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对蒙古女郎炸尸案上诉审讯,今日进入第三天,也是最后一天的审讯。第二被告西鲁代表律师卡马鲁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继续陈词,以捍卫上诉庭宣判其当事人无罪释放的裁决。

卡玛鲁昨日坚持西鲁是遭到警方栽赃嫁祸的说法,他指控警方另有一套西鲁住家的钥匙,因此可以进入西鲁家中捏造证据。

第一被告阿兹拉的代表律师古迪古玛(J Kuldeep Kumar)昨日则是以武吉阿曼警察总部的日记簿,来证明阿兹拉在阿旦杜亚被杀害时拥有不在场证据,当时身在警察总部。

主控官顿阿都马吉也批评报章错误报道,强调检方从来没有说过用来炸尸的弹药是C4,并指“那是报纸说的”。

挑战上诉庭无罪判决

西鲁与阿兹拉被指控在2006年10月19日在沙亚南武吉拉惹的丛林内,谋杀28岁的蒙古国籍女子阿旦杜亚。

本案最初在2009年沙亚南高庭开审,其后两人被判处罪成和死刑。案件另一名被告,政治分析师兼时任副首相纳吉的密友拉萨巴京达则被判教唆谋杀表罪不成立,当庭获释。

不过,上诉庭在2013年8月23日裁决高庭严重错判(serious misdirection),因此推翻后者的决定,改判西鲁和阿兹拉无罪释放。而总检署随后向联邦法院上诉本案。

以下是今天审讯的滚动报道:

12.43: 卡马鲁陈词完毕,轮到阿兹拉代表律师古迪古玛陈词。

古迪古玛援引案例来说服联邦法院,即接受警局日记为呈堂证据是无法被接受的。

同样的,古迪古玛也说,要将通讯纪录列为证据,也是无法被接受的事。

顿阿都玛吉仅匆匆回应,其陈词也告一段落。

阿里芬表示,法庭会在稍后择日裁决;他最后也宣布休庭。

12.32: 卡马鲁驳斥控方指控,即阿旦杜亚珠宝在西鲁夹克寻获时,夹克染有阿旦杜亚的血液。

卡马鲁表示,夹克上找到的只是脱氧糖核酸痕迹,无从证明它是血渍。

“(就算是血渍,但)夹克血渍仅能建议死者受伤而已,唯一找到的就是拖鞋上的血渍。”

12.25: 西鲁代表律师卡马鲁起身回应顿阿都马吉,有关西鲁住家锁匙的部分。

他表示,西鲁确实已将锁匙交给警方,但这与警方入屋时向他展示的锁匙,并非同一把锁匙。

卡马鲁补充,这甚至跟玛斯托(Mastor Mohd Ariff)助理总监赴巴基斯坦逮捕西鲁时拿到的,并非同一套钥匙。

承审的东马大法官里察马兰尊(Richard Malanjum)遂询问,卡马鲁言下之意,是否表示有人混入西鲁住家栽赃;卡马鲁表示认同。

卡马鲁表示,在西鲁家里的夹克里发现阿旦杜珠宝,出现证据是否可信的问题。

12.10: 顿阿都玛吉也承认,透过线体脱氧核糖核酸方式来化验拖鞋上的血渍,是很难达致血渍属阿旦杜亚的结论。

惟他表示,在考虑了阿旦杜亚珠宝出现在西鲁家里等环境证据后,才达致这番结论。

至此,顿阿都玛吉已完成对辩方的驳证。

12.01: 顿阿都玛吉的陈词焦点,转至辩方声称西鲁同僚罗斯林未在西鲁车子里看到血渍一事。

西鲁在阿旦杜亚命案后赴巴基斯坦公干,他事前将车匙交给同事,拜托后者定时启动其车子引擎。

顿阿都玛吉坦承这一点,惟表示法庭也得一并检视他在法庭里交叉盘诘罗斯里的部分。

“我确立的(供词)是,他为汽车‘热身’后就下车了,并没有四处观望。”

“拖鞋是放在汽车后座,并非前座。”

11.50: 阿兹拉代表律师古迪古玛昨天指出,所谓确定阿兹拉身在命案现场的手机通话记录,其实不是原始资料,而是经过通讯公司职员萃取和重组的二手资料。

不过,顿阿都玛吉今日反驳,这些通讯纪录并未被更动,仅是增加了栏目(column)而已。

他补充,不管这些通讯纪录能否被接受,但实际原始数据已被呈上法庭。

针对古迪古玛陈词申诉警方并非使用西鲁锁匙进入其住家一事,顿阿都玛吉回应反驳,西鲁早已承认,這把呈交至警方手上钥匙,就是他的。

11.30: 卡玛鲁完成陈词。主控官顿阿都玛吉开始反驳辩方的说法。

针对阿兹拉赖以证明人不在案发现场的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日记簿,顿阿都马吉引述案例说,唯有记录者证明日记簿内容属实下,才可以被接纳为证据。

不过,有关日记簿的记录者未被传召供证。

11.00: 法官阿里芬指出,西鲁在被告栏内供证,其证词的分量很轻。

不过,卡马鲁引述过去案例认为,如果有关证词符合控方其他证人的证词,仍需被探讨。

“这必须获得一定考量,而不是完全不被考虑。”

卡马鲁也再次引述西鲁在被告栏内的证词,申诉自己只是代罪羔羊。

阿里芬:是谁的代罪羔羊?

卡马鲁:他说,真正凶手没在法庭,他只是代罪羔羊。

阿里芬:每个人都会这么说。

卡马鲁:问题是,(西鲁供词)是否有基础。

阿里芬:他必须出示证据,他不能无端端成为代罪羔羊。例如涉及争执,或者有人不喜欢你。你不能够只是告诉法庭,你受到陷害。

卡马鲁:两种情况下出现代罪羔羊,一个是动机。另一个可能是当警方寻找嫌犯时,掌握A、B和C的证据,然后他们制造对E、D和F的证据来加强案件。

阿里芬:这不是代罪羔羊,这是企图加强案件。

卡马鲁接着解释,在警方根据特定证据而怀疑西鲁时,他们可能伪造更多证据来说服自己,以及加强庭上的案件。

他说,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动机,并且与吃醋或爱恨无关。

10.33: 卡马鲁指出,闭路电视拍到西鲁驾车离开收费站前往哥打白沙罗并不能指证其当事人,因为这是他向来驾车返回士马勒路住家到路途。

他补充,西鲁和阿兹拉出现在第三被告拉萨巴金达住家,以及阿旦杜亚下榻的马来亚酒店,只是要履行他们作为警察的责任。

他表示,这不代表有任何谋杀的共同意图。

10.08: 卡马鲁指拖鞋上的血迹是使用线粒体DNA(mitochondria DNA)来测验,因为从血迹抽取的样本并不足以进行完整的DNA测验。

他表示,线粒体DNA只能证明有关血迹是来自同一个母系血统,而不能像DNA鉴定一个人的身份。

“他们可以追溯回1万代。”

“这代表(比较样本)不一定要来自死者的表亲,它可以是来自一名拥有同一个母系血统的陌生人。”

因此,他表示,线粒体DNA化验结果不能切确证明血迹是来自阿旦杜亚。

9.44: 卡马鲁指西鲁车上发现的泥土样本,并不符合阿旦杜亚被杀现场的泥土。

“这当中没有相连的物质。没有人能证明那辆车有在案发现场。”

9.36: 卡马鲁告诉法庭,当西鲁前往巴基斯坦出勤,并把汽车钥匙交给同僚,有关被指在西鲁车上找到并沾有阿旦杜亚血迹的拖鞋并没有车上。

他补充,西鲁是在10月31日出发陪同时任首相的阿都拉出访时,把汽车钥匙交给一名警曹罗斯里(Rosli Ibrahim)。

他表示,罗斯里随后受到一名副警监莫哈末凯里(Mohd Khairi Khairuddin)要求,交出钥匙给他。

“罗斯里曾直接供称,当他保管汽车时,拖鞋并没有在车上。”

“因此,拖鞋之前肯定是没有在那里。”

卡马鲁也投诉,控方没有传召莫哈末凯里厘清这点。

阿里芬随后询问控方是否有向辩方献议莫哈末凯里成为证人,而卡马鲁回答有。不过,他解释,辩方当时没有传召莫哈末凯里,因为这是控方的责任,而且罗斯里也在控方的证人名单。

早上9.22: 蒙古女郎炸尸案上诉继续在联邦法院审讯。同样由首席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领审,其他承审法官包括沙巴与砂拉越大法官里查马拉尊(Richard Malanjum)、联邦法院法官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苏里亚迪哈林(Suriyadi Halim Omar)和阿末玛洛(Ahmad Maarop)。

第二被告西鲁的代表律师卡玛鲁将继续昨日未完成的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