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朝早决定签罗马规约,外交部强调无碍元首地位
眼见柔州王储东姑依斯迈抗议《罗马规约》的签署,外交部说明,前朝政府其实早已推动之,而且该公约并不会打击国家元首的地位。
外交部今天发表问答录澄清,就算马来西亚如规约第5条文般,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也不会对付国家元首。
它解释,这是因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0条款阐明,元首在君主立宪制下,只是根据首相或内阁的劝告行事。
眼见柔州王储东姑依斯迈抗议《罗马规约》的签署,外交部说明,前朝政府其实早已推动之,而且该公约并不会打击国家元首的地位。
外交部今天发表问答录澄清,就算马来西亚如规约第5条文般,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也不会对付国家元首。
它解释,这是因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40条款阐明,元首在君主立宪制下,只是根据首相或内阁的劝告行事。
此外,根据联邦宪法第41条款,虽然国家元首是联邦军队的最高统帅,但没有宣战权力。
而且,其他签署国也包含了君主立宪的国家,如比利时、柬埔寨、丹麦、日本、约旦、莱索托、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萨摩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称《罗马规约》,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主要功能是对犯有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签署不必修订宪法
除此之外,外交部点出,根据总检察署,马来西亚在签署《罗马规约》上不会面对任何法律障碍,更不需要修宪。
“我们只需要修订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而外交部目前已要求总检察长就此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国家元首本身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
相反的,外交部点出,签署《罗马规约》会提高大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并促进大马和国际社会的团结。
“如今,大马在必要时可以援引《罗马规约》第 13(A) 条文,把任何人士犯下的国际罪行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的检控官。大马在联合国的年度大会上,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更抗议,犯下种族清洗和战争罪的国家。
外交部不忘提醒,大马如今已有资格推荐其公民,出任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以及检察署和主簿官办事处的检控官和主簿官。
总检察署有所保留
另一方面,外交部也在问答录中详述,政府签署《罗马规约》的演进表。
早在1998年7月17日,马来西亚已签署有关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最后议定书。
2010年5月27日,时任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表明,大马准备成为《罗马规约》的签署国。而大马是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的第6届国会议员有关国际刑事法院和法治的咨询会议上,作出有关决定。
随着色列于2011年5月31日袭击加沙的人道救援船队——加沙自由舰队,时任首相纳吉于2010年6月11日,表明了大马签署《罗马规约》的政策方向。
接着在2011年3月18日,外交部提呈了内阁备忘录,为大马签署《罗马规约》铺路。但由于总检察署对内阁决定有所保留,签订的行动没有被继续。
外长已经告知元首
2015年8月5日,内阁再度同意,让总检察署针对签署《罗马规约》提呈内阁备忘录,以便把击落马航MH17客机案的肇事者带上国际刑事法院。不过,之后却没有进一步的行动。
2018年12月12日,希盟政府同意签署《罗马规约》。
同年12月26日,首相马哈迪致函代元首兼霹雳苏丹纳兹林沙(Sultan Nazrin Shah),告知内阁的有关决定。
2019年2月15日,外交部长覲见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告知内阁的有关决定。3月4日,马来西亚证实签署《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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