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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择定7月聆审,罗斯玛暂缓申报财产案

吉隆坡高庭今天择定7月26日,聆审前首相夫人罗斯玛就其洗黑钱案件,暂缓申报财产的申请。

罗斯玛的代表律师吉丹(Geethan Ram Vincent )在庭上说,辩方已针对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 Mohamed Zaini Mazlan)早前谕令罗斯玛申报财产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他指出,若执行申报财产的裁决,辩方提出的上诉将沦为学术课题,惟上诉庭未择定日期审理上诉申请。

莫哈末再尼进而择定7月26日聆审暂缓申报财产的申请,并谕令各造在7月12日之前提呈书面陈词。

同时,法庭也批准罗斯玛另一名代表律师古玛仁登(K Kumaraendran)的申请,允许罗斯玛在7月26日审讯当天无需出庭。

67岁的罗斯玛今天有出庭。

驳回撤销通知书申请

控方代表律师分别是莫哈末法里祖(Mohd Farizul Hassan Bakri)和傅益廷(Poh Yih Tinn)副检察司。

罗斯玛申请撤销控方要求她针对其洗黑钱案中申报财产的通知书,惟在5月24日遭莫哈末再尼驳回。

当时,莫哈末再尼说,他接受控方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9(1)(a)条文下的陈词,即控方有权行使这项调查权,并指此条文的用意是协助控方鉴定涉嫌洗黑钱者的财产。

罗斯玛于去年10月4日在地庭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惟她否认有罪。

她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5年,或两者兼施。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犯下上述罪行。

此外,罗丝玛面对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呈报的指控,控状指她在没有合理理由之下,没遵循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针对2013年至2017年报税年,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呈报,抵触相同法令第112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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