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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伟的报案书全文
Jan 16, 2006 5:42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陈国伟的报案书全文如下:

我针对犯失信罪的著名商人哈林沙阿及安努亚奥斯曼,以及滥权的前财政部长敦达因报案。我的报案是根据上诉庭法官拿督哥巴斯里南在2006年1月12日的判决作出,有关判决代表上诉庭对 Metramac Corporation有限公司( Metramac案)W-02-1009-2003及W-02-1013-2003的判决。在此附上上诉庭3司哥巴斯里南、哈欣尤索夫及朱基菲阿末马基努丁的判决副本。

我根据上诉庭判决作出的报案如下:

1990年9月左右,公众人士在被告兴建的蕉赖大道收费站外示威,抗议收费。联邦政府插手处理有关事件。吉隆坡市政局(DBKL)在一封志期1990年9月12日的信中,要求 Syarikat Teratai KG(STKG)停止在蕉赖收费站收费。这令它面对问题,因为它准备以过 路费摊还4000万令吉贷款。而且,总值6500万令吉的股东资金将化为乌有。

DBKL较后在1990年10月20日的信中,原则上同意选择终止首个特许合约及作出赔偿。但没有提到数额,尽管被告已提出7亿6420万令的赔偿金估计。向当时的前财政部长敦达因提出投诉,但没成果。他只告诉当时是股东的被告说,联邦政府没理由向被告作出任何的赔偿。

一间称为UEM的公共有限公司在志期1990年11月12日及24日的信中,献议以9750万令吉的价格收购STKG所中有股份。有关股份由UEM委任的一家公司收购。这家公司是Metro Juara有限公司,它仅有两名股东,他们是拿督哈林沙阿及阿努亚奥斯曼。头脑正常的人将认为,以9750万令吉将股份卖给Metro Juara完全不是一种选择。所有独立的有记录证据显示它是一个以较狡猾方式进行的财务压迫个案。”

现在,UEM献议以9千750万令吉收购STKG的股份,完全没有商业上的理由。这里你有一间贷款及股东资金刚化为乌有的公司。它的金库里已没钱。它负上庞大债务。它没有从DBKL那里获得任何赔偿的希望。既然如此,为何你要付出9750万令吉买下这种公司的股份。答案很简单,安努亚及哈林拥有原告所缺乏的东西。那就是当时财长达因的赞助。

一项志期1991年1月23日而被称为股份售卖合约的合约获得执行。过后,被告的名称被改为Metramac Corporation有限公司。在收购后不久,奇怪的事发生了。在收购前为被告关上的大门,在Metro Juara接手后,所有官僚大门奇迹般为起被告打开。似乎经过摩擦神灯之后,迄今宣称没钱的联邦政府及DBKL,突然间发觉本身拥有大笔资金。他们目前有钱赔偿被告。数额相当惊人。结果,被告总共收到7亿5670万令吉。

DBKL在封志期1991年8月30日的信中,表示将赔偿被告3亿1200万令吉作为已完成的工程成本开支。1992年2月13日,联邦政府与DBKL同意,津贴被告4亿500万令吉,让被告能应应付将在DBKL与被告之间的一项工程合约之开支。记住,在这个时间里,新的特许合约连八字都没一捌。就在当天,即是1992年2月13日,另两起事件发生。第1,DBKL与被告签署另一项特许合约。我将把它列为第2项特许合约。第2,公共工程部向被告保证付予它3250万令吉作为“之前被忽略”的“股票发行溢价付款”。至今对本案而言,被开关引号引述的字眼是无意义的。因为它们与任何各方签署的合约无联系。你也许会问,在没有敦达因的直接涉及下,这一切如何发生。同时难于理解的是,为何在Metro Juara接手前的被告,未获得联邦政府的同样财务援助。而且,至少接手前的两名股东,不受政府关注或协助。即如朝圣基金那样,最终的受惠者是我们社会的贫穷阶层。我认为合理的提问是,为何纳税人的金钱要落入这两个人的手中,让他们受惠,而非让更广大的民众受惠?达因利用其权力让哈林沙阿及安努亚奥斯曼受惠的原因并不清楚。

基于完整需要,必须提到到的是较早时提到的安努亚及哈林沙阿卷走被告户头内的3250万令吉。盗用公司的动产或不动产是触犯刑事法典第405条款的失信行为,在本案下,它是属于第409条款的增刑失信行为。

因此,他们俩若被判罪名成立,可被监禁最高20年加打鞭及罚款的罪行。警方也应调查及对付达因,因为他显然在牺牲公众利益之下,滥用权力使上述两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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