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点20分更新

国会报道 一如早前报道,政府今日提呈《和平集会法令》修正案,准备把向来受人诟病的集会通知时间,从原本的最少10天,缩短至7天。

此外,政府也建议修改《和平集会法令》第3、4、21条文,允许集会时举行游行示威(protes jalanan),不再只能困于一个集会地点。

“政府更动政策,政府认为,和平及不带武器的集会可以涵盖游行示威,只要游行示威不会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法案也说明,一旦游行示威干扰公共秩序,可援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处置。

内政部副部长阿兹加曼(Azis Jamman)在早上11点47分把修正案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

上诉期间缩短

法案也说,过去主办单位需要在集会前至少10天通知警区主任,如今缩短至7天。

此外,法案建议,任何不满警方所设条件的主办单位,可以向内政部长上诉,时间限制从集会前的48小时缩短至24小时。

这项法案也新设第21A条文,赋权警方向主办单位发出罚款传票。

法案阐述,一旦获得副检察司书面批准,警方可以向违背第9或15条文的主办单位最高罚款5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