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35分更新

反贪会要求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逮捕一马公司案通缉犯刘特佐(中)、前沙地国际石油公司执行长塔列奥拜(Tarek Obaid,左)和董事玛浩尼(Patrick Mahony,右)。

反贪会主席拉蒂花今早在吉隆坡向媒体宣布,反贪会已向国际刑警提出通缉要求。

“我们持续追讨和调查一马公司案及SRC国际公司案的部分行动……”

“这些被告或许知晓金钱流向,这是提控他们的部分程序……昨天,我们已经入禀诉状,不幸的是,三人并不在国内。我们需要发出逮捕令,抓捕他们。”

“這是一起串谋教唆洗錢的案件。”

无论如何,直至截稿前,刘特佐、塔列奥拜、玛浩尼三人并不在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的名单中。

第二次通缉刘特佐

询及当局早前是否曾发出逮捕令通缉刘特佐时,她声明,这是反贪会第二次通缉刘特佐。

“当我们入禀诉状,就会伴随着逮捕令。我们也通知国际刑警,基本上我们通知国际刑警有关逮捕令,以便发出红色通缉令。”

她说,三造涉及刑事串谋,唆使他人洗黑钱。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要求他国协助侦查犯罪时,发出的七种国际通报之一,属于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

提控三人涉及洗钱

昨天,反贪会向吉隆坡推事庭入禀两项控状,提控三人涉及逾6000万令吉的一马公司洗钱案。

反贪会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AMLA)》及《2009年反贪会法令》提控3人,以期获取逮捕令。

首项控状指出,刘特佐、玛浩尼及塔烈奥拜串谋通过一马公司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联营计划,以便前首相纳吉利用自己的地位,在2011年2月24日及2011年6月14日获取总值6062万9839令吉43仙贪污报酬。

他们在反贪会法令第28(1)(c)条文(串谋)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三人被控在2011年2月24日至6月14日通过AmIslamic银行拉惹朱兰分行犯案。

第二项控状则指控,塔烈奥拜及玛浩尼在一马公司汇款入沙地石油公司联合户口期间,涉嫌洗黑钱及收取3亿美元不法款项。

两人是在2009年9月20日通过摩根大通投资银行瑞士日内瓦分行犯案。

两人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第4(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祖斯多泄密揭犯案

根据一马案泄密人祖斯多在英国的报案书,塔列奥拜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与一马公司联营计划中,涉嫌牟取数亿非法资金。他涉嫌负责捏造罪状,把祖斯多送入狱。

而玛浩尼是刘特佐策划沙地石油国际公司与一马公司联营计划的关键伙伴,并涉嫌从中牟取数千万资金。

他非但涉嫌威胁祖斯多妻子,还涉嫌指示泰国法官、警方、狱方,以让祖斯多屈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