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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奸案”凸显亟需修法<br>行动党促政府再控嫌犯
May 10, 2015 6:31 PM
更新: 10:53 AM

诗巫上诉庭上周判决以手指插入不算性侵,引发举国哗然。对此,行动党议员极力抨击现有法律落伍,存有疏漏,政府亟需修补这项漏洞。

她们更建议政府以其他罪名继续检控这名“指奸案”嫌犯,以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槟州妇女、家庭及社区发展委员会主席章瑛今日发文告说,妇权团体多次指出,现有的性侵定义过于狭窄,仅是在受害者不愿之下以阳具硬插阴道才算性侵。

章瑛亦是行动党妇女组全国主席。她续说,若以手指或其他物体插入,纵然造成同等的伤害,也不算性侵。

她写道,嫌犯原在诗巫地庭被控4项强奸罪名成立,被判坐牢42年,打鞭11次及赔偿4万令吉。

章瑛接着指出,案件在5月8日上诉至上诉庭时,却出现大逆转。

“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证实男婴是他的骨肉,但辩护律师却指上诉人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侵犯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在现有的法律上不符合强奸的定义,所以三司一致决定推翻地庭判决,上诉人当庭无罪释放。”

受害者仅15岁

“诗巫的个案甚至导致未成年人受害者怀孕产子,但嫌犯却在法律漏洞下无罪释放,这是令人难于接受的判决,即使目前的法律难于强奸定罪,提控官也应以严重非礼再控嫌犯,并判他必须为所产下的孩子负责,才符合社会正义。”

章瑛强调,在现有法令下,与16岁以下女生发生性行为,不论她同意或否,在法律上都是强奸。

“在这个案,受害者只15岁,法律应还她公道。”

从此先例打开

民主行动党社青团副团长兼莲花苑州议员张菲倩(左图)则抨击,此案先例一开,恐怕日后的性罪犯纷纷以此理由来逃过法律刑罚,严重影响女性的安全与权益。

她在文告中,指责总检察过于大意及疏忽,以致被告最后上诉得直,无罪释放。

“总检察署在选择控罪时必须更加小心谨慎,以免被告通过法律漏洞或灰色地带而得以逃过刑罚,这无疑让受害者和其家人再次受到伤害。”

促内政部修法

张菲倩也是民主行动党全国妇女组执委兼雪州妇女组副主席。她指出,我国的法律部分已不符合现今社会需求,内政部有责任检讨这些过时的法律并向国会提呈修订案。

“这次的判决凸显了我国司法的漏洞,让一些无耻之徒逃过他们应有的惩罚。证明我国的法律已经落伍,内政部必须马上重新检讨及修改以免同类的事件再次发生。”

身为律师的张菲倩呼吁总检察署以其他罪名起诉该名退休公务员,让犯错的人可以被绳之于法接受法律的制裁,还回受害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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