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第23名证人,是在2008年6月28日负责体检赛夫的医生之一。她当时主要负责将体检结果填写到体检表格内。
拉朱茵供称,她在28日当天下午3点半就接到医院的电话,告知有一宗肛交案,但她建议院方先让原告报警。
她也供称,赛夫在体检过程透露,他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遭人鸡奸,其肛门被插入,而过程中曾使用润滑剂。赛夫也表示,他拒绝对方的口交要求。对方曾抚摸其胸膛。
对此,拉朱茵解释,由于当时她不确定赛夫是否遭插入抵达直肠,因此就写下“企图直肠(性交)”(rectal attempted)的字眼,并不意味没有肛交发生。
受辩方交叉盘问时,她更重申,直肠性交(rectal sex)不是肛交(sodomy)。
此外,高庭今天也传召了吉隆坡交通局档案主任阿末朱乃迪,以及安华办公室的幕僚长依布拉欣耶谷(Ibrahim Yaakob)。
“赛夫告诉我,他无法担当职务。也也告诉我,他要成为一名飞机师。”
检方结束盘问。卡巴星表示,辩方不做交叉盘问。
尤索夫要求法庭暂停,等待下一个证人查案官祖德佩雷拉。
上午10点13分: 依布拉欣耶谷指出,安华后来打电话给他,当时他人在办公室。安华告诉依布拉欣耶谷,他在桌子上留了一个信封。
依布拉欣耶谷表示,由于他当时在忙,因此他吩咐赛夫将信封送去给安华。
上午10点12分:依布拉欣耶谷供称,他在2008年6月26日,安华有约,参加了一个有关经济课题的午宴演讲。
上午10点10分: 依布拉欣耶谷在庭上指认出赛夫。
上午10点08分: 法庭传召第24名证人依布拉欣耶谷(Ibrahim Yaakob)。他是安华办公室的幕僚长。
“赛夫并不是正式职员,而是临时员工。赛夫的主要职责是普通办公室职员。我通常给他一些差事。”
上午10点04分: 拉朱茵供称,赛夫告诉她,他的肛门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流血。
尤索夫反对,要求排除这样的供词。
拉朱茵补充说,她在2008年6月26日进行体检时,并未发现有流血迹象。
卡巴星完成交叉盘问。
上午10点01分: 拉朱茵否认直肠性交(rectal sex)是肛交(sodomy)。
卡巴星问:直肠不是肛门的一部分?
拉朱茵答:直肠是后端,肛门是开端。
卡巴星问:要到达直肠,不是要通过肛门吗。肛交不是要通过肛门吗?
拉朱茵答:是的。她指出,就医学而言,直肠是后端,而肛门是开端,所以她不确定该次的插入是否抵达直肠。
早上9点57分: 卡巴星开始交叉盘问拉朱茵。她表示,查案官祖德佩雷拉后来向他录取口供。
“第一次是在2010年1月。第二次是在其后的3个星期,地点在我的家乡,因为我无法出门。”
早上9点56分:
拉朱茵指出,她在表格内将侵犯赛夫的人标识为“雇主”。尤索夫结束盘问。
早上9点52分:
拉朱茵供称,赛夫宣称对方曾企图口交,但他拒绝了。尤索夫询问关于体检表格的第5页,“企图直肠(rectal attempted)”是什么意思?
“赛夫说曾有肛交,但直肠是位于肛门之上,而这个词让人混淆。在此刻,我不知道它是否达到直肠。”
“他在里头射精。插入,我完成照着赛夫的说法来写。”
早上9点51分:
拉朱茵表示,赛夫告诉她,他不是自愿的,而身体变得紧张起来。
早上9点50分:
拉朱茵指出,她填写了体检表格的第3、5和6页。
“我就写在一张白纸上。”
检方向拉朱茵出示体检表格。
早上9点43分: 拉朱茵指出,赛夫案发时拒绝口交。
“当时在场的还有两名医生,即拉查里(Mohd Razali Ibrahim)和凯鲁哈山(Khairul Nizam Hassan)。”
“当他们再询问赛夫时,后者向他们透露的事情并无出入。整个体检过程,我都在场。我协助邵雪峰医生写下病历和医疗发现。”
早上9点41分:
拉朱茵表示,赛夫告诉她,他曾遭插入,而当时有使用润滑剂。“他抚弄赛夫的胸膛。”
拉朱茵指出,她跟赛夫的访谈过程耗时约20分钟,在晚上9点结束。
早上9点38分: 拉朱茵表示,体检当时她负责记录赛夫的病历。
“赛夫宣称他数次遭鸡奸,而最后一次是于2008年6月26日下午3点15分在蒂沙白沙罗公寓发生。”
卡巴星要求法庭将“数次”的供词删除。法官同意。
拉朱茵指出,赛夫告诉她,他当时不是自愿的。
早上9点37分: 拉朱茵在庭上指认出赛夫。
早上9点34分: 拉朱茵指出,邵雪峰医生打电话给他,要求她到医院。
“我在晚上8点30分抵达医院,见到了查案官祖德佩雷拉。”
拉朱茵补充说,祖德佩雷拉随后向她汇报案情,即赛夫与安华涉嫌肛交的指控。
她指出,在汇报过程,赛夫并不在场。祖德佩雷拉随后才将赛夫介绍给她认识。
“在下午3点30分,我劝告医院的来电者去报案。”
早上9点30分: 拉朱茵是双溪毛糯医院的鉴证专家。他之前在吉隆坡中央医院和马大医药中心服务。她在2008年6月是吉隆坡中央医院的医疗官。
拉朱茵指出,她在6月28日于自己的住家接到电话,要求她处理一宗肛交案。
回答第二律政司尤索夫的问题时,拉朱茵表示,她在下午3点半接到电话,其中来电者要求她处理一宗关系高层政治人物的案件。
早上9点28分:
法庭传召拉朱茵拉希米(Razuin Rahimi)出庭供证。她是第23名证人。早上9点22分: 阿末朱乃迪指出,丰田猎犬(Toyota Harrier)的注册车主是欧玛马力(Omar Malik)。另一辆车牌为WNK5251则属于陈伟鸿(Chan Wai Hong,音译)。
赛夫当时驾驶一辆菲亚特尤利赛(Fiat Ullysses)车子。
阿末朱乃迪供称,其他车子的拥有是是聂莫哈末(Nik Mohd Nik Hassan)。
哈纳菲亚结束盘问,辩方领衔律师卡巴星表示辩方不做交叉盘问。
早上9点11分:
哈纳菲亚问,车牌WMK 6的车子注册在谁的名下?阿末朱乃迪回答,该车注册在安华名下,是一辆奥迪牌车子。他继续指出,另一辆国产将相V6自排车子则属于大马经济研究院(MIER)。
早上9点07分:
阿末朱乃迪供称,他是吉隆坡陆路交通局的档案主任。早上9点04分: 高庭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进入法庭,审讯随之开始。
第22名证人阿末朱乃迪(Ahmad Junaidi Awang)被传召出庭,他是陆路交通局的注册官。检方有副检察司哈纳菲亚(Mohd Hanafiah Zakaria)负责盘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