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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素沁反驳强奸罪条文论点<br>指律师公会具男性沙文主义
Jun 23, 2006 5:46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士布爹区国会议员兼郭素沁今日发表文告,指律师公会针对刑事法典修正案中,修订强奸罪条文的论点存有男性沙文主义,并呼吁后者更全面看待有关条文的修改。

郭素沁也是国会刑事法典与刑事程序法典检讨特选委员会成员,她对律师公会针对刑事法典修正案里修订强奸罪的条文,特别是建议中的375(2)(f)、375(2)(g) 以及375A的条款的评论感到失望。

这些条文的内容如下:

1。修正案中的375(2)(f)条文指出,当一名女人是因为某男人具有比她高的权威和地位、或因为他与她之间的专业关系、或因为她对该名地位比她高的男性的信任,而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将被视为“严重强奸”(aggravated rape)。

2。条文375(2)(g)则指出,如果一个男人强奸一名怀孕的妇女,他也将被视为犯上“严重强奸”。这两项罪刑的最高刑法是监禁最少5年,最高30年,同时可被施予鞭刑,或两者兼施。

3。条文375A则是有关婚姻里的强暴,即一个男人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里,对他的妻子或任何人动粗,或令她因为害怕被致死而与他发生性关系。此罪可被判监禁最高5年。

担心妻子“滥用”条文诬告丈夫

郭素沁指出,律师公会认为375(2)(f)条文的措词模糊,该条款是为了要讨好一些妇权组织的要求而修改,可被某些妇女滥用。一些机构的上司如果跟女下属产生情愫和发生性关系的话,那么在女方可在关系恶化后,以此条文来诬指男上司强奸。

“在375(2)(g)条文方面,律师公会代表认为,控方很难证明强奸犯在强奸受害者时,知道受害者正怀孕。”

“律师公会也认为条文375A可被一些活在失败婚姻里的妻子所滥用,指她们的丈夫强奸她们。这些律师代表认为,为人妻者很容易指责丈夫强奸她们,但是为夫者却很难反驳,因为他们很难在婚姻强奸的指控里提出具体的证据来反驳,因此该条文将成为妻子用来诬告丈夫的'武器'。”

现有法律无法解决性暴力问题

郭素沁形容律师公会的观点“非常片面”。

她表示,国会特选委员会是因为现有法律在援助或解决性暴力问题方面存有局限性,因此在聆听了许多从事草根工作的妇女组织的建议之后,才针对刑事法典的有关条文作出上述修改。

“有鉴于性暴力的罪案与日俱增,375(2)(f)条文主要是针对经常发生的一些强奸案件,例如宗教师以治病或驱霉运为由,而与一些无知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件。”

“此外,类似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在其他机构和行业,例如:男警员与女扣留犯、男医生和女病人等个案,这些性关系表面上是你情我愿,但是事实上,这些女性是强奸案的受害人。这样的问题事实上都需要从法律上着手修改。”

受害者上庭二度受伤害

她指出,在婚姻性暴力方面,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婚姻强奸视为强奸案。

“在国会特选委员会所提呈的刑事法典修正案里,我们并没把婚姻强奸列为罪刑,而只制定375A条文把婚姻性关系里行使暴力列为罪刑吧了。”

也是行动党妇女组全国秘书的郭素沁表示,很少强奸案的受害者愿意作出投报,因为投报后往往被逼面对更大的家庭与社会压力,使她们受到二度伤害。

“此外,大部分的强奸案件被带上法庭后,女受害者除了被迫接受强奸犯的辩护律师的严厉盘问以外,很多案件最后都因为控方证据不足或警方调查工作不周全而落败。也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加强刑事法典里有关强奸的法律条文,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因此,郭素沁呼吁律师公会,以更全面的角度看待刑事法典里针对强奸案条文的修改,并给予受害者更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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