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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批普缇“掐颈”论无根据<br>英法医不认同钝物造成瘀伤

英国法医彼得华恩兹今日在皇委会听证会上,直接批评泰国法医不应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提出赵明福遭“掐颈”导致颈部留下两处锉伤的理论。

彼得华恩兹(Peter Venizis)认为,要真正确认颈部是否存有遭掐颈(manual strangulation)、勒颈(hold neck)后留下的瘀伤,唯有将人脑、内脏摘除,并将颈部内的血管放血才能加以确认。

“颈部是衔接头脑及胸腔的部分,内含有不少血管。当一个人死后,颈部的瘀伤部分可以慢慢扩大、颜色也会加深,这便是人造瘀伤。”

彼得强调,因此法医若觉得死者的死因有疑点,便会谨慎处理此事,必须经历过上述确认的程序,才决定这是真正的原始瘀伤。

彼得指出,法医在两次为赵明福解剖验尸程序,未验明被指有疑点的颈部锉伤,令他也感到意外。

彼得今早是在反贪会代表律师沙菲宜引导下,这么盘诘指出。

反贪会律师出示书籍论证

沙菲宜也出示一本第三版本的法医权威书籍《格雷瓦的法律医学》(Gradwohl's Legal Medicine),强调证人的结论与书中内容不谋而合。

值得一提的是,此书第三版本的作家法兰西(Francis E Camps)跟彼得,都在英国伦敦大学执教。法兰西于1976年重新撰写这本书。

其实,赵案在之前的验尸庭审讯,各造律师引导专家证人(法医)供证时,即使要反驳普缇或其他法医的结论与看法,一般不会选择点名相关法医名字,只是询问是否同意相关看法。

不认同钝物造成瘀伤看法

不过,沙菲宜却直取出普缇的第二份验尸报告,并要彼得提出是否同意普缇的看法,彼得则批评普缇不应在没有证据上作出结论。

“她甚至不是使用‘勒颈’(neck hold)字眼,而是直接使用‘掐颈’(manual stragulation)字眼。我完全不认同这种钝物造成的瘀伤看法,没有证据。”

勒颈与掐颈的差别,勒颈在于从后部以臂弯勒住颈项,而掐颈则是用手指掐颈。

彼得昨天向皇委会供证时,也一直以为普缇提出的是“勒颈”结论,而提出看法反驳。

彼得重申,颈部的锉伤是下坠时,头部往后仰而造成,而赵明福下巴处的瘀伤,也可以是下巴撕裂伤口所产生。

彼得今早约在11点15分完成供证,他会在今天下午时分离开大马。

彼得也是皇委会第26名证人,应皇委会之邀昨天起向皇委会供证。

赵明福坠楼验案开跑3个月后,普缇惊人揭露赵明福有80%他杀的可能性后,验尸庭下令进行第2次解剖验尸后,反贪会才邀请彼得来参加第2次验尸工作。

彼得与普缇仅能以旁观法医身份于2009年11月22日参加验尸工作,当时操刀的双溪毛糯医院法医组主任沙希淡。

彼得随后也在去年4月26日,就第二次验尸而向验尸庭供证,当时已发表赵明福清醒下坠楼的 18点结论

普缇 则在去年8月18日向验尸庭供证阐明,赵明福并非自杀,且是在不清醒状况坠楼。验尸庭今年初裁决此案为悬案。

2009年7月15日时,身为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政治秘书的赵明福,因雪州反贪会调查滥用雪州议员拨款案,应传召而去录取口供,次日被发现卧尸沙亚南玛沙南大厦5楼处。

可能自行坠楼或被逼坠楼

彼得今天向皇委会总结赵明福死因时说,赵明福的伤势符合高处坠下时阻止跌势所产生的典型伤势,当时赵明福是清醒的。

彼得说,赵明福有2种死因的可能性,包括赵明福是自行坠楼(自杀),或者也可以被强迫坠楼,这是需要进一步调查。

彼得也指出,再者坠楼处的14楼窗口只留下残留鞋印及油渍,未留下其他痕迹,这也是需厘清的部分。

指身上伤势没有可疑之处

无论如何,彼得强调从其观点来看,死者身上的没有一处伤势有可疑,或者显示死者曾遭到强力压制,确定的是赵明福坠下时仍活著及清醒。

除此,沙菲宜也搬出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人员制敌的扼颈方式,反驳普缇提出的扼颈理论,以及律师公会代表律师梁肇福大胆提出的赵明福在下坠时始清醒的理论。

沙菲宜询问彼得:“美国联邦调查局也使用勒颈(以臂弯抵住对手颈部)?”

彼得答说,该局是经过很多的实验,才使用这种短暂制伏对方的方式,透过封住对方呼吸气管令之脑部缺氧,不过这是极为危险的。

“这快可令一个人失去意识长达数秒,慢则更久。至于要恢复意识,则最快需5秒至10秒。”

不可能坠楼半途恢复意识

彼得续说,赵明福是从108呎高处坠下,平均每秒坠速为32呎。

沙菲宜询问,赵明福在坠楼时可否从失去意识状况,恢复至半清醒或完全清醒意识?

彼得回答说,这是不可能的,赵明福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恢复意志,并调整至其以脚部坠地的姿能。

较早前,彼得也在梁肇福引导下供证说,从赵明福遗体的尸僵程度来看,赵明福的死亡时间可推算至7月16日凌晨至早上11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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