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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受促废除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条款
Feb 21, 2006 4:18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行动党促请政府废除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之第95(2)条款,以便维护联邦宪法第8条款下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

民主行动党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委员会主席陈国伟在致予首相阿都拉的备忘录中,促政府立即废除让地方当局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而豁免面对欣讼的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之第95(2)条款,以维护负责任、法律及道德原则,既犯错者不能逃避惩罚,而必须负起责任。

“联邦法院判决,根据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之第95(2)条款,安邦市政局及地方当局虽犯错但豁免面对诉讼,令举国震惊。行动党尊重联邦法院的判决,以符合司法独立的原则,但这项法律地位,显然不公平及有违公正,而必须由国会纠正。”

陈国伟说,1974年街道、沟渠及建筑物法令之第95(2)条款阐明:

“州当局、地方当局及任何公职人员或地方当局官员或雇员,不应受制于任何由于根据本法令条款或任何条例下进行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工程,或者这些建筑工程或图测应受州当局、地方当局,或州当局或地方当时公职人员或官员或雇员检查或批准的任何诉讼、索偿、法律责任或要求,以及在本法令或任何根据它拟制的条例,不应强制州当局或地方当局检查任何建筑物、建筑工程或材料或建议中的任何兴建地点来确定本法令或任何根据它拟制的条例受到遵守,或者所提呈的有关图测、证书及通告是正确的。”

联邦法院在2月17日一致裁决,尽管疏忽及必须对1993年12月11日淡江高峰塔塌惨剧负起部份责任,地方当局因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而豁免面对欣讼。共有48人在该起惨剧中丧生,另有73人因为其余两座高楼被发现不安全而被弃置受影响。

地方政府不应豁免被控

陈国伟认为,第95(2)条款必须废除,以维护合联邦宪法第8条款下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及除非宪法公开允许,否则禁止歧视的原则。

“第95(2)条款不应用来成为地方政府官员逃避责任、乖离正道、缺乏效率,甚至贪污的条款,他们已经不只耗费巨额公款,甚至造成人命损失,高峰塔惨剧即是明证。如果统治者,包括国家元首及各州苏丹在内,都不再豁免被提控,为何地方当局享有这种特权。”

联邦法院也裁定,地方当局的主要任务应是提供服务给公众,以纳税人的钱用在适种赔偿上是“不公正与不合理的”,因为这将耗尽应用在服务及基本设施上的资源。

陈国伟表示,目前地方当局不负责任,因为它们的议员是受委,而非由人民选出。

他指出,缺乏民主造成缺乏责任感及透明度,以及公共设施及服务恶劣,许多应花在公共服务的金钱,被滥用来建“白象”及公费旅行上。

“如果地方政府如此疏忽及滥权,造成财物及人命上的损失,纳税人却得不到赔偿,我国的法律肯定出了很大的问题。”

“上述的判决肯定将使所有地方当局受益不浅,但公众的利益却被牺牲了。更糟的是,它给人一种地方政府不会犯错的不健康印象,并鼓励它们行事鲁莽及不负责任,让纳税冒财物及人命损失的风险。”

陈国伟指出,如果纳税人不能通过法庭讨回公道及纠正地方政府犯下的错误,那么首相就应在下个月召开的国会会议上有所行动,以配合政府的公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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