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下议院议长阿里夫昨天以“质疑元首权力”及违宪为由,驳回仙本那国会议员沙菲益的“挺马哈迪任相动议”,引来宪法专家非议。

霹雳德彬丁宜州议员阿都阿兹巴里(Abdul Aziz Bari)批评,阿里夫拒绝沙菲益动议的原因,令人困惑且难以置信。

阿都阿兹巴里也是宪法专家兼前霹雳行政议员。他今天撰文点出,宪法除了赋予元首委任首相的权力,也同时允准议会测试首相是否能够获得多数支持。

“这名前上诉庭法官拒绝动议的主要理由是,宪法第43(2)条文阐明元首有权委任首相,因此仙本那国会议员的动议违宪。”

“即便宪法没有提到信任动议,第43(4)条文指出,无法获得下议院多数支持的首相必须辞职。倘若首相辞职,则意味着政府倒台。”

“因此,上述条文显然允许议员在下议院提呈信任动议。什么时候?随时。”

阿都阿兹巴里补充,奉行西敏寺议会制度的国家,若政府的重要政策,如财政预算或2019冠状病毒防疫措施在议会遭驳回,那就代表政府必须总辞。

元首其实无“酌量权”

阿都阿兹巴里指出,在马来西亚,元首是立宪君主,因此,宪法第43(2)(1)提到的元首“酌量权”(discretion),必须放在这样宪政意义下理解。

“这并不等同于我们常见的‘酌量权’用语。多数时候,元首委任首相只是一个形式,因为各政党运作的机制,已经使所谓的酌量权不复存在。”

“与此同时,宪法第43(3)条文清楚说明,行政(政府)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就像其他议会民主国家一样。法条强调,西敏寺制度下,政府是向国会负责,而非王宫。这也是宪法第43(4)条文的基础,即无法获得国会多数支持的政府必须下台。”

“第43(5)条文亦表明,首相并非‘在元首的意愿下’任职。”

阿都阿兹巴里重申,这两条法律条文,都让议长驳回动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也引述已故前最高法院院长莫哈末苏菲安(Mohd Suffian)的意见,信任动议乃是民主国家监督政府的方式。

阿都阿兹指出,马来西亚曾有两次政府首脑未通过信任动议而被迫下台。

“第一次是1975年,推翻雪州大臣哈伦依德利斯(Harun Idris),第二次则是1977年,吉兰丹大臣莫哈末纳西尔(Mohamed Nasir)下台。”

沙菲益动议胎死腹中

也是沙巴首长的沙菲益日前向国会提呈动议,声称土著团结党总裁马哈迪获得国会多数议员支持,因此支持马哈迪重新担任首相。

然而,这项动议却胎死腹中,遭阿里夫驳回。

阿里夫致函回复沙菲益时表示,所提呈的动议质疑国家元首委任首相的权力,有违宪法第43条文的规定。

不管,今日较早前,阿里夫表明接纳马哈迪对慕尤丁提呈的不信任动议。

国会将在5月18日复会,仅开会一天讨论政府法案及事务,也不会有口头提问、书面回答、动议和特别会议。

希盟极力反对国会只开会一天,希盟、土著团结党和民兴党在野国会议员联合敦促国盟政府,将5月18日的一日国会延长至两周。

不过,掌管国会与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则坚持,国会5月18日只复会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