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部指地选法案违联邦法令
唯槟州下月入禀法庭宣判有效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曹智雄表示,槟州议会上月三读通过为恢复选举铺路的《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抵触联邦法令,因此自动被视为无效。
“在咨询过总检察署后,我们发现(2012年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在法律上无效。”
这是因为,替代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将取代任何关于地方选举的法律或州法律。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曹智雄表示,槟州议会上月三读通过为恢复选举铺路的《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抵触联邦法令,因此自动被视为无效。
“在咨询过总检察署后,我们发现(2012年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在法律上无效。”
这是因为,替代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将取代任何关于地方选举的法律或州法律。
曹智雄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75条文,任何州法令一旦抵触联邦法令,将自动无效。
曹智雄今日在国会回答公正党格拉纳再也区国会议员罗国本的口头提问,有关恢复地方选举的可能性时,作出上述答复。
雪州政府将效仿槟州
继槟州政府之后,雪州政府也将于来临7月召开的雪州议会上,提呈及寻求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法案》,以便推行地方政府选举。
曹智雄也说,虽然技术上来说,地方选举属于州政府权限,但是联邦宪法第95(a)(1)条文却强制所有州属及地方政府,在为地方政府修改或制定任何新法时,都必须咨询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
他表示,就《2012年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而言,槟州政府并无这么做。
“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不能在没有通过全国理事会之下,修改有关地方政府的政策或法令。”
提升地方政府更关键
他指出,通过地方政府选举选出来的代表,不一定保证是为民服务的最佳方式。
相反地,他认为,真正问题不是在民选代表,而是提升地方政府的传递服务及效率和财务管理。
曹智雄无权宣布无效
针对这样的说法,行动党丹绒区国会议员曹观友(中者)稍后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点出,曹智雄无权在国会议会厅内宣布《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无效,因为只有法庭拥有这个权力。
“他的做法已经逾越权限,再次显示国阵中央政府如此藐视人民的期许。”
他点出,联邦宪法第113和114条文阐明,选委会有责任进行选举,但却遭到忽视。
“我们相信,《1971年地方政府法令》已经越权,而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仍有效。”
要法庭宣判法案有效
这名掌管地方政府与交通事务的槟州行政议员指出,随着这项法案将在宪报上公布正式生效,槟州政府将在下个月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这是一项有效的州法令,同时指示选委会在该州展开地方选举。
他解释,州政府要求法庭宣判法令有效的目的,是要通过法庭指示选委会,在槟州进行地方选举。
曹观友指出,《2012年槟威地方政府选举法案》豁免槟州两个地方政府,不受到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的约束。
他也驳斥曹智雄指称,槟州政府立法前没咨询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的说法,重申州政府曾于2009年7月13日致函该理事会,要求在理事会会议讨论地方选举事宜,但这项要求却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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