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而向国会提呈的《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恶评如潮,律师公会狠批法案让未审讯扣留法令“借尸还魂”,更令法庭沦为橡皮图章。

律师公会主席史迪文昨日发文告谴责,政府提呈防恐法案,等同于将于2011年或2012年废除,允许未审讯扣留的恶法,如《1960年内安法令》、《1933年限制居留法令》、《1959年放逐法令》和《1969年紧急法令》统统“复活”。

“更甚的是,政府在转型计划中经常自我吹嘘,废除不合时宜法令的目标,却因反恐法案,于2014年大肆修改《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允许未经审讯扣留,限制居留或内部放逐,而被抵消。”

史迪文指出,虽然防恐法令是用以对付在国外从事或支持恐怖行动的人士,但法案字眼定义不明,容易被滥用。

“然而,反恐法案没定义‘参与’、‘从事’、‘支持’、‘涉及’等字眼,此法的管辖权限无远弗届,易于滥用。它让几乎每个人都可成为反恐法令的目标。”

“我们见识过,原本意在应对共产主义暴动的内安法令,如何用来镇压政治异议,囚禁政敌。”

法庭不能驳延扣申请

史迪文指出,在反恐法案下,扣留者可被扣留长达60天,但推事庭却无权驳回警方的延扣申请,故沦为橡皮印章。

他续说,反恐法令并无条款阐明,扣留者被延长扣留后,可得知自己被逮捕的原因,更没保证能获得律师援助。

“这是因为,警方倾向于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8A(8)条文下申请,拒绝(扣留者)获得律师代表的权利。”

“此外,反恐法令允许地庭法官根据检控官的申请,下令被告带上电子监视器。然而,地庭法官在此事根本没有斟酌权。”

“因此,就如推事庭在处理调查扣留调查一样,地庭也只是一枚橡皮图章。”

没注册组织也受管制?

他进而点出,虽然反恐法案阐明,任何人不会因为“政治信仰与政治活动”被对付,但这未能解除人们的忧虑。

“律师公会担忧,未在《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为政党的组织,或根本未在该法令下注册的组织,也受权限广阔的防恐法案管制。”

“我们也注意到,政治人物与政治活跃分子,过去因参与被看成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而在内安法令下被扣。”

史迪文表示,反恐法案没清楚定义查案官的职权,故予他在调查扣留者,及向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提呈证据时,拥有极大的权力。

“这排除了正常的证据与刑事程序,调查官可利用任何方式收集证据。”

“调查官接着提呈其报告至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但法案却没任何条文允许该委员会调查这份报告,或要求进一步调查。”

防恐委员会权力过大

他表示,扣留者在面对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时,不但没代表律师陪同,而拥有广泛权力的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可批准长达2年的扣留,或限制居留长达5年。

他进一步说,以上扣留或限制居留结束后,还可延长期限。

“既然被告在面对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时,获得代表律师的权力遭否决,因此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所下的这些指示,就没依据正当程序。”

法案允未审先扣两年

上周一,内政部以打击与防范恐怖主义之名,提呈了 《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与《2015年反击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并提呈5项修正法案一读

反恐法案也允许当局,在扣留期满2年与限制居留满5年后,再延长扣留与限制居留多2年。

尽管内政部长阿末扎希在提呈反恐法案前,声称 防恐法案不等同于内安法令 ,但史迪文却持相反意见。

委员会任期保障不明

他点出,根据传统,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委员,是国家元首在政府建议下所委任,而国家元首可随时解雇他们。

他说,这些委员任期保障不明,进而影响该委员会的独立。

“只有主席须具备法律经验,而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他必须是法官,或具备法官的资格。”

 

他以防范罪案委员会为例,指当中的委员身份不曾公开,而反恐法案无异于此。

“防范恐怖主义委员会听审不公开,意即反恐法案允许秘密委员会举办秘密听审。这毫无透明可言。”

将司法审核排除在外

他写到,反恐法案最令人担忧的,就是完全将司法审核排除在外,扣留者无法挑战扣留或限制拘留的决定。

他批评,那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文,即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史迪文说,除了提呈反恐法案,政府也提呈了《2015年反击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及提呈《2015年监狱法令修正案》、《2015年刑事法典修正案》、《2015年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2015年刑法程序法典修正案》,以及《2015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修正案》。

但他表示,从整体而言,政府提呈了其他修正法案,就令反恐法案显得毫无必要。

他举例,修正刑事法典,扩大了对付恐怖主义活动的罪行范围,且被告必须在法庭受审,而防范罪案法令的修正案也涵盖了对付恐怖分子的范围。

“当我们同样非常担忧部分修正案之际,新的《2015年反击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结合以上两个修正法案,足以应付国内外的恐怖主义威胁。”

为打击罪犯妥协原则

史迪文批评,未审讯扣留是我国史上的不光彩一面,因它不仅侮辱法治与自然正义原则,更不利于保障我国安全。

“扣留有欠透明,打击公众对执法的信心,降低与当局合作的意愿。”

“无审讯扣留也打击刑事调查,鼓励警方在具备充足证据,及成功提控前就逮捕。”

他解释,反恐是原则与理想之战,恐怖分子并不鼓吹法治、人权、自然正义等原则。

“妥协或放弃我们的原则与理想,来回应恐怖主义,并没有使我们优于他们。”

“我们可以在遵从法治、尊重与保障人权、贯彻自然正义原则下,战胜恐怖分子,并拒绝这些负面价值。”

违联合国安理会动议

史迪文说,马来西亚推出防恐法案,也违背了它于去年9月24日,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2178动议。

 

他强调,马来西亚作为联合国安理会非永久会员,行事竟然与联合国安理会所通过的动议相左,乃不可接受的事情。

“律师公会坚决反对无审讯扣留。职是之故,我们视反恐法案为倒退之举。”

因此,史迪文疾呼政府,撤回反恐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