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决定废除8项法令下的32种死刑罪,包括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
首相署部长刘伟强指出,内阁在10月10日集体决定废除有关死刑,涉及的法令包括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1960年枪械法令、1961年绑架法令、1972年武装部队法令、2006年水务服务工业法令、2010年策略贸易法令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
“随着这项决定,内阁备忘录已派发给所有相关部门,以收集民众对政府这项决定的评论及意见。”
他今日在下议院回答古晋区国会议员俞利文提问政府是否保留针对残暴罪行的死刑刑法时,这么回答。
此外,刘伟强指出,一旦所有课题及政策敲定后,预计在下次国会会议中提呈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法案(IPCMC)。
他说,后续会议中达致共识,IPCMC必须真正独立、有效及有权解决该执法机构内部问题。
“设立IPCMC框架纳入更全面的权力分配考量,并符合现有及生效中的法律。”
他补充,警方权力是受到联邦宪法第10条款保障。
政府在9月宣布成立IPCMC,以取代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