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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1988年司法危机:<br>三法律背景部长受促支持翻案
Aug 16, 2006 6:33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反对党领袖林吉祥今日发表文告促请全体部长、国会议员及公民社会,支持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要求重新检讨1988年法官遭前政府对付的丑闻,并为3位遭迫害法官平反的建议。

林吉祥指出,他尤其要呼吁拥有法律背景的3名部长在内阁中挺身推动这项运动,他们是目前负责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之前负责法律事务的拉西及目前出任文化部长的莱士雅丁。

“其中,莱士在其著作《大马行政权力下的自由》中,针对1988年司法危机作出研究,他一针见血的指出,将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及两名最高法法官拿督佘锦成及丹斯里苏莱曼革职是“是政治的,虽然手法看来有依据宪法安排”。(第360页)”

除了形容它为“行政当局为了要享霸权地位而形成了大马这个最大丑闻”时,莱士说“整个将最高法院院长革职的一幕是应行政当局的要求作出,以在将来对司法方针具有不受拘束的发言权。”

林吉祥(右图)呼吁莱士不应对本身的论文感到羞耻或辩解,反应引以为荣,“因为他不仅是评述1988年司法危机的作者,而且分析也很正确”。

经过10多年后,1988年司法危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大马的司法制度沦为国内及国际的笑柄及丑闻,因为它被视为镇压工具及否决人民获得公正的权利。

“大马司法界时常面对国际法律及司法界的负面批评,从律师人权委员会在1989年的“马来西亚:对司法的攻击”报告,到国际律师公会、法官及律师独立中心、共和联邦律师协会及国际律师联盟在2000年4月联合报告“司法岌岌可危:马来西亚2000”皆可证明这点。”

林吉祥认为,“虽然司法制度已停止腐化,但我们仍看不到一个真正独立司法及一个公正法治的全面恢复”。

“要达致这个目标,司法必须进行深远的改革,以维护司法界负责任、独立、不偏袒及廉正,无论是改革法官道德准则,或是一个公平与透明的法官委任制度,都是有必要的。”

他说,如果要全面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即使是检讨大马宪法也是有必要的。

“譬如,宪法第121(1)条款就应修正,以恢复法庭固有的司法权。”

莱士(左图)在他的著作《大马行政权力下的自由》中说,在1988年司法危机后“拿走高等法庭的“联邦司法权”并危及3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莱士形容将法庭的司法权拿走为“对司法独立的致命一击”,他说,这是“行政当局对法庭在一些判决与政府意愿相左,尤其是修正前两年之态度的直接反应”。

林吉祥认为,“目前是内阁进行双重平反,即恢复被迫害法官的尊严,以及恢复法庭在1988年修宪前在第121(1)条款下的司法权的时候”。

敦沙烈阿峇斯不愿置评

另一方面,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峇斯(左图)今日对大马律师公会,要求政府重新调查1988年3名法官遭革职的事件不愿置评。

沙烈也是当年3名被革职的大法官之一,他受媒体询及时表示,他仍未阅读律师公会提出的建议,因此不愿评论此事。

他说,“让我先阅读…我还没阅读这篇报导。”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于昨日发表文告说,该会呼吁政府在前首相敦马哈迪在位时推行的制度和计划,受到各界抨击后,能够重新调查1988年法官遭革职事件。

他表示,政府在1988年对付司法机构的行为,已经严重打击国内的司法独立。

87年巫统党争引发司法危机

1987年巫统党争期间,前财政部长东姑拉沙里(右图)挑战马哈迪的巫统主席职。仅差43票败北的拉沙里,因此通过11名巫统党员,向法庭申请宣判巫统选举无效。结果,巫统因有些不合法支部参与选举,而被哈伦法官宣判为“不合法社团”。

针对这个备受关注的判词,11名巫统党员上诉到联邦法院。当时的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鉴于这个案件影响深远,决定由全部9名联邦法院的法官共同审理。

1987年,马哈迪政权采取“茅草行动”,在全国大事逮捕民主人士和异议份子。当权者援引“内安法令”,无审讯地扣留了106人。

由于许多政扣者纷纷向高庭申请人身保护令,当政者于1988至1989年通过国会,两度修改“内安法令”,几乎完全剥夺了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只在审判程序上,法院才能有些司法审查的权力。

由于当时马哈迪在国会内外,不时对司法机关提出各种不友善的批评和指责。为此,沙烈阿巴斯和20名法官正式会谈过后,于1986年3月26日,向最高元首和各州统治者提呈了一封公函,述说首相对司法的言谈不当的地方。此事引起马哈迪极度不满,最终导致沙烈阿巴斯被撤职。

沙烈阿巴斯被撤职后,联邦法院旋即改由三司会审巫统党争案,驳回11名巫统异己分子的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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