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提伊刑法请退出民联”
陆兆福怒批伊党违反共识
伊斯兰刑事法课题越演越烈,再次威胁民联的合作。民主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陆兆福今日警告,若伊斯兰党坚持要落实伊斯兰刑事法,违反民联合作共识,那么伊党应该退出民联。
晚上8点15分更新
伊斯兰刑事法课题越演越烈,再次威胁民联的合作。民主行动党全国组织秘书陆兆福今日警告,若伊斯兰党坚持要落实伊斯兰刑事法,违反民联合作共识,那么伊党应该退出民联。
他傍晚发表一份措辞强烈的文告促请伊党,遵守与尊重当初的合作共识。
“伊党作为一个有原则及负责任的政党,必须尊重和遵守当初同意的合作基础。如果伊党坚持要采取不符民联共识的决定或行动,那么伊党最体面和最恰当的方法就是,退出民联。”
“伊党不能一方面违反民联共同纲领,另一方面仍与民联同在。作为民联的拥护者,我非常希望我们的合作不会就此结束,因为伊党与行动党的关系,特别是基层的交往是如此的水乳交融。”
“不过,我们必须做出一项有原则的决定,而不是在人民面前左推右卸。诚如已故卡巴星的话,‘在政治上没有永远的朋友或敌人,但我们必须要有恒久的原则。’”
行动党伊党即将会商
针对陆兆福的声明,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行动党仍未就呼吁伊党退出民联一事,决定该党的立场。
伊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在受询时也说,这只是陆兆福的个人看法。
“我们不久后将会见行动党磋商。在这之前,我不要评论。我认为这只是他的个人看法,我们对此没有问题。”
在烈火莫熄运动爆发后,伊斯兰党、民主行动党、公正党与人民党(两党后来合并为人民公正党)曾在1999年10月合组“替代阵线”,但只有伊党在同年全国大选中大获胜利,反观行动党国会议席仅增加3席,两名高阶领袖林吉祥与卡巴星却败选。
替阵组成后,行动党和伊党屡屡因为伊斯兰教国课题爆发矛盾。在2001年发生911事件后,行动党即退出替阵。一直到2008年大选后,三党才又重新走在一起,组成“人民联盟”。
源于贾米尔挑衅而起
陆兆福也是芙蓉国会议员,他表示,伊刑法课题最近再次成为主流媒体的焦点,源于首相署部长贾米尔在国会声称,中央政府准备协助伊党在吉兰丹推行伊刑法。
他指出,伊刑法课题并非新鲜事,吉兰丹州议会与登嘉楼州议会分别在1993年和2002年已通过伊刑法(Hudud dan Qisas)的州法律。
不过,他说,要落实伊刑法属于中央政府的权限,必须取得国会通过,才一直未能获得推行。
“所有人都知道行动党的立场,即行动党不曾也不会同意落实伊刑法,因为这套法律并不实用,也不适合马来西亚的社会。”
陆兆福表示,如果一国两套刑事法,分别向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执行,试问要如何执法?
“刑事案不分肤色与宗教,不可能犯罪分子只向同一宗教的受害者犯罪。”
不代表行动党反伊教
他也强调,行动党不同意伊刑法,并不等于行动党反对伊斯兰教。
“行动党不曾像马华公会般羞辱伊斯兰刑罚,以在非穆斯林社群制造伊斯兰恐慌症。事实上,当马华领袖诬蔑聂阿兹长老认同没遮羞体(aurat)的女性应被强暴时,我在 国会维护聂长老 。”
“我也曾向非伊斯兰社会表示,如果我们没偷没抢,不需要担心什么。是的,行动党愿意捍卫伊党,协助伊党打破非穆斯林对伊党和伊斯兰教的害怕,以让伊党获得全马来西亚人的接受。”
抨丹州政府违反共识
陆兆福指出,虽然行动党了解伊党的其中一项主要政治斗争是落实伊刑法,但民联的合作原则是,各党纵然可各自制定斗争目标,在执行任何政策和法律时却必须获得所有民联成员党的同意。
他强调,民联的合作共识,是三党最高领袖于2009年12月19日在沙亚南举行的民联大会上签署的共同政策纲领。
他说,民联共同政策纲领的最主要精神是,维护联邦宪法、伊斯兰教的联邦宗教地位、其他宗教的信仰权、马来人特殊地位、捍卫马来王室与马来语的国语地位。
他表示,行动党不曾违背民联的合作原则,包括由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领导的槟州政府。
“非常清楚的,不管在任何州属执行伊刑法,都不是民联同意的议程。因此,当一部分伊党领袖,特别是丹州政府一意孤行,在未获得民联领导层理事会的同意下,要通过伊党国会议员在下议院提呈私人法案,以落实伊刑法时,被视为违反民联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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