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革新论》甫出版数天,即引来方骏先生垂青,并以《政教合一的香港革新论——驳斥方志恒的主体意识》为题(下称《政教》),指《香港革新论》对核心价值的重视乃荒唐而危险。《政教》虽然用上“驳斥”的重话,但看来该文作者对《香港革新论》的全部文章尚未完全掌握,以至对部份概念和事实的掌握存在明显偏差。作为《香港革新论》的作者之一,笔者感谢《政教》一文提出的所谓“驳斥”,让我们有机会撰文回应,以厘清一些概念和事实,也向读者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
“民族”、“国家”、“政治社群”、“主体意识”
《政教》指出:“是否是香港人只能由法律确定,而任何正当的法律都不可能依据价值认同来决定公民身分,除非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
上述说法,正正就是由于《政教》作者混淆了“民族”、“国家”、“政治社群”和“主体意识”等概念所致。
在日常生活,“民族”、“国家”等概念经常被混杂使用,而“民族成员”与“国家成员”日常用语中也往往混淆不清。例如,当我们说“中国人”时,一方面可指“中国国民”这个“国家成员”概念,同时亦可指“中国这个政治社群的一员”这个“民族成员”的意思。但在学理上,“民族”与“国家”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诚如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于《论民族性》(On Nationality)一书中指出,“民族”(Nation,或译“国族”)是一群期望自治并共同生活的社群,而“国家”(State)则是容许他们共同生活的一种政治制度。后者的成员资格通常有法律条文清楚界定,但前者则往往基于主观认同。推而广之,“国民/居民资格”(State citizenship)与“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fication)或可互相影响,但两者绝无必然关系。例如,一个生活在西班牙加泰隆尼亚、拥有西班牙国民资格的人,既可以自视为西班牙人,也可将加泰隆尼亚人视作自己的身分认同。
香港是否一个民族,社会恐怕未见共识;但“香港人”作为一个有别于中国大陆居民的独特“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则相信是绝大多数香港人都会认同的客观事实、实际上这也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所清楚界定和保障的。把上述的理论框架放在香港的脉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律身分(《基本法》已有所界定),相当于学理上的“国民/居民资格”;而“香港人”对自己作为一个有别于中国大陆居民的独特“政治社群”的自我觉醒和坚持,则类近于学理上的“民族认同”,即《香港革新论》所称的“主体意识”(Self-consciousness):“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既清楚界定和保障了香港实行有别于中国大陆的制度和文化,以“主体意识”或“主体性”来诠释香港人的独特身分认同,我们认为是恰当的描述,事实上这也是过去不少香港研究著作所常用的说法(例如陈冠中先生的《中国天朝主义与香港》)。
厘清了“民族”、“国家”、“政治社群”、“主体意识”等概念和在香港的应用情况,就会明白《香港革新论》所称的“主体意识”,是针对“香港人”作为独特“政治社群”的政治论述和诠释;只是《政教》作者概念不清,自己混淆了“国民/居民资格”与“民族认同”两个概念,错误地将《香港革新论》的“主体意识”论述当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律诠释,结果作出了“如果只是抽象地提出自由、法治、廉洁等价值,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反对。但是假设真有人声称反对这些价值,难道就要剥夺他的公民权利驱逐出境?”的奇怪推论。
“港式国族主义”与“在地核心价值”
事实上,若然《政教》作者对民族主义理论稍有涉猎,不难发现《香港革新论》这种以核心价值诠释“香港人”身份认同基础的想法,乃源于“公民价值论”(civic nationalism,或译“公民民族论”)。“公民价值论”来自十九世纪自法国哲学界,有别于着重血缘与族裔的“种族血缘论”(ethnic nationalism,或译“种族民族论”),“公民价值论”认为一个政治社群的凝聚力来自“核心价值”的认同以及共同生活的意愿(le desir de vivre ensemble)。而在近年有关香港本土意识的讨论中,“公民价值论”早已被广泛讨论与引用(例如,练乙铮教授曾在《信报》撰文介绍、吴叡人教授及孔诰烽教授也在不同媒体引用来分析香港情况)。
《香港革新论》的其中一个核心主张,是“港式国族主义”,即提出香港人并不排斥港陆两地在血缘、文化及历史上的共同渊源(“种族血缘论”面向),但香港人主体意识的基础,却在于核心价值认同(“公民价值论”面向)。“港式国族主义”,因此是一种“混合型”(Hybrid)的国族意识(见《香港革新论》中,由恒生管理学院新闻及传播学系助理教授陈智杰所撰写的《港式国族主义—从种族血缘论到公民价值论》)。如此看来,《政教》的主张(“只有被大多数香港人认同的才是香港核心价值”)其实与由我们所说的“港式国族主义”并无根本上矛盾。然而,何以《政教》作者仍会将以“公民价值论”为基础的《香港革新论》与北京的“爱国爱港论”相提并论、宣称它“只是列宁主义‘人民民主专政论’的翻版”,甚至得出“现在,香港的本土派也学会这一招了:只有认同香港核心价值才是香港人,只有香港人能参与民主自治,而什么是核心价值,以及相应的谁是香港人,由谁决定呢?当然是由提出这些价值的革新派了。于是他们成了香港的哲学王,掌握了决定谁是‘我城’一员、谁是敌人的权力。”之结论?
《香港革新论》中有关核心价值的讨论,可见于由笔者撰写的《在地的核心价值—香港人主体意识的前世今生》,文章参考历史文献,论述了“自由”、“法治”和“廉洁”等“核心价值”如何在港英时代由殖民宗主带到香港,并经历了数十年的“在地化”过程,演变成为香港的“在地核心价值”,构成了香港人身份的最重要内涵 —— 这些价值绝非抽空无根的“普世价值”,而是植根于香港固有制度和文化的“在地核心价值”。事实上,如果《政教》作者有认真读过《香港革新论》,不难发现《在地的核心价值》一文中,早已解释为何我们会列举“自由”、“法治”和“廉洁”为香港的核心价值:根据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的调查,“自由”、“法治”和“廉洁”为最多香港人认为最重要的价值。如此看来,我们既没有如《政教》所指,在民意之前“决定”甚么是核心价值,更遑论“掌握”谁是港人谁是敌人的“权力”。正好相反,《香港革新论》对“自由”、“法治”和“廉洁”的重视,乃源于“最多香港人认为‘自由’、‘法治’和‘廉洁’最重要”此一客观事实。除非《政教》认为北京定义“爱国爱港”也是经由科学抽样的民意调查、基于客观观察来决定,否则将《香港革新论》的立论基础与“爱国爱港论”及“人民民主专政论”谬然模拟,不但荒谬绝伦,更显出《政教》作者在阅读与学术上的粗疏。
正如笔者在《在地的核心价值》一文中也有认同,核心价值众说纷云。价值与认同,也绝非铁板一块、一成不变。正如前述,两者的确立、发展与演变往往有赖于群体成员的不断商讨与再解读。观点可以不同,而热烈的公共讨论,也是民主社会乐见之事。惟我们在高调“驳斥”他人之前,似乎应该先对相关的理论有认真的阅读、全面的理解。唯有这样,讨论才能深厚、道理才能辩明。
延伸阅读:
革新保港 民主自治 永续自治 —— 香港前途宣言
《香港革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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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数据:
David Miller. On Nationality.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电话调查研究室:《香港核心价值多元多样》。http://www.cuhk.edu.hk/hkiaps/tellab/pdf/telepress/14/SP_Press_Release_20141030.pdf。(上网日期:2015年5月4日)
练乙铮:《与《学苑》同学谈香港人和香港人意识》。刊于《信报》,2014年06月19日。
注:作者何俊霆是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政治理论硕士。本文原题“浅谈公民价值论与香港核心价值——厘清方骏对《香港革新论》的误读”,原刊于《明报》观点版,特别鸣谢作者授权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