,推事“犯下了明显的法律错误”,误用法律条文下判。
4人原本在警察法令第27(3)非法集会和27(5)(b)未依据命令解散两项条文下被控,但推事却在判决中,指控他们们触犯警察法令第27(2)未申请准证,并以无关的27(6)条文下判。
温格拉曼解释,相关的刑罚其实应该在警察法令第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