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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花税估算,控方指林冠英洋房市价427万

槟州首长林冠英与商人彭丽君购屋案的检控团强调,控方已掌握证据,证明林冠英与彭丽君在签署房屋买卖合约时清楚知道屋价低于市价,同时将举证林冠英从2009年起每个月以5000令吉租赁这栋产业,导致彭丽君蒙受近50万令吉的亏损。

林冠英购屋弊案今日开审,检控官阿都拉昔副检察司在开场陈词时告诉法庭,控方将提呈的物证,显示林冠英购下这栋产业所支付的印花税高达12万2100令吉,意即在2015年9月8日,这个产业当时的估价为427万令吉。

“证物将显示,在2015年7月28日,两名被告即林冠英与彭丽君已签署的买卖合约,以280万令吉购买槟城乔治市滨汉录门牌25号的一栋独立式房屋,但这个产业的价值是427万令吉。

“证据显示,林冠英知道280万令吉的购价低于市价,林冠英也知道彭丽君与本身的公务职责有关。”

廉价租屋逾5年

他说,证据也将显示,彭丽君(见图)与林冠英串通,以便让林冠英获得一项贵重物品作为回报,即上述有地房屋。控方也将举证证明作为公职人员的林冠英的这项行为。

“证据将证明被告彭丽君是在2008年以250万令吉的价格,购下槟城乔治市滨汉路门牌25号的房屋,并以每个月1万1872令吉透过大众银行支付房贷供款。

“证据也将显示被告林冠英及妻子周玉清是在2009至2015年,向彭丽君租赁这栋房屋,每个月租金5000令吉。”

他说,证据将显示彭丽君在2009至2015年6月期间,每个月亏损6872令吉,合计49万4784万令吉。

阿都拉昔说,控方的证据将显示,两名被告在2014年6月23日已签署附加条约,即林冠英已支付10万令吉的支票,以280万令吉买下这栋有地房产,这个条约的有效期为期5年。

未申报利益关系

另外,他说,控方将举证证明林冠英在主持槟州发展委员会议,在批准将槟州西南区地段从农业地转为公屋发展地期间,没有报告本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他说,控方也将证明林冠英在主持上述会议期间,并没有申报他租赁彭丽君有的房产的利益关系。

他说,证人也将举证林冠英接获州发展局寻求同意转换上述地段的工作报告,里头附有提出申请的公司,即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资料与董事会成员,彭丽君也是该公司的董事会一员,。

他说,证据将显示,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商讨上述公司提出的转换土地申请事宜时,他早已在同年6月23日签下租赁彭丽君有地房产的合约。

略修改控状内容

另外,控方今早向2名被告念出经修改的控状内容,惟两人皆不认罪。

本案主控官以玛斯里为首,而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团包括哥宾星、蓝卡巴及雷尔,彭丽君的代表律师分别是V锡淡峇兰,还有资深律师郑宝德。

玛斯里告诉高庭法官哈德利亚,控方将在今日的审讯传召至少7名证人,法官也批准控方的申请,让两名被告一同审讯。

针对首控状,林冠英被指作为公共机构的一名官员,即利用槟州首长的权位让自己与妻子周玉清受惠,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申请将槟州西南区的地段,从农业地转为公屋发展地。

根据控状,现年58岁的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楼的行动室主持槟州规划委员会议时作出上述批准。

控方所修改的控状内容,将“公职人员”一词改为“一名公共机构的官员”,林冠英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过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二项控状指林冠英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槟州首长,在清楚彭丽君与本身的公务关系,让自己获取贵重物品作为回报,即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位于乔治市滨汉路门牌25号的地屋。

根据控状,林冠英被指在2015年10月21日在上述地点作出上述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针对第二项控状,控方将案发日期从2015年7月28日,改为2015年10月21日。

两人双双不认罪

被告彭丽君也对修改控状后的指控否认有罪,即被控在低于市价获取上述地屋的事件上与林冠英串谋。

彭丽君被指在上述地点和日期作出上述行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在第165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林冠英与彭丽君是在8点50分抵达法庭。

庭内除了坐满被告的亲友及支持者之外,法庭也限定20家媒体入庭听审。

根据观察,大批媒体和公众从早上7点半辨聚集庭外,媒体是在8点才获准进入法庭,入庭前也由庭警进行金属探测器定位棒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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