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分析】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随着沙巴州选来临,原住民土地权再度成为炽热课题。

沙巴议会7月30日解散后,选举令状尚未在8月17日正式发出之前,看守沙巴首长沙菲益持续派出数千张地契。沙巴在野党也并未放过攻击沙菲益的机会,其中沙巴团结党就指责沙菲益骑劫国阵的政绩。

究竟沙巴的地契有哪几种?为何地契问题会成为政治课题?《当今大马》为您爬梳脉络,理解沙巴原住民的土地权问题。

本篇分析经咨询兵南邦的原住民权益团体“沙巴社群组织伙伴基金会”(PACOS Trust)协调员卡鲁斯(Galus Ahtoi),同时也参考2012年由两名律师纳熙尔(Nasser Hamid)及蓝星(Ram Singh)出版的《原住民习俗权益》(Native Customary Rights)写成。

沙巴土地由谁来管?

马来西亚各州及联邦直辖区政府掌握各地的土地管辖权。沙巴的土地事务是由沙巴州政府,以《1930年沙巴土地法令》(Sabah Land Ordinance 1930,简称SLO)来管理。

这套法律制度沿袭自英殖民政府,而沙巴土地法令之中,详列了原住民及非原住民申请合法土地权的程序。

本文主要剖析的是原住民的土地权申请。

谁才算是沙巴的原住民?

按《沙巴(原住民定义)诠释法令》第二条文,只要双亲两人都是或曾经是沙巴的“原族群”(indigenous),那么这个人就可以算是沙巴“原住民”(native)。

或者,只要父母或祖辈其中一人是原住民,并且于沙巴的原住民社区里生活,那么也可以算是沙巴原住民。

法令也阐明,沙巴“原住民”指的是苏陆族(Suluk)、卡加延族(Kagayan)、希末诺族(Simonol)、西布杜族(Sibutu)、乌比安族(Ubian)或其他砂拉越及汶莱的“原族群”,而且必须居住在沙巴,连续跟原住民社群生活了至少3年。

若是印尼或(菲律宾)苏禄群岛、马来西亚半岛或新加坡的原族群,则必须在沙巴的原住民社群居住5年或以上,才受到法律承认为沙巴原住民。

不过,上述两种群体,都必须证明自己在这3年或5年期间品行良好,且没有抵触《1959/63年移民法令》。

无论如何,一个人即使符合条件,也必须经由原住民法庭(Native Court)裁定,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沙巴原住民。

 那么,沙巴原住民有什么特殊权利?

沙巴原住民可以申请“原住民习俗地”(Native Customary Rights, NCR)的土地权。

根据沙巴土地法令第15条文,沙巴原住民可在以下7种条件下,申请拥有原住民习俗地:

(1)依习俗而保有的土地;

(2)每公顷超过50棵果树的土地;

(3)土地上种植了稀疏的果树、西米(Sago)、藤或是其他具经济价值的作物;申请人须证明这些作物是他的个人资产,且由他栽种、照顾,并定期地享用;

(4)申请人同意畜养足够数量的牛或马,以维持土地灌木稀疏的放牧之地;

(5)三年内耕作或建设的土地;

(6)墓地或祭祀神祀所在地;

(7)让人类或动物从河流、道路、房屋通往上述土地的通行权。

究竟什么叫做“依习俗而保有的土地”(customary tenure)呢?

沙巴土地法令第65条文下定义说,只要是原住民持续占有或耕作3年或以上的土地,又或者是在此法令或人头税法令(Poll Tax Ordinance )之下获得地契的土地,都算是依习俗而保有的土地。

此外,原住民也可以通过普通法,以申请获得原住民习俗地。

原住民习俗地属于什么地契?

原住民习俗地的地契叫做“原住民地契”(Native Title , NT),它是一种个人地契。这种地契会具体说明地契颁给特定的个人,以证明这个地主永久合法持有一块土地。

沙巴土地法令第67条文阐明,所谓的合法地契,必须记录在“原住民地契注册”(Native Title Register)或“土地注册”(Field Register)之中。

法律阐明,原住民地契的土地地主即使是要转让或卖出土地,也只能够把土地转让或卖给沙巴原住民。非原住民无权购买这类的土地,除非获得州政府按沙巴土地法令第17条文所发出的特别准令。

若要申请这种地契,必须到沙巴土地及测量局(Jabatan Tanah dan Ukur or JTU)申请,而这个单位隶属于沙巴首长署之下。

既然如此,地契问题怎么演变成政治课题?

即使法律明文规定原住民有权获得习俗地,但要获得合法土地权可不是简单的事。在原住民提出申请后,沙巴土地及测量局必须派员到现场勘察及详细测量土地。因此,原住民往往需要等上许多年,才能获得法律认可的习俗地土地权。

卡鲁斯指出,就算是等上数十年,也司空见惯。他认为,这是因为政府根本上缺乏政治意愿与预算所致,唯有到了选举来临之际才重视处理此课题。

前朝国阵州政府推出另一种较为迅捷的方案,也就是“集体地契”(Communal Titles, 简称CT)。集体地契的申请条件则详列于沙巴土地法令第76条文。

不过,与先前提到的个人地契不同,集体地契没有清楚划定土地边界,而原住民也没有获得个人的地契契约。一般上,集体地契的契约都会颁给一个负责人。因此,在集体地契之下,这些土地的原住民只是“受益人”,而不是土地的拥有人。

此外,集体地契并非由沙巴土地及测量局,而是由首长署颁发。

卡鲁斯受访时指出,该组织多年与沙巴原住民社群协作的经验发现,这套“集体地契”的制度衍生出严重的滥权问题,最终导致原住民的土地权受到剥夺。

他举例,沙巴数个原住民社群曾发现,集体地契的受益人名单之中,出现不属于当地原住民社群的名字。

自2009年州议会修订土地法令第76条文之后,州政府可主动“规划”集体地契颁发。卡鲁斯接获投诉说,村民并没有申请集体地契,却“被申请”进而获得集体地契。

之后,原本属于原住民的土地,却透过“联营契约”授权给了商业机构,而大片树林未经同意就遭砍伐,取走木材或开始大面积种植。

卡鲁斯解释,这个所谓“集体地契”的制度,反而制造了法律漏洞,让伐木者可以绕过了原本的伐木执照申请程序,导致原住民的习俗地遭破坏。

卡鲁斯说,沙巴那巴湾县(Nabawan)的甘榜湾比格(Kampung Bigor)就是在集体地契的制度下,因误会而造成了原住民社群与州政府之间的对立。

2013年,发展商向当地的姆律族群提出签约要求,以2000令吉换取对方签署联营协议书,来发展原住民的集体地契土地。

卡鲁斯说,由于当地原住民不谙英文,他们并不明白条约内容但就已签约并收下款项。

一直到发展商开始清除原住民的稻田、果树及橡胶树时,他们才大感惊讶并与发展商对峙,好几次的冲突引发警察到场及逮捕。

卡鲁斯认为,由于沙巴土地法律迄今没有从英文翻译至马来文,许多原住民都无法真正理解法律如何保障自身的土地权。

他也说,即便沙巴土地法令的条文明确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权,但土地及测量局却经常驳回原住民习俗地的地契申请。

多年以来,沙巴社群组织伙伴基金会都在倡议修订《沙巴土地法令》有关集体地契的第76条文,以杜绝州政府继续滥用此条文来剥夺原住民的土地权。

民兴党不是承诺停止发出集体地契了吗?

确实,民兴党在2018年大选时,曾经在竞选宣言许下这样的承诺。

沙菲益上台出任首长之后,2019年也开始发出更多的原住民地契(NT),随后在州议会解散准备赢来闪电大选之际,他身为看守首长更是大派数千张地契。

 对卡鲁斯而言,沙菲益最近大派地契之举,正好显示了土地及测量局若有意加速审核原住民地契申请,其实早有能力做到。

他也举例,国阵的前沙巴首长慕沙阿曼也在第14届大选前夕做出类似举动,他当时也派出了1000张原住民地契

无论如何,卡鲁斯赞赏政府派原住民地契的举动,而他也希望政府在“非选举”的时期亦能积极批准原住民的地契申请。

沙菲益办公室告诉《当今大马》,预料到了来临星期三,民兴党州政府将发出合共1万零686张原住民地契。

“还有1万6000幅土地的申请还在处理中,预料将在三年内解决。诚如民兴党竞选宣言所说,我们已经废除了集体地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