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9点39分更新

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今天在吉隆坡法庭进入控辩陈词阶段。由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领导的控方力陈,纳吉无法撇清所面对的控罪。

汤姆斯代表控方陈词时说,纳吉从一开始就操盘SRC案,而且从中获得好处超过3年。

他说,纳吉以“影子董事”的身份,直接从SRC国际公司获得钱财好处。

“被告以烟幕假象来掩饰他在SRC公司的利益。这些烟幕,包括失踪与备受疑问的人物。”

汤姆斯指出,证据显示,纳吉与其代理人一直在SRC公司幕后操盘。

“SRC当时只是新成立的公司,运作了12个月,没有良好的生意记录。为何政府扯动一切的弦线来帮助SRC,包括协助它在8个月时间内,取得一笔20亿令吉贷款后,再拿到另一笔同样是20亿令吉的贷款?”

“而总结,就会指向被告在SRC公司的利益。”

开数百支票不跳票

另外,汤姆斯表示,事实显示被告纳吉开出数百张支票而不跳票,这意味纳吉懂得SRC资金汇入其账户。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向承审法官纳兹兰表示,纳吉开出的支票从没有遭AmBank驳回,这种情况跟辩方所声称的“纳吉不懂该笔钱汇入其账户”的说法不符。

汤米汤姆斯点出,有话说“刻意无知并非福”('willful ignorance is no longer a bliss),身为银行账户的持有人,纳吉理应警觉到自己的账户出现大笔的资金,而这些钱不是来自非法活动。

他表示,这样的非法活动足以构成严重罪行。

没向银行投诉有问题

汤米汤姆斯补充,银行家-客户法律严苛,要求银行客户在特定合理的时段内,检查自己的每月账户记录,同时向银行点出可能有的汇款问题。

“拜托,被告必须解释,以他的薪水,为何有4200万令吉汇入其账户。从AmBank发出许多支票,却没有任何一张支票跳票,这不明显有问题吗?这不神奇吗?”

“一个人可以说,我不知道自己账户发生了什么事请?一个每年赚不到100万令吉的人,却接到4200万令吉的资金,然后猛开支票把钱花掉,从来没有质疑其银行,从来没有起诉其银行,(如此一来)他理应(被判表罪成立)出庭自辩。”

刘特佐并非受惠者

另外,控方向法庭表示,一马案通缉犯刘特佐从来没有动用过纳吉3个账户内的资金,因此不可能这些资金的受惠者。

检控官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表示,除了确保“擎天柱”(optimus prime,即纳吉)的支票不会跳票之外,刘特佐根本没有拿到在本案好处。

“黑莓手机的Messenger谈话确认,当被告的账户需要资金时,有人会做事确保必要的资金汇入账户。纳吉不能说他对资金不知情,因为他总是准备好,毫不犹豫地签发支票。”

“辩方声称,身为账户持有者的被告假设账户有充裕资金的说法,实在神奇。”

“被告相信钱长树上?”

“被告只有在知道有人给账户灌入资金,才会做这样的假设,除非被告相信他在账户内钱是长在树上的。 ”

谭巴兰也驳斥纳吉以为账户内资金是阿拉伯捐款的说法,因为纳吉利用了部分自己,来填补尾号906账户的233万令吉透支。

“他的说法没有文件证据的支撑。尾号880的账户和尾号906账户显示,被告知道4200万令吉并不是源自所谓的阿拉伯捐款。”

洗钱罪须有上游罪?

另一边厢,辩方敦促法官,一旦控方无法证明纳吉的3条刑事失信罪和1条渎职滥权罪,则另外3条洗黑钱控罪则应随之自动失效。

纳吉律师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提醒,如果纳吉在审讯中的其它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s)不成立,其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 AMLA)第4(1)(b)条文下面对的控罪,则应该自动失效。

“在这个案件上,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渎职滥权的罪名)和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的第4条文不能独立存在。””

“我们无法证明,有关(汇入纳吉账户的)资金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例如,上游犯罪可以是从某银行偷窃金钱的行为,然后该笔钱再被作为其它非法用途。

本案审讯之前已经执行58天,即从4月4日至8月26日。今天,控辩双方开始进行结案陈词,并将为期两天至明天为止(10月23日)。

2014年判例不适用

不过,控方在冗长的辩论中点出,有案例显示,被告洗钱罪名可以在没有上游罪行下确立。

但哈温德吉星反驳说,上诉庭2014年的一项判例不适用在纳吉的案件上。根据该案件,前警官阿兹米(Azmi Osman)在未被控任何“上游罪行”下,被判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的第4条文。

哈温德吉星解释,这是因为阿兹米只在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下被提控,而没有被控其他的上游罪行。

相对的,他说,纳吉被控独自犯下所有的罪行,然后通过自身获得的收益来洗黑钱。

反洗黑钱没此规定

尽管如此,根据控方的观点,就算法庭宣判纳吉的刑事失信罪和滥权罪不成立,后者仍然可以在洗黑钱的罪名下入罪。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表示,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本身没规定,第4条文的被告需先在其他上游罪行下被提控或定罪,才可以被判罪名成立。

“根据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4)条文,某人可在第一条款下被定罪,不管他是否在一项严重罪行或外国严重罪行下被定罪,或控方是否对某严重罪行或外国严重罪行做出提控。”

他也引用阿兹米的案件说,上诉庭三司基于该名警员不能解释,为何月入2800令吉的警司银行账户内存有600万令吉,而判处其罪成。

“身为一名国会议员、一名部长,他每年赚取少于100万令吉。所以,这跟阿兹米的案件一样。既然法庭判一名月入约3000令吉的警员罪成,被告(纳吉)必须解释汇入其银行账户的4200万令吉。”

现年65岁的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去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