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鲁出国带着住家钥匙
控方驳斥警方栽赃指控
轰动一时的蒙古女郎谋杀案今天在大马联邦法院开审。总检察署要求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在去年8月给予两名特警被告阿兹拉与西鲁的无罪判决。
主控官顿阿都马吉今天向法庭说明,警方根本不可能陷害第二被告西鲁,因为后者出差巴基斯坦时,手上仍掌握了自己住家的钥匙。
他也提醒,警方从西鲁家中的外套里,找到死者阿旦杜亚的金饰,也在西鲁车上找到染有血迹的拖鞋。
“当时,西鲁在出差巴基斯坦时,只是将他的车钥匙交给特警警官。他带着自己家的钥匙。”
警方根本没机会栽赃
顿阿都马吉(Tun Abdul Majid Tun Hamzah)也指出,西鲁2006年11月6日在巴基斯坦遭逮捕后,才将家钥匙交给负责逮捕的警察特别行动部队副指挥官马斯特(Mastor Mohd Ariff)。
“警方根本没有机会栽赃。”
顿阿都马吉说明,阿旦杜亚表妹确认,在西鲁外套找到的金饰确实属于阿旦杜亚。
今天的五司会审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为首,其他承审法官包括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里查马拉尊(Richard Malanjum)、联邦法院法官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苏里亚迪哈林(Suriyadi Halim Omar)和阿末玛洛(Ahmad Maarop)。
本案主控官是顿阿都马吉(Tun Abdul Majid Tun Hamzah)。
42岁的第二被告被告西鲁今天穿着褐色马来服,以及头戴宋谷出庭,而38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则穿着灰色大衣。
阿兹兰的代表律师是哈兹曼(Hazman Ahmad)等,而西鲁代表律师则是再迪再努(Zaidi Zainol)。
金饰与拖鞋有利佐证
顿阿都马吉今天也向法庭指出,尽管部分特警证人的供证,对控方不利,但是西鲁未能妥当解释金饰和拖鞋的问题。
高庭审讯中,西鲁选择在被告栏供证,进而回避了控方的交叉盘问。
顿阿都马吉表示,警方在西鲁轿车上找到有血迹的拖鞋,尽管拖鞋不属于西鲁,但它确实在车上找到。
“这拖鞋不属于被告,但是它拥有血迹。鉴证专家声称罪案现场找不到血迹,因为所有东西都干掉了。若是如此,为了西鲁车上的拖鞋拥有血迹。这一定是来自现场当时。”
顿阿都马吉强调,控方已传召所有的相关证人来证明指控,“没有任何证据足以显示这是一项诬陷”,而这种说法是卑劣的。
阿兹拉不在场辩词弱
顿阿都马吉指出,警方在西鲁外套上也找到阿旦杜亚的DNA(脱氧核糖核酸),而这种证据也不可能处于陷害,因为警方是在找到金饰和拖鞋证物之后,才取得阿旦杜亚母亲的DNA,并且发现与之匹配。
顿阿都马吉也驳斥阿兹拉的不在场辩词,认为后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在案发时,身在旺沙玛朱。
他补充,阿兹拉亲自带领警方重返罪案现场,而西鲁也是在被马斯特押返回国时,向后者透露案发的地点。
挑战上诉庭无罪判决
两人被指控在2006年10月19日在沙亚南武吉拉惹的丛林内,谋杀28岁的蒙古国籍女子阿旦杜亚。
本案最初在2009年沙亚南高庭开审,其后两人被判处罪成和死刑。案件另一名被告,政治分析师兼时任副首相纳吉的密友拉萨巴京达则被判教唆谋杀表罪不成立,当庭获释。
不过,上诉庭在2013年8月23日裁决高庭严重错判(serious misdirection),因此推翻后者的决定,改判西鲁和阿兹拉无罪释放。而总检署随后向联邦法院上诉本案。
以下是今天审讯的滚动报道:
4.30: 主审法官阿里芬宣布审讯暂停,明天续审。
4.25: 针对西鲁轿车找到的拖鞋,顿阿都马吉表示,西鲁出差巴基斯坦时,把车钥匙留在自己的办公室。而特警警官在供证时都敌视控方,声称他们在启动车子的时候,并不见拖鞋在车上。
“拖鞋并不属于被告,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它怎么会出现在(车子)那里。但是拖鞋上找到血迹。而命案现场并没有找到血迹,因为所有东西都已干掉。若是如此,拖鞋怎么会有血迹。它一定是(重返)命案现场之前的事情。”
4.10: 法官苏里亚迪哈林表示,金饰是在死者被炸尸之前取下,否则就不会再完整存在。
顿阿都马吉表示,西鲁的外套上也找到DNA,而这个DNA后来被证明属于阿旦杜亚母亲。
4.05: 顿阿都马吉表示,西鲁带领警方到自己的住家,向警方指出死者阿旦杜亚的金饰,而这些金饰获得阿旦杜亚表妹的确认,属于阿旦杜亚。
顿阿都马吉指出,尽管警方用来开门的钥匙受到质疑,但是没有证据显示警方破门进入西鲁的公寓。
他补充,有证人质疑警方为何掌握西鲁住家的钥匙,但实际上,西鲁在出差巴基斯坦之前,把自己的车钥匙留在马来西亚,带走了住家钥匙。
之后,西鲁将家钥匙交给了马斯特,如此一来,辩方不应该质疑警方所掌握的钥匙,并非西鲁家的钥匙。
“警方使用同一套的钥匙,而他们也合用。虽然有些矛盾,但是证人承认他们当时混淆了,事实是,属于阿旦杜亚的金饰在西鲁外套被找到,而死者表妹也确认这点。”
3.55: 法官苏里亚迪哈林询问,警方是否预先知道命案位置;顿阿都马吉回答说,承审法官裁决,警方并未事先知道地点。
顿阿都马吉指出,把西鲁从巴基斯坦押回的警察特别行动部队副指挥官马斯特(Mastor Mohd Ariff)也仅大概知道相关地点。
西鲁是2006年11月6日,随时任首相阿都拉出差到巴基斯坦时被捕。
顿阿都马吉强调,阿兹拉抵达命案现场不久后,西鲁才到达,而警方并未预先知道命案现场的位置,因此此事并非预先安排。
3.50: 法官苏里亚迪哈林询问,当初既然有不在场证据,为何还需要展开案中案审讯?
顿阿都马吉回应,那是高庭法官所要求。
法官阿末玛洛则询问为何警方受命在特定地方集合,但顿阿都马吉回答说,警方只是被要求待命。
“警方只是知道一个大概的地点,在本查阿南,但是我们不知道确切的位置。”
3.40: 顿阿都马吉表示,在调查过程,阿兹拉带领警方回到命案现场。
他当庭读出一名警官的供词,“在抵达一个空地,阿兹拉说,就是这里,并说明阿旦杜亚如何被枪杀,如何被炸弹炸尸。”
尽管受到挑战,进而引发案中案,但是这项检方的证据最终被接受呈堂。而承审法官也听取了案中案所提出的证据。
顿阿都马吉表示,警方在山顶找到阿旦杜亚的遗骸,而这些证据也在案中案被提出和受到挑战。
“我们获允许在案中案提呈这项证据,因为本查阿南不是一栋建筑,而是一座森林。”
3.25: 顿阿都马吉表示,私家侦探巴拉于2006年10月18日在其武吉白沙罗家中见到阿兹拉,而非沙亚南敦依斯迈花园。
他强调,阿兹拉无法声称自己身在其他地方。
“上诉庭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辩方未传召任何的专家来驳斥通讯业者的证据。”
“您需要传召其他的专家来驳斥这些论据,但是他们并没有传召任何人。”
3.08: 顿阿都马吉断言,阿兹拉的不在场论调是不成立的,因为手机电讯塔槟没有任何通话的记录。
“第一被告不可能在旺沙玛朱、甲洞或者其他地方。”
相反地,顿阿都马吉表示,根据手机通讯记录所显示的特定区域和时间,阿兹拉当时就在本查阿南。
2.45: 顿阿都马吉回顾说,阿兹兰当初声称自己在案发时,身在旺沙玛朱,较后才回到大使路。
他也继续说明,案发时的手机通讯记录,以及它如何确认拨电者的位置。
下午2.41: 阿兹拉与西鲁通过法庭的偏门,而不是正常入口进入,躲避摄影记者。但不若过去的审讯,这次他们并没有把脸孔密实地掩盖起来。
审讯继续,继续由阿里芬主持,而顿阿都马吉继续陈词。
12.20: 顿阿都马吉重申,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资料遭人篡改。
他补充,资料所存在的错误都只是小问题。
他指出,阿兹拉案发时,不可能身在所声称的旺沙玛朱(Wangsa Maju)。
法庭宣告暂停审讯午休,并在下午2点半续审。
中午12.05: 顿阿都马吉向法庭展示,特定的手机电讯塔如何侦查拨电者的地理位置。
他指出,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的手机数据遭人篡改。
11.50: 法官质疑,警局的日志是否是同时期的文件。
顿阿都马吉表示,两名特警被告的电话通话记录获得通讯业者的确认和签署。
这些通话记录显示被告在特定时刻的位置,尤其是命案当晚的状况。
11.30: 顿阿都马吉也声称,阿兹拉也无法提出任何证人来证明自己论点。
他补充,高庭判决时,发现两名被告只是一昧地否认有罪,却无法给控方论据挑起疑点。
顿阿都马吉认为,上诉庭的裁决是错误的,因为阿兹拉没有传召证人来支持自己的辩解,而且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论据,责任不在控方。
11.25: 顿阿都马吉表示,西鲁车上找到的空弹夹,以及闭路电视录影显示,死者案发时跟两名被告前往命案现场的本查阿南(Puncak Alam)。
他指出,西鲁车子所发现的拖鞋被发现拥有血迹,而检验显示,血迹含有阿旦杜亚的DNA(脱氧核糖核酸)。
“西鲁说,他沦为代罪羔羊,但却无法出示太多证据来证明这点。”
他补充,两名被告也在2006年10月18日也双双出现在阿旦杜亚下榻的马来亚酒店。
上午11.20: 顿阿都马吉回顾本案的背景,声称死者阿旦杜亚跟政治分析员拉萨巴京达有不寻常关系,并向时任副首相纳吉随扈慕沙沙菲力(Musa Safri)的求援。
他指出,在拉萨巴京达家见面之后,两名被告跟死者就有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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