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五司驳回申请
槟州无法恢复地方选举
联邦法院今日驳回,槟州政府与前国民醒觉运动主席P拉玛克里斯南要求恢复地方选举的申请。
中午12点45分更新
联邦法院今日驳回,槟州政府与前国民醒觉运动主席P拉玛克里斯南要求恢复地方选举的申请。
槟州政府在2012年在州议会通过和设立了槟城和威省地方政府选举法令。
它及P拉玛克里斯南于2013年3月11日跨过高庭程序,直接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阻止州立法议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和15条款的有效性。
不过,以上诉庭主席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今天驳回申请,同时认为受挑战的地方政府法令两项条款符合宪法。
地方政府法令第10条文阐明市议员和市长的委任,而第15条文则阐明所有与地方选举有关的条文将停止执行或生效。
地方政府字眼涵盖选举
莫哈末劳勿斯表示,国会根据联邦宪法第76(4)条款订立了这项法律条文,其目的在于划一地方政府的法令和政策,包括地方选举。
他补充,尽管联邦宪法第76(4)条款没有具体提及地方政府选举,但是条文所提及的地方政府一词,应该涵盖了地方政府选举。
“地方政府不能够单独视之,因为地方选举跟地方政府有关。”
槟州立法违宪因此无效
莫哈末劳勿斯也裁决,槟州政府通过本身的地方政府选举法令,要求豁免于取消地方选举的地方政府法令的第15条文属于越权行为。
他说明,这种要求抵触联邦宪法第95A(6)和(7)条文,因此无效。
联邦宪法第95A(6)条文阐明,针对任何关乎地方政府的立法,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有义务咨询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而后者则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劝告。
至于联邦宪法第95A(6)条文则阐明,关于地方政府其他的事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可以咨询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而后者则有义务提供相关的劝告。
其他承审法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苏里亚丁(Suriyadi Halim Omar)、阿末马洛(Ahmad Ma'arop)、阿班迪(Md Apandi Ali)和兰利阿里(Ramly Ali)。
联邦法院并没有关于堂费的裁决。
唯有等待中央改朝换代
联邦法院五司驳回申请后,槟州首长林冠英在法庭外接受记者访问时大表失望。
不过,他表示将遵守法庭的判决。
他认为,随着法律途径的斗争终结,如今只有通过修改联邦法律,或中央改朝换代后,才有机会恢复地方选举。
“槟州政府要还政于民,让人民选出自己的地方议员和市长,但是联邦法院却拒绝了。这是悲哀的一天,尽管我们已向联邦政府争取人民的权益。”
P拉玛克里斯南则表示,根据法官催促律师提呈论点的做法,今天的败诉是预料中事。
上一次地选是五十年前
我国最后一次是在1965年左右举行地方选举,距今已大约50年。
槟州政府及P拉玛克里斯南是于2013年3月11日跨越高庭程序,直接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阻止州立法议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的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条款的有效性。
他们将政府和选举委员会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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