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05分更新

槟州政府欲通过司法途径恢复槟州志愿巡逻队(PPS) 合法地位的努力遇挫。槟城高庭今天宣判,内政部长阿末扎希2014年11月3日宣布该巡逻队为非法组织的行政指令有效。

换言之,槟州志愿巡逻队为非法团体。

本案是由高庭法官哈达丽雅(Hadhariah Syed Ismail)承审。槟政府的代表律师为艾里克阿瑞希尔(Eric Aloysius Augustin)。

槟州政府虽败诉,不需在本案承担任何堂费。

内长享绝对斟酌权

艾里克阿瑞希尔向记者披露,高庭裁决槟州志愿巡逻队不是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 (v)条文下成立的单位。

“因此,法庭裁决,槟州志愿巡逻队基本上是个团体。而既然是个团体,你就须按照社团注册法令注册,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法。”

他说,《1966年社团注册局法令》第5(1)条文赋予内政部长绝对斟酌权,宣布一个社团组织为非法社团,只要部长确信如此。

“而根据他(内长)提呈给法庭的书面供词,法庭认为他已确信如此。”

有理由确信为非法

艾里克阿瑞希尔指出,由于巡逻队拥有制服和等级,之前遭到举报和面对逮捕行动,内长拥有理由相信它是一个非法团体。

“因此,法庭觉得他(内长的)决定有效。”

法官哈达丽雅早前在庭上指出,槟政府设立志愿巡逻队来替代警察的做法不正确,因为该单位不合法地执行警方的任务,且拥有等级。

“即使志愿巡逻队辅助警方的用意良善,但光有好意不足够,因为抵触了法律。”

共列三方为答辩者

槟州政府是于去年年1月27日由槟行政议员兼巡逻队主席彭文宝(见图)代表入禀高庭,申请撤销内政部宣布志愿巡逻队为非法组织的指令。3名答辩方为内政部长,全国警察总长和马来西亚联邦政府。

根据入禀状,槟州政府是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1(v)条文合法成立自愿巡逻队,而该单位并非《1965年社团法令》所诠释的社团。

除了要求赔偿,槟政府也向法庭申请禁令,阻止答辩人和其官员或代理使用任何方式进入和搜查巡逻队的建筑物,逮捕其成员和充公任何资产,同时训令答辩人和其代表归还巡逻队的外套,器材和徽章,武器和文件等给槟州政府。

虽然,槟城高庭一度拒绝发出司法审核准令,但槟州政府之后上诉得直而获准挑战内长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