肛交案今天续审,检方今天一口气传召了8名警察证人,力陈他们在安华扣留室找到4项物品,包括一条面巾、一支牙刷、一个矿泉水瓶和一根头发。
安华是在2008年7月17日凌晨12点左右,在接受警方针对肛交案的录供和体检之后,被扣押在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扣留室内一晚。他在同日早上8点左右获释。
今天被传召的警员包括全国警察总部鉴证组总监阿米顿(第15证人),以及7名当时看管安华的警员,包括一巡伍长哈兹里哈山(第14证人)、首席警长诺阿玉妮(第16证人)、副警监亚亚阿都拉曼(第17证人)、一巡伍长尤斯马迪(第18证人)、一巡伍长莫哈末阿兹里(第19证人)、一巡伍长查斯尼查法(第20证人)和普通警员阿南萨菲留(第21证人)。
警方证人哈兹里哈山首次透露,警方于2008年7月17日上午11时在安华扣留室内找到面巾、牙刷和矿泉水瓶,以及一根头发。
警方证人指安华单独被扣留
警方证人亚亚阿都供称,安华在2008年7月17日凌晨12点10分被送入重案组扣留室。当时,安华单独被扣留。
此外,他也宣称,牙刷和面巾是政府发给安华的用品,而矿泉水瓶是安华自行带入扣留室的。
11-5-1公寓单位也见一头发
此外,全国警察总部鉴证组担任主任阿米顿指出,他们在调查时,在蒂沙白沙罗公寓11-5-1单位的尾房找到一根头发。
警方也在11-5-2单位没收了一张中国丝绸地毯,和一张Duvan毯子。
阿米顿也在安华获释后,到安华扣留室搜查,并找到一个头发,以及其他的物品,即牙刷、面巾和矿泉水瓶。
四物品能将安华与案情扣连
化验师诺爱杜拉上周供称,在这些证物上找到“Y男性”的脱氧核糖核酸(DNA)。而更早前,化验师谢丽凤更供称,赛夫内裤、肛门周边和直肠深处都找到Y男子的精液或DNA。
因此,安华扣留室找到的4项物品对检方似有重要的意义,能把安华与肛交案情扣连起来。
扣留室找到毛发已列为证物
辩方对交叉盘问今天出庭的这些警员证人都显得兴趣缺缺,大部分时间都放弃交叉盘问的机会。卡巴星只紧抓机会,力抨扣留室环境糟糕,如囚禁动物的牢栏。
辩方似乎将努力摆在全盘阻止四项物品被列为呈堂证物之上。辩方律师卡巴星首先反对将扣留室找到的毛发列为证物,但失败,毛发最终被列为证物ID57。
他较后以警方取得方式不公平为由,同样反对另外3项物品,面巾、牙刷和水瓶列为证据,并且扬言不惜展开“案内案”的另行诉讼来加以阻拦。
法官宣布明天将审理辩方的此项申请。
安华曾被扣隆警总扣留室一晚
2008年7月肛交案爆出之后,安华虽然已答应在7月16日较后前往吉隆坡警察总部录供,但警方却在下午突然在安华住家路口附近,以“先发制人”方式 逮捕 安华,并押送警局。
警方随后立即马不停蹄地在吉隆坡警察总部向安华展开录供,并且送往吉隆坡中央医院进行体检。当晚,安华就被 扣留 在吉隆坡警察总部。安华在翌日(17日)早上9点45分获得 保释 出外。
下午3点46分: 卡巴星要求法庭拒绝相关物品成为证物,并且要求另行对之进行审讯。卡巴星宣称警方使用不公平的方式来取得相关物品。
“安华愿意针对此事供证。”
下午3点42分: 阿米顿被要求确认牙刷、面巾和矿泉水瓶。检方要求这些物品被列为呈堂证物。卡巴星反对。
下午3点40分: 法庭重新传召阿米顿。
下午3点39分: 阿南萨菲留供称,2008年7月17日,他在中午1点下班。他告诉法庭,他并没有进入扣留室,或者解除扣留室内的任何物品。
第21名证人普通警员阿南萨菲留(Adnan Safril)上庭供证。他在宣誓时用力地大声朗读,引起法庭一阵笑声。
下午3点27分: 查斯尼查法供称,他当时在自己的口袋记事簿做记录,指自己在安华的扣留室找到一条浴巾、一条小面巾、肥皂和牙刷。
查斯尼查法的口袋记事簿被列为呈堂证物。
下午3点20分: 查斯尼查法表示,他在2008年7月17日值班,当时安华正被扣留。
他指出,助理总监拉查里(Razali)跟另一名助理警监到扣留所来,询问安华早餐的事宜。
“安华上厕所,我听到他在刷牙。”
查斯尼查法指出,阿华在早上8点10分被带离扣留室。
“扣留室之后被锁起来,没有任何人再进去过。”
下午3点17分: 第20名证人一巡伍长查斯尼查法(Mohd Jasni Jaafar)被传召出庭。他是驻交通局的警员。
下午3点13分: 莫哈末阿兹里供称,他在2008年7月17日凌晨1点30分值班。他更确认重案组扣留室内只有安华一人。
他指出,自己当天值班到早上7点30分,“首席警长祖基菲里(Zulkifli Fajar)在早上7点25分来巡视扣留室”。
莫哈末阿兹里宣称,“当时那里没有其他的被扣者”。
卡巴星告诉法庭,他不做交叉盘问。
下午3点11分: 法庭传召第19名证人一巡伍长莫哈末阿兹里(Mohd Azri Mohd Taib)。
下午3点09分: 当检方要求尤斯马迪当庭指认安华时,出现了少见的“轻松时刻”。
尤斯马迪似乎有意地左顾右盼,更一度站起来张望,然后在将目光指向坐在证人席内的安华,并且咧嘴笑气来。看见他的诙谐“表演”,公众席顿时传出一阵笑声。
聂尤斯马迪表示,在此之前,扣留室空无一人。
下午2点58分:
法庭传召第18名证人一巡伍长尤斯马迪(Nik Yusmadi Nik Ismail)供证。他向法庭出示扣留所的访客名册,“我在簿子上记录,我在7月16日值班”。
下午2点56分: 法庭续审。
卡巴星告诉法庭,他在高庭另有审讯要出席。
法官宣布审讯在下午2点45分继续。
上午11点56分: 副检察司诺丁开始进行二度盘问,她问道:扣留所没有提供枕头和床?
亚亚阿都回答:没有。
诺丁问:在被扣者离开后,扣留室是否被清洗?
亚亚阿都回答:是的,有清洗。
卡巴星此时插口问道,“厕所是否被清洗?”
亚亚阿都回答:看起来不是很干净。
亚亚阿都结束供证。
上午11点54分: 卡巴星再问:一名被扣者是否有人权?这不是最基本的事情吗?
亚亚阿都回答:没有任何扣留所提供枕头的。
上午11点51分: 卡巴星问亚亚阿都是谁指示他扣留安华的。
亚亚阿都回答说,是其上司。
卡巴星问:为何安华没有获得提供床和枕头?
亚亚阿都回答:这是标准的。
卡巴星问:有没有提供被子?
亚亚阿都回答:没有。
上午11点47分: 卡巴星宣称扣留所的情况看起来像是关动物的。
卡巴星问:厕所的情况不让人满意。
亚亚阿都回答:是的。
卡巴星问:闭路电视没有操作?
亚亚阿都回答:我们请求拨款,但没有下文。
上午11点46分: 卡巴星开始向亚亚阿都进行交叉盘问。
上午11点43分: 亚亚阿都表示,他从扣留室内取回了两条不是由政府发出的面巾。
诺丁问:那里有没有闭路电视?
亚亚阿都回答:有,但是它没有在操作。它已经很久没有操作了,自从我进去工作之后就如此。
诺丁问:政府发出什么东西?
亚亚阿都回答:面巾和牙刷。
诺丁宣布检方完成首次盘问。
上午11点40分: 亚亚阿都透露,他在安华获释之前,向安华问好说“早安,拿督斯里”。
他也补充说,自己从安华那里收回一本可兰经。
“扣留室之后就没有‘其他手’动过。我只是我们两名手下将扣留室和扣留所锁起来。”
上午11点36分:
亚亚阿都指出,他从扣留所外看见里头有矿泉水瓶、牙刷和面巾。“我在扣留所外看到的。”
“查案官祖德佩雷拉也在现场。”
诺丁询问亚亚阿都是否知道安华从哪里被带来。亚亚阿都回答说,安华从重案组会议室被带过去。
“祖德佩雷拉和我陪同安华。”
诺丁问:“安华有携带任何东西吗?”
亚亚阿都:“矿泉水瓶。”
诺丁:“谁允许安华携带矿泉水瓶?”
亚亚阿都:“我允许的。”
诺丁:“矿泉水是政府发给的吗?”
亚亚阿都:“不。”
早上11点21分:
亚亚阿都指出,安华当时单独被扣在扣留室内,没有其他的被扣者。他供称,扣留所内有一本“代表册”。该册子被列为呈堂证物P82,其中有辩护律师山卡拉的签名。当时,山卡拉跟安华进行了谘商。
上午11点19分:
亚亚阿都指出,扣留所内当时有两名警员,即伍长巴拉(Bala)和一巡伍长尤斯马迪(Yusmadi)。他指出,他将一个包含一条面巾、一支牙刷和一支牙膏的包裹交给尤斯马迪。
“它们是政府发给被扣者的。”
上午11点16分:
卡巴星提出抗议,指辩方并未获得相关文件。法官继而要求控辩双方自行处理相关问题。副检察司诺丁问亚亚阿都,他当天时候是否曾查看扣留所,以及当时谁在扣留所内?
亚亚阿都回答说,“是,拿督安华依布拉欣。”他补充说,他查看扣留室,是为了确保安华受到善待。
上午11点13分:
亚亚阿都(右图)供称,扣留所有一本访客名册。副检察司诺丁要求他查看第191项纪录,该记录有亚亚阿都本身所写下。
亚亚阿都指出,在2008年7月17日半夜12点10分,扣留所收容了安华依布拉欣。
上午11点09分:
审讯继续。第17名证人副警监亚亚阿都拉曼(Yahya Abdul Rahman)。他说,自己自从2006年至今,就在吉隆坡警察总部D9重案组服务。亚亚阿都指出,重案组的扣留所是在7楼,而且只有一个扣留室。
上午10点30分:
28岁的诺阿玉妮在扣留室证物的信封上,确认出自己的签名。她指出,在搜查过程,她穿着了特殊的保护制服、靴子和手套,以避免污染证物。
“我们都穿着同样的制服。”
诺阿玉妮也指出,他们在中午12点20分完成鉴证调查。
卡巴星表示辩方不要交叉盘问。诺阿玉妮结束供证。
上午10点26分:
证人供证时,安华在被告栏内看书。上午10点24分: 诺阿玉妮是协助阿米顿进行鉴证调查的4名警员之一。
上午10点20分: 第16名证人首席警长诺阿玉妮(Nor Ayuni Mohd Fuad)上庭供证。
上午10点17分:
阿米顿也确认,矿泉水瓶是他在扣留室找到的。矿泉水瓶被列为呈堂证物ID61。(此外,化验师诺爱杜拉上周也宣称在面巾上找到一根头发。而鉴证组并未将此头发标识,因此这根头发如今被列为呈堂证物ID60。)
阿米顿宣称,他在扣留室内搜查时,也同样穿着特殊的制服和戴上手套。
检方结束对阿米顿的首次盘问。辩方没有进行交叉盘问。
上午10点15分: 阿米顿当庭认出相关的牙刷(右图)和“祝君早安”面巾,而它们分别列为呈堂证物ID58和ID59。
阿米顿根据收藏物品的信封,以及他自己在其上的签名,确认出相关物品。
上午10点10分:
阿米顿当庭指认他在吉隆坡警察总部扣留室找到的证物。“这就是我没收的毛发。”
卡巴星抗议相关的物品被列为证物,要求另外展开审讯。
法官询问卡巴星基于什么理由提出抗议。法官最终将该毛发(右图)列为呈堂证物ID57。
上午10点02分:
阿米顿指出,他当时在面巾和矿泉水瓶上签名,并且将牙刷作上记号,并且把它们分别包装在不同的信封。早上9点58分: 阿米顿通过以呈堂的照片指认相关的物品。
早上9点55分: 阿米顿供称,他将找到的物品标识,并且传召摄影师进来拍摄。
“它被上锁而且由两名警察看守着。当我抵达后,普通警员阿南萨菲留(Adnan Safril)打开扣留所。我进入扣留室,之前它是锁着的。”
阿米顿指出,在观察扣留室之后,他发现一个头发、一个Cactus牌矿泉水瓶、一个牙刷和一条“祝君早安”面巾(右图)。
早上9点46分: 阿米顿指出,2008年7月17日上午11点40分,他受吉隆坡刑事调查局主任邱震华(Ku Chin Wah)的指示,前往吉隆坡警察总部的扣留室搜集证物。
早上9点43分: 阿米顿当庭指认出11-5-1公寓单位所找到的一根头发,以及在11-5-1公寓单位找到的地毯和毯子。
他说明在鉴证调查公寓过程,他和其队员都穿着特殊的制服,戴上手套,避免证物受到污染。
早上9点39分: 阿米顿指出,他将没收物品封存后交给了祖德佩雷拉。
他也出示一份文件显示证物的递交手续,其上有阿米顿和祖德佩雷拉的签名。该文件被呈堂为证物。
“他要求我分析在位于蒂沙白沙罗公寓11-5-1和11-5-2单位的案发现场。”
“我们在中午12点20分抵达公寓,并且对两个单位展开鉴证调查。”
阿米顿查看其文件之后指出,他们在11-5-1单位的尾房找到一条头发。
“在另一单位,我们没收了一张中国丝绸地毯,和一张Duvan毯子。”
早上9点28分:
前副警长阿米顿(Amidon Anan)上庭供证。他是第15名证人。60岁的阿米顿选择站立供证。他已在2008年8月退休。他从2005年开始在武吉阿曼的全国警察总部鉴证组担任主任。
阿米顿指出,他曾为900宗的案件供证。
早上9点27分:
哈兹里哈山供称,他拍照时穿着特殊的制服,而且在拍摄过程,并未碰触相关的物品。检方完成对哈兹里哈山的首轮盘问。辩方领衔律师卡巴星表示,辩方不做交叉盘问。
早上9点24分: 哈兹里哈山表示,D9扣留室内有一矿泉水瓶(右图)。
他补充说,他也给在扣留室找到的一个头发、一支牙刷和一条面巾拍照。拍照时,它们都处于原来的位置。
早上9点23分: 哈兹里哈山向法庭提呈数张照片和底片作为证物。
早上9点18分:
安华女儿兼班底谷区国会议员努鲁依莎抵达法庭。哈兹里哈山指出,他在2008年7月17日上午11点在吉隆坡警察总部的扣留所值班。
“副警长阿米顿(Amidon Anan)指示我拍摄吉隆坡警察总部的D9扣留室。”
“我在扣留室内拍了14张照片。”
他也解释,D9是属于重案组的扣留室。
早上9点15分: 审讯开始。第14名证人一巡伍长哈兹里哈山(Mohd Hazri Hassan)出庭供证。他现年32岁,是警方的摄影师。
早上9点02分: 卡巴星和其他辩护律师,联同检方第二律政司尤索夫进入内庭,会见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
早上8点56分: 安华跟律师团在法庭外商谈。
早上8点45分: 安华协同夫人旺阿兹莎和数名支持者抵达。
早上8点40分: 记者和荷兰大使馆官员在法庭外等在庭警开门。被告安华和律师团仍未见踪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