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44分更新

公正党太子园州议员苏海米煽动案出现标杆判决。上诉庭三司今天裁决,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无效,这意味控方需要证明被告的动机,才能构成煽动罪成。

苏海米律师苏仁德兰表示,这次的裁决将冲击所有正在审讯的煽动起诉案。

上诉庭法官瓦基斯(Varghese George Varghese)裁决,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反宪赋的言论自由,因此无效。

“这是一次新的宪法挑战,其具体情况从来没有在法庭上受争议。”

本案领审法官是林女蘭,而另一名承审法官是哈敏达星(Harmindar Singh Dhaliwal)。

煽动法令第3(3)条款阐明,如果被告确曾发表具有煽动倾向的言论、印刷品或其他,那么其所为或企图所为的动机,则是无关紧要的。

苏海米在2014年向法庭申请宣判煽动法令第3和第4条文无效,声称这两条文违反宪法第10(1)(a)条文所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

煽动法令第4条文阐明煽动罪的刑罚。

犯罪意图乃判案关键

瓦基斯表示,煽动法第3(3)条文不顾被控者的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图在刑事审讯是一大关键,因此苏海米的申请有理。

在刑事法中,证实某人存有犯罪意图(mens rea),是正是判案的关键所在。

瓦斯基还指出,煽动法第3(3)条文也违反刑事法典第505条文,即检控方援引刑事法的任何罪行,皆须清楚证明犯罪动机。

正因如此,瓦基斯表示,法官一致认为,煽动法违反宪法第8条文,即宪法之下,人人享有平等公民权利。

“因此,我们判定煽动法第3(3)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文,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质疑委任雪州州秘书

苏海米是在2011年2月被控上沙亚南地庭,因为于2010年12月30日在部落格撰写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的看法”的文章。该文章质疑古斯林(Mohd Khusrin Munawi)受委为雪州州秘书一事。

该委任事件引起渲染大波,因为古斯林乃是由联邦政府所委任,而事先并未咨询雪州政府。时任雪州大臣卡立一直不愿接纳古斯林,惟最后雪州苏丹沙拉弗丁邀请古斯林举行宣誓就职,事件才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