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政府日前通过的防恐法案(Pota),由于涵盖未审先扣条文,

而被打上“内安法令2.0”标签。

除了目前已被废除的内安法令,《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 PCA)也拥有未审先扣条文。在这项条文下, 一个人可被扣最长两年,且在任何时候更新扣留期限。

这三条法令在其他方面也有相似之处,但一些地方却不尽相同。

无法上庭挑战扣捕

其中相似之处包括,人们无法在法庭上挑战这三项法令的扣捕。

前律师公会主席拉古纳(右图,Ragunath Kesavan)告诉《当今大马》,从这点看来, 政府对我国司法不具信心。

“为何你不允许法庭上的挑战?这十分尴尬, 因为你对自己的司法体制没有信心。”

拉古纳相信,越是恶劣的罪案,则越需严密的法律,以确保公义。

“人们必须享有法律保障,这是确保透明,以防滥权。”

推事庭沦橡皮印章

针对嫌犯能否被带上推事庭审讯, 内安法令与防恐法案的阐述各不相同。

在内安法令底下,检控单位不可将嫌犯带往推事庭。

然而,防恐法令却允许警方,在无需持有逮捕令下扣捕嫌犯, 并在24小时内将嫌犯带往推事庭。

尽管如此,推事庭却只是扮演橡皮章的角色。

律师沙里占(Syahredzan Johan)说,由于警方申请扣留嫌犯只是一道手续, 实际上而言,法庭并无监督嫌犯应否被扣。

“一旦副检察司提呈书面申请,推事庭没斟酌权决定是否批准扣留, 反之必定要发庭令允准扣留。因此,申请可说是自动获批。”

“推事庭就只像个橡皮图章。”

内长部长权力不同

此外,三项法令赋予内政部长的权力也不相同。

在内安法令之下,部长有绝对权力发出逮捕令。 反观防范罪案法令与防恐法案,则需经由各别的委员会发出逮捕令。

尽管如此,沙里占(左图)点出,无论是防罪委员会或防恐委员会, 其成员都是由政府委任。

换句话说,这项权力依然属于行政权。

“委员会成员没有任职期限。若政府不满该委员会, 可将免除其职位,并委任更多的人。”

“是的,发出逮捕令的权力,并非落在一个人手中。但是, 若你没有足够的防范措施,保证委员会独立,这并没多大分别。”

如何定义政治信仰?

至于一个人是否会因为政治信仰而被捕,内安法令并没提到这点, 而这也导致许多人曾在内安法令下被捕。

相对的,防恐法案与防范罪案法令修正案当中,皆有一项条文阐明“ 无人应该因为政治信仰或活动,而被逮捕或扣留。”

不过,拉古纳点出,这点仍可掀起争论。

他举例:“如果你相信社会主义,这是否政治信仰?”

他说,在上世纪70与80年代,社会主义被视为反政府, 而一些社会主义信奉者也因而被捕。

“如果我相信沙巴可和平脱离联邦,而我也遵照所有民主程序, 妥当处理,正如伊斯兰党处理伊刑法一般,这能算煽动吗?”

拉古纳补充,这项条文拥有灰色地带,且目标不明。

沙里占则指出,尽管防恐法案阐明政府不能以政治信仰对付异己, 但如果政府有意滥用法律,总是可制造理由。

“也有人担忧,这可能会被诠释为只限于注册政党的会员。”

“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并非注册政党,但他们从事的却是政治活动。 这个法令或会滥用来对付这些人。”

防罪与防恐法不同

虽然防范罪案法令与防恐法案有许多相似处, 但防恐法案却只对付恐怖主义活动, 而不是防范罪案法令所取缔的罪行。

沙里占解释,防恐法案专门用来对付恐怖主义,如加入伊斯兰国( IS)极端组织的马来西亚人。

“更妥当的说法是,防恐法案是内安法令的复辟, 而防范罪案法令则是紧急法令重生。”

“防范罪案法令对付的是,马来西亚内的恐怖分子威胁。”

不需未审先扣法律

至于是否有必要未审先扣,沙里占说, 警方此前捉拿17名疑是伊斯兰国恐怖分子一事, 恰恰证明我国不需要未审先扣的法律。

“这是一个好例子,证明你不需要更多法律,就可利用现有法律, 在恐怖主义发动攻击之前逮捕他们。”

这17人是在《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 SOSMA)下被捕。

沙里占说,国家安全法令允许24小时扣留, 并可再延长扣留28天,如果这仍不足, 则可能可以加长扣留调查时间。

“如果你说,由于现有法律没有前提罪行(predicate offence),而无法提控这些人,你何不改善刑事法典, 纳入更多前提罪行,以便提控这些人,而不是使用未审先扣的法律?

综上所述,沙里占认为, 虽然防恐法案与防范罪案法令并非内安法令复辟,但毫无疑问, 未审先扣的法律已重返马来西亚。

“而最终,若当权者要的话,也可滥用这些法律。就这点而言, 这是内安法令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