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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油兴讼挑战砂政府,联邦法院拒发准令

联邦法院今日拒绝发出司法准令予国油,以便挑战砂拉越州政府对于州内上游石油与天然气活动所握有的监管权力。

马来亚大法官阿末马洛裁决,国油要求法庭所作的宣判,并不符合联邦宪法第4(4)条款,以及第4(3)条款。

第4(4)条款阐明,基于第3条款所提及的理由,要求兴讼宣判一部法律无效,必须取得联邦法院法官所发出的准令,以及联邦可成为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即将或可能成为诉讼其中一方的任何州属,也有相同权利。

第4(3)条款则点出,国会和任何州立法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有效性,受到挑战的条件。

阿末马洛说,国油要求法庭所做的宣判,并不是属于联邦法院的专属权限,而是属于高庭的司法权。

他驳回国油要求对砂州政府提出司法挑战的准令申请,并谕令该公司支付5万令吉堂费给州政府。

国油也撤回暂缓令申请

另外,国油也撤回就砂州政府援引1958年砂拉越石油开采法令,由今年7月1日起,开始监管州内的上游活动一事,所提出的暂缓令申请。

国油被要求遵守上述法令,以及必须在今年7月1日之前取得执照或租约,如果没有这么做,国油所展开的上游活动将属违法,并会受到对付。

在阿末马洛驳回准令申请后,国油的暂缓令申请是由联邦法院三司阿末马洛、阿查哈,以及扎哈拉聆审。

随着国油撤回暂缓令申请,三司也宣布撤销是项申请。

国油是在今年6月6日,援引联邦宪法第4(4)条款入禀准令申请,旨在兴讼要求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监管砂拉越的上游活动。

国油要求法庭宣判石油发展法令是正式在国会获得通过,以及国油是全马包括砂拉越的上游工业的唯一监管单位。

该公司也要求宣判砂拉越石油开采法令被石油发展法令默示废止。

国油代表律师是马力英迪亚,砂州法律顾问冯裕中代表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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