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区伊法庭8年批准238童婚
刊载: Jul 31, 2017 12:08 PM | 更新: Jul 31, 2017 5:26 PM
国会报道 掌管伊斯兰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贾米尔指出,从2010年至今,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庭总共批准238个童婚申请。
下午5点26分更新
国会报道 掌管伊斯兰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贾米尔指出,从2010年至今,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庭总共批准238个童婚申请。
他于7月25日以书面回答行动党木威国会议员倪可汉的提问时说:“在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庭,从2010年至今的童婚申请中,有238个申请获得批准。”
他也强调,伊斯兰事务隶属州政府权限,因此必须向各州伊斯兰法庭查询相关适宜。
他也说,伊斯兰不允许童婚,除非伊斯兰法庭在特定理由下批准。
“这根据州属伊斯兰家庭法令,例如《1984年伊斯兰家庭(联邦直辖区)法令》第8条文。申请者必须获得双方父母批准,而伊斯兰法庭会根据之作出考虑。”
“伊斯兰禁止未婚同居或通奸,因此这样的婚姻(童婚)获得批准,以避免通奸。”
倪可汉是要求首相解释,伊斯兰法庭从2010年至2017年所批准的童婚;经济社会、宗教、种族、城乡等因素是否影响他们在未成年情况下结婚。
未研究导致童婚因素
贾米尔表示,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庭及州伊斯兰法庭至今没有研究,影响童婚的因素。
他强调,也有一些童婚申请未获批准,驳回理由包括:
(一)申请人无法承担妻子生活费。
(二)申请人的学校行为报告未令人满意。
(三)申请人的宗教知识,包括关于成家方面的知识不足或令人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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