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的10名前任主席今天发表联合文告,要求政府尽速按照联邦宪法,将日前颁布的紧急状态和相关条例提呈至国会。

他们批评,政府颁布紧急状态和《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条例》的做法已经过火。

“紧急条例最糟糕的条文,是冻结国会和各州的州议会。看起来并没有合理的原因要这样做,此举只是避免行政权问责。”

而且,他们点出,冻结国会和各州的州议会其实已违宪。毕竟,联邦宪法第150(3)条文阐明,紧急状态和其任何条例的颁布都须在国会提呈。

“这是为了让国会行使宪法赋予其监督政府的权力,国会上下议院可能动议取消有关紧急状态和条例。因此,国会获得保证可以继续在紧急状态期间继续运作,就像之前颁布的紧急状态一样。”

参与联署的7名前律师公会主席包括:再诺查卡利亚(Zainur Zakaria)、巴兰(Param Cumaraswamy)、塞勒斯(Cyrus V. Das)、马永贵、古都布(Kuthubul Zaman)、杨映波、安美嘉(Ambiga Sreenevasan)、拉古纳(Ragunath Kesavan)、梁肇富及迪鲁(Steven Thiru)。

变相否决国家的民主

10人点出,刚颁布的紧急条例剥夺了宪法赋予国会制衡的权力,意味否决了马来西亚的民主。而当其他行业获准运作之际,宪法的其中一个支柱却遭到冻结,难免令人感到吃惊。

他们接着批评,紧急条例试图让政府免于问责和司法审核其行动和错误。

根据紧急条例第10条文,如果政府或官员“出于善意”犯下疏忽或过错,任何人都不能到任何法庭挑起司法诉讼,不能起诉政府或任何官员。

他们表示,“出于善意”的字眼无助于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更令人遗憾的是“合理”和“相称”的概念未被纳入考量。

此外,他们指出,紧急条例赋予政府其它不受约束的权力,包括征用他人的资产、禁止挑战赔偿额和让军方享有警方的逮捕权。但其它跟对抗疫情有关的措施,其实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达成目的。

恐打开轻易颁紧先例

10人也担心,政府打开了非常危险的先例,即在未符合必要的条件下颁布紧急状态。

“联邦宪法第150(1)条文阐明,只有在面对严重的紧急状况,比如国家的安全、经济和公共秩序受到威胁下才可以颁布紧急状态。绝对不能轻易地颁布,因为这是违反民主和妨碍法治。类似的做法将导致国家掉入法律的深渊,即权力都掌握在行政权手中。”

因此,他们表示,讲究民主、法治和分权的宪法为此设下了严格的条件和限制。

“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都须避免使用这种只在极端状况才派上用场的做法。”

无论如何,他们认为,目前的情况并没必要颁布紧急状态,特别是考量到当局已动用1988年传染病防控法令和限行令来控制疫情,而多数商业活动仍继续运作。

国家元首是在1月12日发文告指出,他在1月11日傍晚接见首相慕尤丁并听取内阁建议,颁布了全国紧急状态。