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议长邓章钦以巫统巴生港口州议员巴鲁希山无故缺席雪议会半年而宣布悬空州议席后,遭后者入禀沙亚南高庭庭要求宣判议长悬空议席的决定属无效;不过邓章钦今天以议长享有免控权为由,而入禀要求撤销此案。
邓章钦也要求法庭宣判议长有权宣判悬空议席,而不是选举委员会。
邓章钦(左图)是於上月19日宣布巴鲁希山
丧失
州议员资格,导致巴鲁希山不满,并在本月25日入禀法庭
起诉
邓章钦,要求法庭宣判本身仍是合法民选州议员,并列邓章钦、选委会为第一、第二答辩人。
邓章钦在今天入禀的15页答覆宣誓书中强调,议长受到联邦宪法有关免控权的第72条款保护,豁免遭到起诉人的任何法律起诉。
他指出,雪州宪法第77条款也阐明议长所拥有的立法会议权力及特权,同样赋予议长免控权。
宣誓书内强调不向司法低头
邓章钦也强调,不管是联邦或州级法律,都主张行政及司法之间的权力分立。为此,身为议长的他所作出的决定,理应不受到法律的挑战。
“因此,我也不会向法庭的司法屈服。”
他也强调,巴鲁希山入禀诉讼根本没有法律基础,并涉及滥用法律程序,要求高庭驳回巴鲁希山的诉讼。
巴鲁希山在早前的入禀书中阐明,本身有出席7月12日至15日的州议会,只是缺席11月8日至16日的会议,而在7月15日至11月8日并无议会。
巴鲁希山声称,根据雪州宪法,缺席州议会6个月的期限,理应从11月8日算起,而且只有选举委员会有权力决定议席是否悬空。
强调传统治疗缺席理据薄弱
无论如何,邓章钦不同意巴鲁希山(右图)的看法,强调后者缺席7月13日、14日的议会,惟巴鲁希山提呈病假单给议会秘书处。
“他最后一次出席会议是去年7月15日,当时是第3季、第2天会议,该季会议共开了4次。”
他强调,巴鲁希山在去年11月,共缺席6天会议,当时会议也讨论雪州财政预算案。
“我并没有收到巴鲁希山关于缺席第三季会议的任何通知或信件。”
邓章钦也指出,他较后收到巴鲁希山于2010年11月的信件,当时已是雪州财政预算案会议结束3周后,惟该信未阐明缺席会议的理由,仅是强调赴彭亨寻求传统治疗。
邓章钦在答覆宣誓书中指出,他已回覆一封志期12月21日的信件,拒绝接受巴鲁希山的薄弱缺席理由。
邓章钦也指出,他在宣布悬空议席3天后便通知选委会,要求后者决定补选日期。
议长有权力宣布突发性悬空
邓章钦也援引雪州宪法第69条款指出,议长拥有宣布突发性议席悬空(casual vacancy)的权力,这权力不在选委会。
他强调,这再加上雪州宪法第70(5)条款,选委会没有任何选择,只能在他宣布议席悬空的60天内,宣布补选。
沙亚南高庭将下周四(17日)聆听巴鲁希山和邓章钦入禀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