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不尽然苟同大马律师公会发表的一些声明和立场,唯民政党反对,联邦政府计划提呈的《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修正案,以免威胁律师公会的独立和公信力,进而侵蚀其监督政府的角色。

民政党全国法律与人权局主任峇吉星(Baljit Singh)促请政府收回成命,不要在10月召开的国会提呈有关修正案。

“与其根据政府的建议去修法,不如先咨询各造的观点,以便全面重整我国的法律专业,包括:加入律师公会的资格和统一律师资格的建议,允许符合资格者在所有法庭执业。”

“目前,一些拥有伊斯兰法律专业的律师,因为宗教信仰等原因而无权在伊斯兰法庭执业。”

全球律师会监督施政

峇吉星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独立的律师公会有助于制衡政府。

因此,他认为,政府应鼓励有建设性的批评,正面看待律师公会提出的所有批评,并针对任何歧见沟通和给予解释。

“律师公会是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下成立,它享有独立地位,是为了维护法律正义,同时捍卫法律专业和公众的利益。”

“最近,盛传政府将在10月的国会提呈修订案。民政党法律局研究了有关修订案后发现,有几项条文值得关注。”

“虽然,律师公会过去经常发表一些不利政府的声明,但该团体原本就会挑起人权课题,而身为政府的我们难免会成为批评的对象。喜欢与否,全球的法律公会都扮演监督政府的角色,独立的律师公会将有助于建立司法制度的公信和威望。”

没必要以干预作反击

峇吉星表示,即使律师公会的一些人士具有议程而不断批评政府,甚至发表不合逻辑及明显含有政治倾向的声明,但政府没必要通过干预律师公会的运作来反击,否则有损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

“虽然我来自国阵,但律师公会批评政府的做法是民主的一部分。不管修法是否一种报复行为,总之这种做法看起来很不好。”

他受询时表示,民政党肯定会通过国阵机制和内阁的管道传达有关观点,但希望可以通过媒体等提高民众的醒觉,让政府回心转意。针对此,他不排除接下来会号召“步行”之类的活动。

陪同他召开记者会的前民政党总秘书涂仲仪则提醒,由于我国国会奉行党鞭制度,法案提呈国会后扭转局势的空间有限。因此,现阶段就该提高民众的醒觉。

委政府代表做法可疑

根据峇吉星,建议中的修订案有4个不妥之处,包括委任政府代表入律师公会、提高律师公会会员大会的最低法定人数、更改遴选理事的投票方式及赋权部长修订公会的选举程序。

“律师公会原本没有政府的代表,修订案建议委任2名政府代表进入公会,根本是直接干预律师公会的内部管理和自我规范。公会要如何相信有关政府的代表?他们毕竟是政府的代理,肯定会向掌管法律事务的部长汇报公会的内部事务,危害公会在斟酌过程的保密性。”

他不忘点出,国际标准如联合国1990年律师角色的基本原则第24条款已阐明,有关专业单位的执政机构必须由成员所遴选,并在不被外界干预下运作。

“我们认为,鉴于律师公会倡导人权和法治的角色,它最好可以在独立于政府的干预下运作。尤其,公会本身没主动要求作出上述修订。政府单方面的举动即使用意良善,仍难免令人怀疑其动机。”

提高门槛令大会瘫痪

峇吉星接着指出,律师公会目前共有1万7000名会员,修订案竟建议将召开全国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从现有500人提高至会员人数的25%或4000人(视何者为低);州会员大会则从5%的门槛调高至25%。

“有关过分的要求超乎寻常,我们永远都休想可以达到,最终律师公会将无法运作。”

“其它专业团体大会的法定人数远低于此。最高的要数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但拥有3万2000名会员的他们也只需要100人出席。另外,拥有3万7000名会员的澳洲律师公会和1300名成员的香港律师公会,只各需100人和20人出席。”

“此举显然将让大会流会和瘫痪,导致律师公会承担额外的开销和负担。”

改变现有的选举制度

峇吉星也批评,修订案建议废除律师公会选举邮寄选票,改用直选制及禁止卸任主席、副主席和各州主席再度竞选的规定。

根据律师公会目前的选举制,半岛12州的律师将在州大会上投选一名州主席和一名州代表进入全国理事会。与此同时,他们也通过邮寄选票额外选出12名全国理事,然后加上卸任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一共38人的律师公会理事会。理事会之后再举行复选,选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3名要职。

峇吉星认为,新制度或让拥有庞大会员的雪隆律师公会垄断全国理事,一些州属的候选人难有机会挤入其中。而且,禁止卸任主席和副主席等连任将影响整个组织的传承,导致新理事缺乏经验。

“此外,修订案赋权掌管司法的部长为律师公会的选举制定条例,明显是一种插手律师公会事务的行政干预。”

他说,民政党支持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的建议,把司法及法律服务分开。换言之,推事和地庭法官不该由总检察署管辖,而应由首席主簿官处理,以避免产生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