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抢眼
最话题
最新鲜
阅读更多相关内容
mk-logo
新闻
高庭驳回购屋案投报人申请,不检讨冠英无罪判决
Oct 12, 2018 4:47 PM
更新: Nov 12, 2019 7:44 AM

高庭今日驳回面子书专页管理员莫辛(Mohsin Abdul Latheef Mohsin)早前入禀,要求研究和重新检讨,面对贪污控状的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和商人彭丽君,获无罪释放裁决所提出的申请。

法官哈达丽雅裁决时说,申请人兼原告在此案中,并无提出这项申请的法定地位。

“回到法定地位的课题,申请人是本案的原告,而不是被告,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款,对于刑事案件,只有总检察长有权(决定)是否提控或不提控、撤回,这是总检察长的权力,不是法庭。

“其他人不可说些什么,总检察长就是有权力,喜欢与否,必须遵循联邦宪法第145条款。”

她指出,对于刑事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满,可向上诉庭入禀申请。

她说,刑事程序法典第278条文也清楚阐明,法庭不可改变或检讨上述申请。

“我接纳答辩方的初步反对陈词,这方面的陈词内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确实是正确的,法庭不可任意妄为,法庭必须遵守法律。

“在研究所有证据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78条文下的法律后,申请人确实是没有法定地位,申请被驳回。”

无法定地位提挑战

较早前,代表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的卡马巴哈林副检察司陈词说,申请人没有入禀上述申请的法定地位。

林冠英的代表律师蓝加巴星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278条文清楚阐明,高庭无权检讨这项申请,因为它只可检讨由初庭所做出的裁决。

原告代表律师古纳马拉在庭外告诉记者,他尊重法庭的裁决,并将在近期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莫辛于9月中向高庭入禀申请,以要求获得庭令,重新检讨和撤销林冠英和彭丽君获无罪释放的裁决,或是改成两人获假释(释放不代表无罪)。

这项申请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78条文提出。

莫辛在申请中,分别将反贪会副检察司、林冠英和彭丽君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

高庭在9月3日宣判,面对低价购屋贪污控状的现任财政部长林冠英和彭丽君,获无罪释放。

蓝加巴星和彭丽君代表律师拿督西丹巴兰及郑宝德是向法庭提出申请,以宣判他们的当事人无罪释放。


 

查看评论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