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判决,孩子改教须有双亲一致同意
改教争议一直不断,联邦法院如今在英迪拉争子案中一致裁决,孩子改教须获双亲联合同意,不得单方替孩子改教。
换言之,英迪拉前夫当初单方面把他们的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而英迪拉在历经9年不懈争取之后,终于迎来一次关键的胜利。
联邦法院也判定,世俗法庭(civil court)有权审理新教徒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lafs)的案件,包括伊斯兰改教争议。
下午3点26分更新
改教争议一直不断,联邦法院五司如今在英迪拉争子案中一致裁决,孩子改教须获双亲联合同意,不得单方替孩子改教。
换言之,英迪拉前夫当初单方面把他们的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之举无效,而英迪拉在历经9年不懈争取之后,终于迎来一次关键的胜利。
联邦法院也判定,世俗法庭(civil court)有权审理新教徒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lafs)的案件,包括伊斯兰改教争议。
这与联邦法院在2007年的苏巴斯尼案(R Subashini case)的判决迥异。当时,前联邦法院法官聂哈欣(Nik Hashim Nik Abdul Rahman)裁定,父母可单方面替孩子改教。
不过,联邦法院这次裁定“家长”(parent)乃复数,意指家长两人。
判词长达99页
联邦法院法官再农阿里(Zainun Ali)负责读出这次长达99页的判词。
再农阿里指出,在孩子未经过皈依伊斯兰程序(kalimah syahadah)下,新教徒注册局无权把他登记成为穆斯林。
她强调,孩子改信需要有父母两方的一致同意,因此它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另外,联邦法院也批准英迪拉针对三方,即教育部、新教徒注册局和前夫立都安的上诉。
世俗庭负有制衡角色
再农阿里表示,世俗法庭有宪赋的制衡角色,得以检讨政府的决定。
“国会不能通过修宪方式废止或改变之……从世俗和伊斯兰法庭的架构和宪法的不同,显而易见的是,这两个法庭有全然不同的运作立基点。”
“根据宪法第121(1)条文,司法审查和释宪或释法,世俗法庭司法权的关键组成部分。”
再农阿里也指出,这次上诉无涉任何的伊斯兰个体法律或原则,因此不在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内。
改教程序亦有疏漏
“原诉人案件的主要事务无关她孩子更改为穆斯林的地位,或伊斯兰个体法律或原则,而是简单直接的问题,即新教徒注册局的行政决定及履行法定权力的时候,是否合宪合法。”
再农阿里继续说明,如此一来,他们不难裁定,高庭把伊斯兰法庭排除在本案之外的裁决是正确的。
再农阿指出,证据明确显示,新教徒注册局在英迪拉孩子没有现身,也没有朗读入教宣誓下发出改教证书。
她补充,这违反了2004年伊斯兰(霹州)法令第96 (1)条文的要求,因此它所发出的改教证书无效。
再农阿里表示,联邦宪法第12 (4)条文阐明,18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事务,包括宗教信仰,掌握在父母或监护人手上。
提及婴儿监护法令
她强调,法庭有必要捍卫孩子的福祉,而既然英迪拉通过法庭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则孩子的生活应该由她来控制。
他也指出,宪法第12 (4)条文的诠释出现翻译问题,若家长只有一方,则它可以意指单一方,但若家长具在,则根据宪法第11附录,“家长”一词应该只父母两人。
再农阿里也指出,1961年婴儿监护法令下,家长双方都有同样的监护和抚养权利,因此两方的意愿都必须获得考虑。
“丈夫改信伊斯兰无法改变其过往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使孩子脱离婴儿监护法令的管辖范围。”
争子案延烧近10年
2009年,英迪拉丈夫立都安(Mohd Ridzuan Abdullah,原名柏玛纳登)与英迪拉办理离婚手续之时,改奉伊斯兰,擅自替3个孩子改信,之后更抱走幼女柏珊娜(Prasana Diksa)。
英迪拉入禀民事法庭,争取3名孩子的抚养权,而尽管高庭已发出庭令,但立都安抗命,拒把幼女交出。高庭向警方发出拘押令和取回令,谕令全国总警长逮捕立都安,并将幼女归还母亲。
惟总警长基于怡保伊斯兰法庭之前已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立都安,所以阐明警方保持中立,不执行高庭二庭令,只会监视孩子状况。而高庭因此另发执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警方执行庭令。
怡保上诉庭于2015年12月,以世俗法庭无权审理改教案为由,推翻高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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