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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哗!FM”保台运动:<br>公民议政还是粉丝动员?

政治评论人潘永强的一篇比较“哗!FM”保台运动与校园民主运动文章,引起了评论界的热烈讨论,究竟“哗!FM”保台运动的参与者是追求核心价值的公民,还是只是空有热情的粉丝?

这个争论从平面媒体延伸至网络媒体,接着于昨夜成为一场讲座的主题。由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主办的“公民议政还是粉丝动员-从广电停播事件谈起”讲座会,吸引了大约30名出席者。

3名主讲者为前“哗!FM”DJ李晓蕙、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协调员曾剑鸣,及新纪元学院媒体研究系讲师李永杰,讲座由新纪元媒体研究系讲师傅向红主持。

粉丝兼具积极与消极

李永杰认为,从文化研究的角度来看,沉溺于流行文化的粉丝,兼具积极性与消极性。

“60年代后期的新左派,发现粉丝并不只是受到资本家或霸权集团蒙骗的笨蛋或白痴,他们也拥有某种积极性,但是这也不代表他们天生就拥有反抗的意识,其实这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

他指出,流行歌手通过粉丝对他们的热情,鼓励粉丝拒绝盗版产品,就是一个引导粉丝的积极性以推动社会改变的例子。因此,评论人不应该一竹竿打翻整船人,反而应该多与他们沟通,汇集他们的积极面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李永杰也观察到,在“哗!FM”的保台运动中,参与者仍然具有保守性,既他们只看到电台须要资金来进行运作,并没有去质疑市场的逻辑,不去思考其他的可能性,包括通过制度与法律的改变来市场的游戏规则。

“但是,如果运动的推动者没有进行介入,与这些参与者进行沟通,一味拒人于千里之外,最后什么都不会达到。”

不能切开粉丝和公民

他提醒出席者,如果将粉丝和公民一刀切开,将粉丝排除在公民之外,是不是恰恰掉入资本主义希望将民众去政治化的圈套?

李永杰也认为,如果我们追求的是民主,那么就不应该将普罗大众或所谓的粉丝排除在运动之外。

李晓蕙则不认同潘永强在文章中,全盘推翻保台运动参与者的进步,将他们贬为不具公民人格的粉丝。

她从本身担任“哗!FM”节目“下班红绿灯”DJ的经验,指听众从抗拒政治课题,到能够针对国外政治课题进行谈论,一步一脚印地迈向公民的阶段。

“潘永强文章中的标准是大马人所做不到的......听众从响应网上签名,到参与烛光集会,但是我们却因为他们不符合理论的最高标准告诉他们,你们只是粉丝,这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保台和学运不能作比较

她也认为潘文将保台运动和校园民主运动相互比较是不恰当的,因为“哗!FM”本身就是媒体,能够呼吁听众支持网上签名运动,也得到其他媒体的广泛报道,但相对之下校园民主运动的媒体报道则较少,因此两者所得到的响应也是不同的。

针对一些评论人指DJ没有在运动中推动广电政策自由化,而只是在为本身塑造光环的说法,李晓蕙认为,那是因为DJ们认为在“哗!FM”即将停播时,保台才是最重要的工作,以便能够继续通过电台教育听众。

她也说明waonline目前所面对的问题,“推动广电自由政策不只是WaOnline的责任,应该也是大家的责任,我们不是不为,而是目前没有能力。我们也不能只是谈论广电自由,我们也谈及校园民主、警方滥权的课题。希望waonline稳定后,能够继续推动更多的运动。”

Waonline是“哗!FM”节目“下班红绿灯”的DJ在电台停播后,联同其他的支持者,所发起的网络电台,主要内容仍然是以谈论时事课题为主。

曾剑鸣则认为,公民指的是人们在国家体系下,写入法律规范里的身份,具有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和国家制度有紧密的联系。而粉丝则是有热情的人们,并没有一定的内容,因此推断不出粉丝的消极或积极性。

不要求改变制度

他进一步指出,从保台运动中,可以观察到主要的参与者为年轻人,拥有与过往社会运动所不同的情绪和语言,他们有想说话的情绪,但是却没有要改变制度的要求。

他表示,当一些人能够以这种情绪召唤人们时,他们就必须负上责任,表明欲将众人带往什么方向,并接受公众的检验。

“waonline如想要推动某些议程或目标,就应该公开让人检验,只有互相检验社会才会进步。waonline在 刘伟勤事件 上,只访问刘伟勤而没有访问另一方人士的作法,是不平衡的。”

李晓蕙则回应表示,DJ在事后也联络了另一方的人士,也不排除将邀请他们上节目以达到平衡报道。但是,她也承认,DJ无法看清楚每个事件,有时概念也会把持不稳,而且每个主持人都有本身的空间和成熟度,如何拿捏节目内容是由他决定的。

出席者与主讲人也针对网上联署运动促请政府插手要求NTV7清楚交待为何亏损的课题进行辩论。

反对国家插手商业运作

网上联署运动发起人陈建傧认为,该公司所经营的电台涉及公众利益,因此有责任向公众教导亏损的详情。

主持人傅向红则认为公众能够以消费人的身份要求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能要求公司交待亏损原因,因为这将会破坏私有财产的制度。

出席者王宗麟表示,要求国家以个案的方式来插手商业公司的运作,是一种退步,是公民社会一直以来所反对的,因此我们应该要求的是通过改变或设立制度,以通过制度或法律作为要求的根据,“一些国家有法律禁止商业公司同时也有平面与电子媒体,但是我国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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